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 條條文;刪除第 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 條條文;增訂第 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2.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 條條文;增訂第 16-1、63-1、177-3、239-1、277-1 條條文;刪除第 326-2~326-9 條條文;除第 277-1條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04602號令增訂發布第 286-3、324-7、325-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391號令修正發布第 56、82、118、128-9、139、140、286-3、297-2、324-7、325-1、3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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