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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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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300520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9條序文、第9款、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5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8391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6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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