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1〕83號
2021年5月9日
發布機關: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4311972********,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東省寧津縣**鎮**村**號,因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7年12月26日被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1月10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寧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駕駛冀******號小型越野客車,沿寧津縣國道104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104線293km+300m處,與順行的被害人王某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王某乙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肖某某肇事後棄車逃逸,並又電話叫來其兒子肖石磊頂替其犯罪事實。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動到寧津縣交警隊投案。2020年11月3日,經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寧津大隊認定,肖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同被害人家屬王某甲達成賠償協議,肖某某支付各項損失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人員檔案等書證;2.證人王某甲、趙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等鑑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肇事後逃逸,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文秀
檢察官助理:李兆曼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審於寧津縣**鎮**村**號,聯繫方式:158637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3._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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