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陰謀顛覆政府案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胡勇陰謀顛覆政府案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刑二訴字(1982)27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胡勇,原名胡世滿,男,現年四十五歲,漢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一九五七年參加工作。文化大革命中任湖南省革籌小組成員,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省總工會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候補委員,長沙汽車電器廠黨委副書記等職。

被告人因陰謀顛覆政府一案,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被依法逮捕,經湖南省公安廳偵查終結,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移交我院審查起訴。

現審查查明,被告胡勇犯有下列罪行:

一、陰謀篡奪我省領導權

1.一九七四年二月,胡勇與唐忠富等人在湖南賓館策划進省委領導班子名單,密謀由唐忠富、章伯森當省委書記,胡勇、張厚、孫雲英等當省委常委。同年六月,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策劃,要陳大為對省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和省計委、工交辦、農村辦、財貿辦及大部分局的領導幹部進行摸底排隊,區分造反派和非造反派,為他們一夥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作組織準備。

2.一九七四年二月底,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共同策劃。組織專門班子編寫了《為革命造反派辯護》的反動傳單,把抵制他們陰謀活動的領導幹部誣衊為「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和資產階級右派」,叫嚷要「把他們的權再奪回來」,「要給他們戴上死不改悔的走資派或資產階級右派的帽子」,並以「唐勇忠」筆名將這篇反動傳單鉛印六千份進行散發,大造反革命輿論。

3.一九七六年二月,胡勇召集同夥在陳大為家裡開會,胡勇在會上煽動說:「張平化是湖南右傾保守勢力的精神支柱,刮右傾翻案風的總代表」。「大樹不倒,猢猻不散」。接着,胡勇又在長沙汽車電器廠、市總工會等處召集同夥開會,提出反革命奪權策略,說「現在奪權,只能靠鑽、靠擠」,「擠進去一個,帶進去一批」。

4.一九七六年三月,胡勇和唐忠富、雷志忠、許新寶聯名寫誣告信,誣陷省委及其領導幹部「大量散布政治謠言,攻擊和分裂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甚至把謠言直接造到偉大領袖毛主席的頭上」,「把矛頭指向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指向毛主席革命路線,指向革命群眾」。並派人將誣告信送《人民日報》社魯瑛轉給張春橋等人。同年六月中旬,胡勇又與唐忠富策劃,並派人攜帶他們編造的所謂《右傾翻案風在湖南的具體表現》等材料去北京,由金祖敏轉交給「四人幫」在清華大學的活動據點遲群處。在他們編造的材料中,誣告省委領導幹部是「黨內不肯改悔的走資派」,是「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正在窺測方向」,「從失敗中研究對付的策略和手法」。

5.煽動邵陽、株洲等地同夥製造動亂,配合他們篡黨奪權陰謀活動。

一九七六年二月,胡勇對其在邵陽的同夥謝智峰、肖茂盛等人煽動說:「我們不光是意識形態上搞贏,意識形態上搞贏等於零,我們要在組織路線上搞贏」。同年三月,胡勇與唐忠富將邵陽的胡求生、肖茂盛等人召來長沙,由唐忠富傳播了江青對十二省(市)、自治區負責人的談話後,胡勇接着大肆煽動說,張平化是個典型的兩面派,你們要抓住省委對「邵陽市委一鍋端,地委大改組」和「田心經驗」問題進行揭批,把運動搞起來,「來一個邵陽促長沙,長沙、邵陽帶全省」。

同年六月二十日,胡勇、葉衛東帶領一夥竄到株洲召開會議,胡勇在會上與葉衛東一唱一和地說:「我們今天是來煽風點火的」,「你們株洲的幾個頭頭腰杆子不硬,我們是送鈣片打鈣針的」,「你們要層層點火,處處冒煙,燒得走資派團團轉」。

6.一九七六年八月,胡勇與唐忠富、張厚策劃,要建立由他們幫派控制的民兵武裝力量。於八月二十三日朱香桂等在胡勇的指使下糾集一百多人,衝進長沙市民兵指揮部,強占辦公室,撬爛桌鎖,搶走公章,封了武器庫等,並發表《聲明》,公開奪權。

7.借省、市總工會名議,多次召開大會,策劃大亂全省,妄圖亂中奪權。

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胡勇和唐忠富、葉衛東等人,強行在省委禮堂召開所謂「促轉彎子大會」。在他們發表的「公開信」和所謂「批判發言」中惡毒攻擊省委領導人「走的是復辟資本主義的道路,干的是翻案算賬的罪惡勾當」,「拼湊翻案復辟勢力,組織還鄉團」,「把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變成對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並揚言要同省委主要負責人「堅決鬥爭到底」。六月四日大會還組織了二百三十多輛汽車上街,進行反動宣傳。

在兩次大會後,胡勇還召集各地、市來的同夥專門開會,按照江青的腔調鼓動他們要「做過河卒子,只能前進,不能後退。」在胡勇等人的煽動下,邵陽、黔陽、衡陽等一些地區不斷發生搶奪公章、衝擊黨委、圍攻揪斗領導幹部等事件。

胡勇與唐忠富、葉衛東等人,還多次密謀策劃十月十一日在省委院內再次召開大會。在十月三日的策劃會上,胡勇還提出,開完會就到省委去辦公,把權奪過來,後因「四人幫」被粉碎,陰謀才未得逞。

8.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胡勇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先後三次召集同夥開會,分析形勢,研究對策。胡勇在會上大肆煽動、攻擊說:「這是右的勢力上了台,是右派政變」,「是資產階級專了無產階級的政」。並叫囂「要頂住,不要當投降派」,會上他們還議論了「要做好拉出去打游擊的準備」,要「捆緊把子」,「要注意上海、遼寧的動向」等等。

二、殘酷迫害幹部和群眾

1.文化大革命初期,胡勇為了搶班奪權,就極力鼓吹:「拳頭裡面出政權」,大肆煽動打砸搶,並對抵制他陰謀活動的幹部和群眾進行殘酷迫害。僅一九六七年元月至十一月,遭到胡勇殘酷迫害和打傷、打殘的幹部和群眾,現已查證落實的有劉孝安、王明江、王德文、趙少錦、陳紹祺、劉虞、吳耐先、楊德華等八人。如一九六七年元月,胡勇誣陷本廠著名的省勞動模範劉孝安是「現行反革命分子、歷史反革命分子、湖南最大的工賊、大土匪、假標兵」,並親自帶隊把劉孝安押到長沙、湘潭、易家灣等地游斗,進行殘酷迫害。一九六七年五月五日,胡勇為了支持同夥控制「汽電」廠的民兵武器,遭到廠武裝部副部長王德文的拒絕時,胡勇等人將王拳打腳踢,當即昏倒在地,右第五肋骨被打斷,造成終身殘疾。一九六七年六月,胡勇為了迫害本廠代理黨委書記王明江,用木棒將王的右髕骨打成骨折,造成終身殘廢。

三、策劃、指揮武鬥,製造流血事件

1.一九六七年八月,長沙「工聯直屬兵團」與「東方紅總部」兩個群眾組織為汽車發生爭執,胡勇乘機挑起事端,煽動武鬥。八月二十一日下午,胡勇乘「工聯」在曙光電子管廠召開常委擴大會之機,大肆煽動說:「東方紅總部確實欺人太甚,這樣下去,會坐在我們頭上拉屎,不打,我們今後站不住腳。要打,就大打,把『東方紅總部』給我端掉。」並當即決定從「工聯直屬兵團」和建湘瓷廠、新華印刷廠等單位調集武裝人員,集中槍支彈藥和汽車,指派周國強、周迪凡等人帶隊,對東方紅總部「實行武力圍攻」,胡勇坐鎮「汽電」親自指揮。在發生武鬥的當天晚上,省革籌小組和四十七軍的領導同志多次打電話給胡勇,要他停止武鬥,並多次派人前去制止,但胡勇置之不理,繼續增調武鬥人員和武器彈藥組織攻打。結果造成死亡二十四人,燒毀湘繡大樓,損失國家財產五十八萬多元的重大事件。

綜上所述,胡勇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組織策動幫派勢力大亂湖南,陰謀篡奪我省領導權;策劃指揮武鬥,造成嚴重流血事件;殘酷迫害幹部和群眾,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肖景佳

檢察員 朱洪規

檢察員 孫 惠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刑一字第23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肖景佳、朱洪規、孫惠。

被告人胡勇,原名胡世滿,男,現年四十五歲,漢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原任湖南省革籌小組成員,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省總工會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候補委員,中共長沙汽車電器廠黨委副書記等職。現在押。

辯護人:律師易延禮。

被告人胡勇,因陰謀顛覆政府一案,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二日在長沙市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現查明:

被告人胡勇,陰謀顛覆政府,圖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一九七四年二月,胡勇與唐忠富等人在湖南賓館策划進省委領導班子的名單,密謀由唐忠富、章伯森當省委書記,胡勇、張厚、孫雲英等當省委常委。二月底,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共同策劃組織專門班子,編寫了(為革命造反派辯護>的反動傳單,把抵制他們搞陰謀活動的領導幹部誣衊為「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和資產階級右派」。並以「唐勇忠」的筆名鉛印六千份散發,大造反革命輿論。同年六月,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策劃。對省委、省革委以及各部、委、辦和大部分局的領導幹部,進行摸底排隊,為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作組織準備。一九七六年三月至六月胡勇在長沙汽車電器廠、市總工會等處多次召集會議。提出:「現在奪權,只能靠鑽、靠擠,擠進去一個,帶進去一批」的反革命奪權策略。一九七六年三月,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許新寶等四人聯名寫誣告信,誣陷中共湖南省委及其領導幹部「大量散布政治謠言,攻擊和分裂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把矛頭指向毛主席的革命路線,指向革命群眾」。並派人將誣告信送《人民日報》社魯瑛轉張春橋等人。同年六月中旬,胡勇又與唐忠富等策劃,派人將他們編制的所謂《右傾翻案風在湖南的具體表現》等材料送北京,由金祖敏轉交給「四人幫」在清華大學的活動據點遲群處,誣告中共湖南省委領導幹部是「黨內不肯改悔的走資派」,「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正在窺測方向」,「從失敗中研究對付的策略和手法」。八月,胡勇與唐忠富、張厚策劃,提出要建立一支由他們幫派控制的民兵武裝力量。八月二十三日指派朱香桂糾集一百多人,衝進長沙市民兵指揮部,公開奪了民兵指揮部的權。

被告人胡勇為了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自一九七六年二月至十月還大肆進行反革命的宣傳煽動。二月上旬,胡勇召集一些人在陳大為家開會,煽動說:「張平化是湖南右傾保守勢力的精神支柱、刮右傾翻案風的總代表」,「大樹不倒、猢猻不散」。二月底,胡勇對肖茂盛等人說:「我們不光是意識形態上搞贏,我們還要在組織路線上搞贏。」同年三月,胡勇趁邵陽胡求生、肖茂盛等人前來長沙聽唐忠富傳達江青在十二省(市)、自治區負責人會上講話之機,對他們煽動說: 「張平化是個典型的兩面派,你們要抓住省委對『邵陽市委一鍋端,地委大改組』和『田心經驗』問題進行揭批,來一個邵陽促長沙,長沙、邵陽帶全省」。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胡勇與唐忠富等人,不顧省委制止,在省委禮堂先後召開所謂「促轉彎子」大會。六月四日大會還調動了兩百多輛汽車,遊行示威。攻擊省委領導人「走的是復辟資本主義道路,干的是翻案算賬的罪惡勾當」,揚言要同省委主要負責人「堅決鬥爭到底」。叫嚷,「要搞得張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綠洲」。這兩次大會後,胡勇還召集各地、市來的人開會,鼓動他們要「做過河卒子,只能前進,不能後退」。在胡勇等人的煽動下,邵陽、黔陽、衡陽等一些地區不斷發生衝擊黨委搶奪公章,圍攻揪斗領導幹部事件。六月二十日,胡勇與葉衛東等人帶領部分人竄到株洲,胡勇在文化宮召開的大會上煽動說:「你們株洲頭頭腰杆子不硬,我們是來送鈣片、打鈣針的」,「你們要層層點火,處處冒煙,燒得走資派團團轉」。同年十月,胡勇又與唐忠富、葉衛東等人密謀策劃,於十月十一日在省委院內再次召開大會。胡勇提出:「開完會,就到省委去辦公,把權奪過來。」由於「四人幫」被粉碎,其陰謀才未得逞。十月十四日,胡勇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先後多次召集人開會,分析形勢,研究對策。胡勇攻擊說:「這是右的勢力上了台」,「是右派政變」,「是資產階級專了無產階級的政」,叫囂「要頂住,不要當投降派」。

被告人胡勇策劃、指揮武鬥,製造流血事件。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被告人胡勇親自策劃和指揮了「解放路武鬥事件」,造成死亡二十四人,損失國家財產五十八萬多元的嚴重後果。

「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告人胡勇殘酷迫害幹部和群眾。僅一九六七年元月至十一月,遭到胡勇直接、間接迫害和打傷、打殘的幹部、群眾有七人。一九六七年元月,胡勇等人誣陷本廠著名勞動模範劉孝安是「現行反革命分子、歷史反革命分子、湖南最大的工賊、大土匪、假標兵」,並將劉孝安押到長沙街頭、湘潭等地游斗,進行迫害。一九六七年五月五日,胡勇等人為了控制「汽電」廠的民兵武器,遭到廠武裝部副部長王德文的拒絕,竟對王拳打腳踢,將王的右胸第五肋骨打斷,造成終身殘疾。

被告人胡勇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但被告人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拒不認罪。本庭確認,被告人胡勇乘「文化大革命」動亂之機,陰謀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製造、指揮武鬥,迫害幹部群眾,圖謀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殺人、傷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 張迪平

人民陪審員 譚海軍

人民陪審員 蘇佑娣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立珍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82)刑二字第8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勇,原名胡世滿,男,四十五歲,初中文化,漢族,湘潭市人,原任湖南省革籌小組成員、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省總工會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候補委員、長沙汽車電器廠黨委副書記等職。現在押。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82)刑一字第2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勇犯陰謀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宣判後,胡勇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出入。沒有推翻無產階級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不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等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被告人胡勇,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策劃、指揮武鬥,製造流血事件;殘酷迫害幹部和群眾。

被告人胡勇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一九七四年二月,胡勇與唐忠富等人在湖南賓館策划進省委領導班子,密謀由唐忠富、章伯森當省委書記,胡勇、張厚、孫雲英等當省委常委。二月底,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策劃,組織專門班子,編寫了麼為革命造反派辯護)的反動傳單,把抵制他們搞陰謀活動的領導幹部和群眾誣衊為「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和「資產階級右派」,並以「唐勇忠」的筆名鉛印六千份散發,大造反革命輿論。同年六月,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策劃,對省委和省革委的各部、委、辦及大部分局的領導幹部進行摸底排隊,為奪權作組織準備。一九七六年二月上旬,胡勇召集一些人在陳大為家開會,胡在會上煽動說:「張平化是湖南右傾保守勢力的精神支柱,刮右傾翻案風的總代表」,「大樹不倒,猢猻不散」。二月底,胡勇對到長沙向其匯報「邵陽情況」的肖茂盛等人說: 「我們不光是在意識形態上搞贏,還要在組織路線上搞蠃」。同年三月。胡勇趁邵陽胡求生、肖茂盛等人到長沙聽唐忠富傳達江青在十二省(市)、自治區負責人會上講話之機,對他們煽動說:「張平化是個典型的兩面派,你們要抓住省委對『邵陽市委一鍋端、地委大改組』和『田心經驗』問題進行揭批,來一個邵陽促長沙,長沙、邵陽帶全省。」同月,胡勇與唐忠富、雷志忠、許新寶等四人聯名寫誣告信,誣告省委及其領導幹部「大量散布政治謠言,攻擊和分裂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把矛頭指向毛主席的革命路線,指向革命群眾」,並派人將誣告信送《人民日報》社魯瑛轉張春橋等人。同年六月中旬,胡勇又與唐忠富等人策劃,派人將他們編造的所謂(右傾翻案風在湖南的具體表現》等材料送北京,由金祖敏轉交給「四人幫」的活動據點遲群處,誣告省委領導幹部是「黨內不肯改悔的走資派」、「資產階級代表人物」等。一九七六年三月至六月,胡勇在長沙汽車電器廠、市總工會等處多次召集的會議上,提出「現在奪權只能靠鑽、靠擠,擠進去一個,帶進去一批」的反革命奪權策略。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胡勇與唐忠富等人不顧省委制止,在省委禮堂召開所謂「促轉彎子」大會。六月四日的大會調動了二百多輛汽車遊行示威。在兩次大會給省委主要領導人的公開信和大批判發言中,攻擊省委領導人「走的是復辟資本主義道路,干的是翻案算賬的罪惡勾當」,揚言要同省委主要負責人「堅決鬥爭到底」,叫嚷「要搞得張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綠洲」。兩次大會後,胡勇還召集各地、市來的人開會。鼓動他們「要做過河卒子,只能前進,不能後退」。在胡勇等人的煽動下,邵陽、衡陽、黔陽等地區不斷發生衝擊黨委、搶奪公章、圍攻揪斗領導幹部的事件。同年六月二十日,胡勇與葉衛東帶領一伙人竄到株洲,召集基層工會頭頭在株洲文化宮開所謂座談會,胡在會上煽動說:「你們株洲頭頭腰杆子不硬,我們是來送鈣片、打鈣針的」,「你們要層層點火,處處冒煙,燒得走資派團團轉」。同年八月中旬,胡勇與唐忠富、張厚策劃,妄圖在長沙建立一支由他們幫派直接控制的武裝力量。八月二十三日,胡勇指派朱香桂糾集一百多人,衝擊長沙市民兵指揮部,公開奪了民兵指揮部的權。同年十月初,胡勇與唐忠富、葉衛東等人密謀策劃,準備於十月十一日在省委院內召開把鬥爭矛頭指向省委主要領導的所謂聯繫實際狠批「三株大毒草」大會。胡勇提出,開完會就到省委去辦公,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由於「四人幫」被粉碎,其陰謀才未得逞。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胡勇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召集同夥唐忠富、張厚、胡求生等人開會,分析形勢,研究對策。胡勇攻擊說: 「這是右的勢力上了台」,「是右派政變」,「是資產階級專了無產階級的政」。叫囂「要頂住,不要當投降派」。會上,還策劃了「要做好拉出去打游擊的準備」。會後,胡勇又幾次秘密進行串連活動。

被告人胡勇策劃、指揮武鬥,製造流血事件。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胡勇親自策劃、指揮了解放路武鬥事件,造成死亡二十四人,損失國家財產五十八萬多元的嚴重後果。

被告人胡勇殘酷迫害幹部和群眾,一九六七年元月至十一月,遭到胡勇直接、間接迫害和打傷、打殘的幹部、群眾有七人。一九六七年元月,胡勇等人誣陷長沙汽車電器廠勞動模範劉孝安是「現行反革命分子,歷史反革命分子,湖南最大的工賊、大土匪、假標兵」,並將劉孝安押到長沙街頭、湘潭等地游斗,進行迫害。一九六七年五月五日,胡勇等人為了控制長沙汽車電器廠的民兵武器,遭到廠武裝部副部長王德文的拒絕,便對王拳打腳踢,將王右胸第五肋骨打斷,造成終身殘疾。

本庭確認:被告人胡勇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大肆製造反革命輿論,組織策動幫派勢力大亂湖南,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製造武鬥流血事件,殘酷迫害幹部、群眾。被告人胡勇的行為,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都構成了犯罪。大量的書證、證人的證言及受害人的陳述,都充分證明被告人胡勇的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胡勇上訴提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出入」和「不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一款的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82)刑一字第23號判處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刑事判決。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 判 長 賈鳳樓

代理審判員 曾飛隆

代理審判員 謝海元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東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