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延觀反革命案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胡延觀反革命案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82)昆檢刑訴宇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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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延觀,男,漢族,四十八歲,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縣人,原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農辦主任、黨組書記。現在押。
被告人胡延觀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現查明;被告人胡延觀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他夥同黃兆其、劉殷農、塗曉雷等人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憑藉其地位和權力,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開的和秘密的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圖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 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胡延觀化名胡立群與劉殷農、林敬榮(化名林葉)聯合在《雲南日報》上發表題為《撕破趙健民復辟資本主義的遮羞布》的反動文章,誣陷原雲南省委書記趙健民是「三十年代就搖尾投靠國民黨反動派的叛變分子,長期隱藏在我們黨內,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執行國民黨反動派的計劃」;在雲南「經過苦心經營,確實組織了一套黑班底」,「這個黑班底的核心就是一小撮叛徒、特務、內奸和死不悔改的走資派」等。
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召開地書會議期間,胡延觀將一九七五年中央調整省委領導班子的情況,省委向中央報告省級機關和地委常委以上幹部排隊情況,以及省委關於對閻紅彥、趙健民「問題」的研究意見等重要機密,蓄意編寫在會議第四十七期簡報上,提供給黃兆其、劉殷農等同夥,同時,在「簡報」中誣衊省委執行了「修正主義路線。,「右傾翻案風確實已經刮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還攻擊劉明輝等幾位常委「搞陰謀詭計」、搞「核心中的核心」,是「超級省委」。把省委貫徹(75)26號文件,說成是「整廣大幹部和群眾」,是「鎮壓造反派」。四月底,胡延觀在省級機關批判大會上發表演講,繼續擴散省委的重要機密,煽動奪權。誣衊省委「以整頓為綱,把領導班子中的青年幹部統統打下去」,「把有些對文化大革命一不滿意、二要算帳,三要翻案的所謂『老傢伙』重新扶上台,實行領導班子大調整、大改組、大換班,。他的演講稿被徐寶興等人大量翻印散發,對搞亂全省,把各級領導班子搞癱瘓起了很大的煽動作用。
二、參與顛覆政府的陰謀活動
一九七六年二月,胡延觀將王洪文在中央一次會議上,誣衊雲南省委一九七五年「執行了修正主義路線,右傾翻案風颳的很厲害」,「省委反派性,搞帶職下放,參加農業學大寨工作隊是迫害新幹部,打擊新生力量的一根棍子」的講話提供給黃兆其。同年三月,胡延觀又向黃兆其提供了一九七五年省委貫徹二十六號文件的情況,同時誣衊鄧小平接見了賈啟允、王必成、劉明輝、劉志堅四人後,「劉明輝就大刮右傾翻案風,搞大調整,把年輕幹部大批的搞下去」,「郭超夥同萬里在鐵路局刮右傾翻案風』。胡延觀還對黃兆其說:「省委一九七五年為閻紅彥,趙健民翻案」。胡又私自讓黃兆其到省委辦公廳機要室看了不屬於黃看的省委領導人同趙健民兩次談話的機密簡報,並作了摘抄。胡延觀還將省委領導人對中央打招呼會議的討論情況提供給黃兆其。胡的上述行為,為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篡奪省委領導權制定「靠、打、拉、燒」的方針提供了反革命依據。
一九七六年四月底,省委召開理論討論會之前,胡延觀給林敬榮出謀獻策:理論討論會「要在群眾性揭批的基礎上,弄清右傾翻案風的表現」,「真批鄧假批鄧,標誌是聯繫不聯繫雲南實際」。林敬榮即於五月三日在其家中,與黃兆其、楊玉榮、劉浩等人開會,策劃制定了五條反動方針:①要揭發省委假批鄧的陰謀;②要戳穿搞純學術討論的騙局;③要發動參加會議的「造反派」從裡面作鬥爭;④會內會外配合;⑤爭取把這個會開成揭批省委內「走資派」的會。林敬榮將上述內容寫成大字報,在理論討論會上,進行反革命煽動。
一九七六年六月十八日,胡延觀為篡奪省委領導權,把他們搗亂造成雲南省一些黨政機關領導班子癱瘓和工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口授給去北京的林敬榮,轉報給了姚文元和遲群,嫁禍於省委。當遲群收到「報告」後,對吳煒煜說:「象這樣的情況很重要,你遇到了及時轉給我。」林敬榮領受了吳煒煜關於「雲南問題,象一個要穿透了的膿包一樣,是到了要解決的時候了」的旨意。回昆後分別向胡延觀、黃兆其等人作了匯報。
一九七六年六月下旬,省委根據工作需要,向胡延觀傳達了中央關於毛主席病重的特級絕密電報,並向他宣布了「不准告訴任何人,要以黨籍保證」的紀律。胡延觀當時表示「一定按省委決定辦」,但第二天就把這一黨和國家的核心機密提供給黃兆其、劉殷農等人,並要黃兆其「注意鬥爭策略」。黃兆其等人得到這一情報後,於七月中旬和八月初兩次在楊慰農家開會,策劃了「要抓緊解決恢復職務的問題,爭取多一個算一個,然後回本單位斗」。「要抓緊扎紮實實一個一個地解決一些組織問題」。對省委領導「不能拿掉幾個,也要爭取分是非時棒棒打重一點」。加快了篡黨奪權的步伐。
一九七六年八月下旬,胡延觀與黃兆其進行了篡奪省委領導權的策劃。八月二十五日和九月二十日兩晚上,黃兆其、劉殷農、塗曉雷、徐寶興等人在楊慰農家開會,按照黃兆其與胡延觀事先的策劃,提出了對「五大書記堅決打(倒)」,「但重點應該轉向王必成、黎(韋)」的方針。並提出了篡奪省委領導權的方案。會後,黃兆其把他們策劃的方案告訴了胡延觀,胡表示贊同。九月二十八日由塗曉雷、林敬榮執筆寫成「報告」,胡延觀看後表示同意。經黃兆其審閱,於次日下午由林、塗送給記者謝榮鎮轉報江青反革命集團。
三、誣陷省委和昆明軍區負責人
一九七六年五月十八日,反革命分子王永昆等公開貼出打倒已故周恩來總理的反革命大字報和大標語,胡延觀得知徐寶興、胡恆鏗參加了這一反革命活動後,卻在當天與黃兆其策劃,以徐、胡沒有在大字報上簽名作藉口,為該二犯開脫罪責。十九日下午黃兆其、徐寶興、胡恆鏗一起到胡延觀家,共謀策劃追查「後台」,胡延觀捏造事實,誣陷王必成、黎韋與反革命分子王永昆「有不尋常的關係」。二十四日晚,胡延觀和黃兆其一起將誣告王必成、黎韋是「五.一八」反革命事件的「後台」的情況報告公安機關,要求追查。
被告人胡延觀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誣陷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張 藻、李保全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昆刑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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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張藻、李保全。
被告人 胡延觀,男,漢族,四十八歲,四川省蓬溪縣人,原任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逮捕前任省農辦主任、黨組書記。現在押。
辯護人 杜大林、楊樹林,昆明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告人胡延觀,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至四月二十八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核實了各種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確認:被告人胡延觀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胡延觀憑藉所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用公開的和秘密的手段,與黃兆其等共同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黨政軍領導人,陰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犯下了嚴重的罪行。
被告胡延觀的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胡延觀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雲南省黨政軍領導人。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胡延觀與劉殷農等人在《雲南日報》上聯名發表《撕破趙健民復辟資本主義的遮羞布》的反動文章,誣陷中共雲南省委書記趙健民是「叛變分子」,「執行國民黨反動派的計劃」,組織了一套「叛徒、特務、內奸」的「黑班底」,「必須來一個徹底的大掃除」。一九七六年三月地書會議期間,胡延觀積極配合江青反革命集團搞亂全國,亂中奪權的反革命行動,利用他主持編寫《簡報》的機會,誣陷省委執行了修正主義路線;誹謗省委劉明輝等領導人「搞陰謀詭計」,組織「超級省委」;同時又將省委討論趙健民「問題」及向中央所作有關幹部情況等機密材料,蓄意泄露擴散,誹謗省委一九七五年研究趙健民等冤案是「翻案」。同年四月,胡延觀在一次省級機關大會上發言,誣陷省委大批領導幹部是「復辟」、「翻案」、「算賬」的「老傢伙」。胡的這一反革命發言稿,由其同夥徐寶興大量翻印散發,對搞亂全省起了反革命宣傳煽動作用。一九七六年五月十八日,反革命分子王永昆在昆明街頭公開張貼打倒周總理的反革命大標語、大字報,胡延觀得知徐寶興、胡恆鏗參加了此一反革命活動後,與黃兆其共謀開脫徐、胡二人罪責;五月十九日,又在其家中積極與黃兆其、徐寶興、胡恆鏗密謀策劃,誣陷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等領導人與反革命分子王永昆「有不尋常的關係」,示意是「五.一八」反革命事件的後台。之後,又將其誣陷內容告訴林敬榮,由林報告給了當時《人民日報》的「記者」。五月二十四日,胡延觀同黃兆其一起將黃梅仙編造的偽證告訴給公安機關。
被告人胡延觀為了篡黨奪權,顛覆政府,利用其在黨內的地位和權力,把黨和國家的重要機密,提供給黃兆其等人。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三月,胡延觀將省委領導幹部對待所謂「打招呼」會議的不同態度密告黃兆其,陰謀分裂、搞垮省委。一九七六年四月底,在「理論討論會」前,向林敬榮出謀獻策,利用「理論討論會」煽動層層揪斗各級領導幹部。同年六月,胡延觀將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新的動亂,造成雲南黨政機關癱瘓及工農業生產遭到破壞的有關材料,提供給林敬榮,嫁禍省委,由林通過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聯絡據點,轉報姚文元及遲群,妄圖改組雲南省委。尤其嚴重的是,一九七六年六月下旬,胡延觀竟把毛主席病重的特級絕密電報提供給黃兆其、劉殷農,示意他們要「注意鬥爭策略」。黃兆其、劉殷農得知此一重要機密後,於七月至八月多次開會策劃,抓緊時機,要「解決一些組織問題」,進一步加快他們的奪權行動。
本庭經過四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五名證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五十八件進行了審查,充分證明胡延觀所犯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構成了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的規定,應按現行《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延觀,利用其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的職權,將其所掌管的黨和國家的重要機密,積極提供給江青反革命集團及其在雲南的案犯,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雲南省黨政軍領導人。情節十分惡劣,對國家和人民危害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誣告陷害罪。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歷史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胡延觀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刑期自判決確定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蔡國棟
人民陪審員:曾有琥
人民陪審員:徐抗美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員:梁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