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關於出國人員的管理辦法

能源部關於出國人員的管理辦法
能源外〔1990〕786號
1990年9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文件

  隨着改革、開放形勢的不斷發展,派往國外執行各種任務的人員日益增多,為了加強和改進我部系統出國人員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組部、外交部頒發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出國人員派出的原則 編輯

  1.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或赴港澳地區訪問,要按照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9〕10號文的規定嚴格執行。

  2.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幹部及其他人員臨時因公出國(包括赴港澳地區)也要進一步控制,對出國團組和人數過多,在外逗留時間偏長,以及「搭車」出國等,要層層嚴格把關,不得遷就照顧。

  3.凡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係,不主管有關業務的黨政機關幹部,不得藉故出訪;凡專業人員可以完成的出國任務,應由專業人員去完成。

  4.已離休、退休的幹部,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5.審批出國項目(出訪團組)本着少而精的原則,出訪團組任務要明確具體,人員要精幹內行,回國後要有落實措施,務求實效。對重複考察項目堅決不批。

  6.進口器材,一般不派檢驗組和人員出國驗收。合同談判時要儘量節省外匯,不得提出出國檢驗要求,檢驗應在國內到貨後進行。特殊情況需要派檢驗組出國的需專題報批,人員要少,任務要明確,時間要限定。

  7.大型成套設備引進的設計聯絡會議,派有關技術人員參加,出國次數和人數,根據需要嚴格控制。

  單機及單純計算機設備的進口,一般不派設計聯絡組。

  8.對於國內已有同類並已投產的進口設備和一般的進口的施工設備,人員培訓原則上在國內進行,個別較複雜、技術較先進的設備,可派少而精的小組出國培訓。受訓人員回國後,必須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行的時間不得少於3至5年。如發現有培訓人員回國後,調換工作者,要追究領導者責任。

  9.外國廠商免費邀請我國派團組出訪參觀,不能有請必去,應認真分析其意圖、時機、影響及後果以後再決定是否派出。嚴禁私自要求或暗示外國人邀請自己出國。未經有關外事部門同意,不得私自向外國聯繫出國。

二、出國任務的審批 編輯

  能源部系統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單位有:能源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有任務審批權單位)。其他部門無權出具「出國任務審批件」。

  2.部長、副部長、部級幹部出國,需向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申報出訪計劃,每年於11月底前申報翌年上半年出訪計劃,五月底前申報當年下半年的出訪計劃,由能源部匯總上報。具體出國方案應在出國前兩個月報國務院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

  3.部及部直屬單位、以我部為主的共管單位、沒有出國任務審批權單位的司、局級幹部出國,應在申報出國任務時註明司、局級幹部名單,由部領導進行審批。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各總公司的司、局級副總經理出國也要由部領導進行審批,其所屬司、局級幹部出國,可由總公司領導自行審批,同時將該任務批件報部備案。

  4.凡能源部各所屬單位的出國任務,必須按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申報,由有任務審批權的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出國任務批件。申報出國任務必須附有國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人員的邀請信或與其簽訂的合同,經費(外匯和人民幣)來源必須落實。

  5.凡由其它地區、部門組團,需要我部系統派人參加的,應將該地區、部門的出國任務審批件(加蓋紅色印章)按隸屬關係送我部(或我部有任務審批權的單位),由我部(或我部有任務審批權的單位),做出「認可」的任務批件,並辦理出國手續。

  6.出國任務審批件必須寫得明確具體,內容包括:項目(或團組)名稱,批准單位文件號及批准日期,出國人數及派出單位,專業技術要求,在外停留時間,計劃出國日期,出國任務,派往國家,出國路線,費用來源,國外邀請單位等。任務批件要字跡工整、不得塗改。各單位申報出國任務時亦應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7.出國任務審批件一般應在出國前兩個月申報。赴港澳地區執行任務需提前三個月申報。

  8.各單位的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必須由經貿部批准的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對外簽約,負責總承包。我部系統有經營權的公司有:中國水利電力總公司,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中國中原對外工程公司,中國瑞寶開發公司,中國煤炭海外開發公司,中國國際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其出國任務批件,由有任務審批權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9.關於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按國務院國發〔1986〕107號文件執行。由我部(或部有審批權的單位)的教育部門歸口辦理。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按照國家教委教留〔1990〕014號文件規定,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歸口審核並出具證明,方可到所在地的公安局辦理出國手續。

三、關於出國人員的政審 編輯

  1.我部系統被授權有出國人員政審權的單位有:能源部國際合作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有政審權單位)。

  2.凡部所屬各單位的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人員出國,均需按隸屬關係,由其所在單位或所屬歸口單位報有政審權的主管部門審批。

  3.跨地區、跨部門團組出國人員的政審應按隸屬關係,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出國人員審批權限辦理政審手續,組團單位不得代替進行政審。

  4.關於高級幹部(省、部級以上)子女出國審批工作,按中組部中組發〔1988〕11號文件執行。在履行正常審批手續後,由審批單位報送中央組織部備案。

  5.按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要求,各級出國人員審查部門,對出國人員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出國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在上報主管部門審批時,要如實地反映出國人員的政治表現,如發現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6.負責審查出國團組、人員具體事項的組織、人事和外事部門,應認真執行有關規定,除對出國人員進行政治審查外,還應根據出國任務和專業要求,對團組的人員構成進行審查。對不合理的團組人員結構和不該派出的團組、人員,應提出具體意見,審批部門應認真聽取研究他們的意見。

  7.審批出國人員主要依據以下條件:政治表現好,專業對口,具有與出國任務相適應的業務能力,而且應是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外語水平能滿足出國工作或學習的需要,身體健康,能適應長途旅行和緊張工作。專業性很強,國外接待規格又不高的出國團組,要選派從事該項具體工作的專業人員參加,一般不派司、局級幹部參加。一般的出國培訓團組,派出專業人員應在50歲以下。

  8.初次出國人員和再次出國人員分別填寫(初次出國人員審查表)和(再次出國人員審查表),一式兩份,按審批權限,由歸口主管部門報有政審權單位審批,任務完成後存入本人檔案。對於再次出國人員,每次出國前都要認真審查,要審查他們在前次出國期間的表現和回國後在政治、思想、作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表現。對前次出國表現不好或回國後表現不好者,不得再次派出。

  9.對參加培訓、進修、合作研究及其它超過半年(含半年)的出國人員,參照國發〔1986〕107號文件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在辦理出國手續前,要與其所在單位簽訂協議書,明確出國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選派單位和出國人員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書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各單位在報批上述出國人員審查表時,需同時報經過公證的協議書。

四、出國護照和簽證的辦理 編輯

  1.派出人員經審查批准,並得到批准通知書後,即可辦理出國護照。

  2.申辦護照者一般應交小二寸照片六張(有特殊要求的國家或出訪多國的除外),要求正面、免冠、半身、光面紙的近期照,背面用鉛筆寫上姓名。

  3.申辦護照必須提供由有審批權單位出具的任務批件和政審批件(需加蓋紅色印章),並有在外交部領事司備案的編號。

  4.部級領導出國需提供國務院批文。

  5.赴港澳地區需提供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或新華社香港分社的批准函(電)。

  6.赴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團組,應提供出國審批部門與外交部會簽的會簽件。

  7.出國培訓人員需提供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審核同意件或提供出國培訓項目備案表。

  8.在國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機關學習、進修或從事研究工作六個月以上者,需填寫國家教育委員會發的「JW102」表或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的「KW121」表。

  9.出國護照的收繳、保管、銷毀按外交部領事司有關規定辦理。凡持長期出國護照的人員,應在歸國後二個月內將護照交護照發放單位統一保管。持一次性護照者不需上繳。

  10.申辦護照和簽證,需提供被訪問國家的機構發出的邀請電(函)原件,邀請電(函)應符合各國簽證機關的要求。

  11.申辦因公出國簽證必須按外交部規定,由有權申辦簽證的單位統一申辦,必須遵守外國駐華使館(領館)有關申辦簽證的要求和規定,特別是時間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電話自行催辦。

  12.組團單位不得為跨地區、跨部門的出國人員統一申辦護照,但可以統一申辦簽證。委託組團單位申辦簽證需提供任務批件(或「認可」批件)、政審批件、護照、照片及出境證明。

  13.凡申請出境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員,必須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明。派赴非洲國家和部分亞洲國家(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京衛檢疫法實施細則(89)檢字第28號)工作的經援、承包、勞務等人員,除辦理健康證明外,還要有艾滋病檢驗證明和黃皮書。

五、關於開具「出國(境)證明」問題 編輯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9年6月17日國辦發電(89)71特急電要求「凡已辦妥前往國家入境簽證的團組人員,或前往互免簽證國家的團組人員均須持審批機構出具的出國(境)證明方能出境」。為此,凡是出國(境)人員必須持有出國(境)證明。

  2.根據外交部、公安部規定,出國(境)證明必須由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出具,任何部門不得為不屬自己管理的因公出國人員開具出國(境)證明。

  3.開具出國(境)證明的時間,可在政審批准並辦好護照後,持護照開具出國(境)證明。

  4.公派留學人員凡回國探親後返回學習開具出國(境)證明,需持有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回國休假證明」。對未持「證明」者,到國家教委「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申辦。

  5.出國(境)證明由邊防檢查站查驗並收存六個月。出國(境)證明有效期一律為三個月,自發證之日起計算,逾期作廢。

六、加強對出國人員的管理工作 編輯

  1.出國人員審批單位應切實加強出國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自覺維護祖國榮譽的教育。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包括再次出國者),一般應在出國前一周集中到北京的審批單位,進行出國前教育。每個出國人員都應明確出國任務、出國要求、財務規定、海關規定、保密規定、出國人員守則等。不能集中到京的人員,要徵得審批單位同意,在當地進行出國前教育。

  2.加強對出國團組的組織工作,指定政治上強、有組織能力、業務熟悉、善於管理的幹部擔任團組負責人,團組中有三名以上黨員的要建立臨時黨小組,明確黨的負責人。

  3.出國團組人員,不論其職位高低,出國後都要向我使(領)館報到和匯報工作,並請使(領)館介紹駐在國的有關情況和注意事項。出國團組在訪問期間發生問題,應及時向使(領)館聯繫報告,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妥善處理。回國後應詳細向有關部門匯報。

  4.出國團組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規定。出國前做出費用開支計劃,報有關部門審批。要儘可能節約使用外匯,要發揚廉潔奉公精神,杜絕浪費、講排場等不良傾向。不得弄虛作假、損公肥私、挪用公款。回國後及時向財務部門辦理報帳手續。

  5.出國團組回國後,每個團組都要寫出訪問報告和技術報告。對每個出國人員做出國鑑定(自我鑑定和團組鑑定),並由團組負責人簽字。訪問報告和出國鑑定應於回國後半個月內完成。出國鑑定由審批單位審閱後加蓋公章退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存檔。技術報告於回國後三個月完成交審批單位。要重視出國成果的運用和推廣,使其發揮作用。

  6.長期培訓、學習的出國人員,要求每季度向審批單位和出國人員所在單位書面匯報一次思想、學習情況。審批單位和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也應主動關心他們,決不能放任自流。

  7.對出國團組和人員要進行必要的考核。完成任務好,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的,要嚴肅處理。其中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團組負責人和派出單位的責任。

  8.對於經援、承包、勞務等工程的長期出國人員,根據出國人員多、時間長、工作任務繁重等特點,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管理。要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在當前新形勢下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出國人員加強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尊重所在國人民風俗習慣的教育,給所在國人民樹立良好的形象。各負責經援、承包、勞務等工程的歸口單位,應本着嚴格管理的總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報部備案。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