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成立記

革命成功記 臨時政府成立記
(署名:平佚
1912年6月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和《辛亥革命史
載於《東方雜誌》八卷第十一號

〈一〉臨時政府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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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倡義,甫一月而湘、秦、晉、滇、贛、黔、浙、蘇、桂、皖、粵、閩各省先後響應,宗旨雖同,機關互異,當事者以對內對外之不可不亟謀統一也,乃往返電商,籌議組織。先由鄂軍黎都督通電各省,請派員到鄂會議。浙軍湯都督、蘇軍程都督亦致電滬軍陳都督,略謂:「美國革命,苦戰八年,卒收最後之成功者,賴十州會凡民國議總機關,有統一進行維持秩序之力,其第一次、第二次會議,均僅以襄助各州議會爲宗旨,至第三次會議,始能確定國會,長治久安。吾國急宜仿照美國第一次方法,於上海設立臨時會議機關,磋商對內對外善要方法。附提議大綱三條:一、公認外交代表;一、對於軍事進行之聯絡方法;一、對於清皇室之處置。」而滬軍陳都督復以民軍倡義伊始,百凡待舉,無總機關以代表全國,外人疑慮,交涉爲難,因電致各省,公舉代表,赴滬開會,議建臨時政府。於是各省都督皆先後選舉代表,尅日首途,其未光復各省,則由諮議局公舉。十月初旬,代表之行抵上海者凡十省,其贛、粵、桂三省,則以鄂省先有請派之議,逕至武昌。此十三省均贊成組織臨時政府統馭全國之說,卽由十省代表在上海會議,先推武昌爲中央軍政府,並提議武昌旣爲中央軍政府,各代表卽應前赴武昌,惟滬上仍留一通信機關,以便接洽機要。

當代表團未全體到鄂之先,各省軍政府以代表到鄂,尚需時日,外交應付不容稍緩,乃先後電致鄂垣,凡民軍佔領各省,公推黎都督爲民國中央政府代表,而以鄂省爲暫時民國中央政府,凡與各國交涉有關民國全體大局者,均由黎都督代表一切。同時有已到鄂省之各省代表,亦以是爲言,黎都督乃據情照會各領事,並聲明凡民軍舉義之先,所有滿清政府與各國締結之商約及所有借款之債權,均有效力,至武昌義旗旣舉之後,無論滿清政府向何國所借之債及所結之條約,則概不承認。

同時黎都督復通電各省,略謂:「大局粗定,非組織臨時政府,內政外交均無主體,極爲可危。前電請舉員會議,一時未能全到,擬變通辦法,先由各省電舉各部政務長,擇其得多數票者,聘請來鄂,以政府成立,照會各國領事,轉稟各國公使,請各國承認,庶國基可以粗定。」並擬將臨時政府暫分爲內務、外交、教育、財政、交通、軍政、司法七部。各省得電後,卽各致電推舉。除外交一席,亟須設立,由各省公推伍君廷芳爲總長,溫君宗堯爲次長,卽行任事外,其餘各部,因代表議會將次成立,暫不實行。

各省代表旣由滬議決,前赴武昌,卽於十月初十日在武昌會議,全體贊成於臨時政府未成立以前,推舉鄂軍都督爲中央軍政府大都督。惟時漢陽於初七日失守,鄂省軍務正在吃緊,而旋於十二日攻取南京,情形不同,則臨時政府地點不得不稍事變易,於是浙江湯都督、江蘇程都督、滬軍陳都督復與駐滬各省代表籌商,將臨時政府改設南京,投票公舉黃君興爲假定大元帥,黎君元洪爲副元帥,庶援鄂及北伐兩軍號令有所統一,幷電在鄂代表,齊赴南京舉行正式典禮。是日適得在鄂代表電,稱十省代表公決臨時政府設於南京,定組織大綱二十一條,七日內各代表須會於南京,有十省以上代表到會,卽行選舉大總統,復公決未選總統以前,仍認鄂省都督爲中央軍政府,並仍推伍、溫二君爲外交總副長。由是南京爲臨時政府地點,滬、鄂兩處會議固已同歸一致矣。惟大元帥一職,則黃興君一再謙讓,改由黎都督暫任。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列下: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

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爲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爲限

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七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八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爲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條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 議決暫行法律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 答復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

第十一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爲準;但關於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二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爲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覆議。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四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十五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

第十六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爲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七條 行政各部如左:

外交部
內務部
財政部
軍務部
交通部

第十八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爲止

各省代表旣議定以南京爲臨時政府地點,遂先後齊集南京。初擬二十六選舉臨時大總統,嗣又詳細研究,以爲先已選舉大元帥,可以暫時執行臨時大總統職務,故暫從緩。遂由各代表逐日開會,議商臨時政府條件,至十一月初十日,乃開正式選舉總統大會。到會者,凡十七省,代表四十五人,共投十七票,孫文君得十六票,遂當選。孫君提倡革命,奔走海外凡二十年,自武昌起義後,民軍首領曾發電敦促回國,江蘇程都督復以組織政府,非孫莫屬爲言,當時各省均贊成此說,孫君於初七抵滬,至是被舉爲中華民國第一期大總統。

〈二〉南京政府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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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文君旣當選爲臨時大總統,南京各省代表團卽發電敦促就任。孫總統遂於陽歷一月一號,卽舊歷十一月十三日攜同顧問員,由滬專車赴寧,下午十時行就任禮,宣讀誓詞,詞曰:

「傾覆滿州專制政府,鞏固中華民國,圖謀民生幸福,取民之公意,文實遵之,以忠於國,爲衆服務。至專制政府旣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爲列邦所公認,斯時文當解臨時大總統之職。謹以此誓於國民。」

誓畢,旋卽發令,改用陽歷,以本日爲中華民國元年元月元日,蓋先一日由各省代表團議決者,至是乃奉總統命令頒行。十七省代表復議決臨時政府應添設臨時副總統,於初三日特開正式會投票選舉,黎元洪君得十七票,當選爲臨時副總統。

孫總統旣就任,卽着手於組織內閣,初三日正式宣布 —— 陸軍總長黃興,次長蔣作賓;海軍總長黃鍾瑛,次長湯薌銘;司法總長伍廷芳,次長呂志伊;財政總長陳錦濤,次長王鴻猷;外交總長王寵惠,次長魏宸組;內務總長程德全,次長居正;外交總長蔡元培,次長景耀月;實業總長張謇,次長馬君武;交通總長湯壽潛,次長于右任。部中職員,分薦任、委任兩項,卽由部長組織,先後報告成立,而議和全權代表,則仍委任伍廷芳、溫宗堯接任。

政府成立,應設參議院以爲立法機關,照代表團所議《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參議院應由各省都督府所派參議員組織,業經通電選派,惟以道路睽隔,未能尅日到寧,而會議事件不容延擱,乃先由各省代表員暫行代理,除星期停議暨特別開議外,每日會議兩小時。其後各省所派參議員陸續抵寧,乃於正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開會,選舉林森爲正會長,陳陶怡爲副會長。然仍有數省未到者,計已到者爲廣東、湖北、湖南、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廣西十省,共參議員三十人;未到而以代表員代理者,爲貴州、雲南、陝西、四川、奉天、直隸、河南七省,共代理員十二人。

當政府未成立之先,曾由湖南譚都督發起,以臨時中央政府所在地應設參謀本部,藉資統一,電請各省贊成,派員組織,各省均覆電照派。孫總統就任後,委任黃興爲總參謀,鈕永建爲副參謀,設參謀部於總統府內,以各省參謀員未能速到,遲至二月六日始正式成立。

孫總統以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亟須編訂,而公布法律命令,亦宜設立機關,因提議創設法制院,並發行《臨時政府公報》,旋由參議院將法制院職制議決施行,而《公報》亦同時發布,於是對內對外立法執行各機關漸臻完備矣。

至政治上之設施,軍政則頒布臨時軍律,限制各省招兵;內務則整頓全國警察,保護人民財產;財政則取締各省借款,發行全國公債,以及教育之頒行辦法、外交之保護外人,凡此卓犖諸大端,已漸收整齊畫一之效。而作戰方畧,則議定以鄂湘爲第一軍,由漢京鐵道前進;寧皖爲第二軍,向河南前進;淮揚爲第三軍,煙臺爲第四軍,向山東前進;秦皇島合關外之軍爲第五軍,山陝爲第六軍,向北京前進。聯各省之勁旅,聽指令於中央,整飭戎行,師行有日矣,適和議已將告成,遂不出發。

〈三〉南北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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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雖已準備師干,聯同北伐,惟以尊祟人道,不願訴諸武力,塗炭生靈,故苟有可以調停之處,仍以和平解決爲目的。適滿清內閣總理袁君世凱亦同此旨,自受任內閣後,卽遣員至武昌與黎都督議和,事雖無成,然實爲南北統一之嚆矢。嗣後復以外人之介紹,約期停戰,委託唐紹儀爲代表,由北南下,與民軍代表伍君廷芳疊次開議,已議定開臨時國會,公決政體,清帝且有旨公布矣,旋因別有窒礙,致將唐紹儀之代表撤銷,而國會亦不能卽時召集,於是南北統一,爲之一阻。維時南京政府尚未成立也,迨成立後,伍代表復與袁總理往返電商,惟以格於情勢,且有少數宗黨橫梗其閒,故僅能就召集國會方法與地點、日期互相磋議。然是時北京庫藏已將告竭,南北分治,棍軍旣不樂從;兵刃相交,餉項又復不給,稍明大勢者,固已知除和平解決之外,別無他途矣。斯時也,民軍旣秣馬厲兵,預備北伐,而北師重將,清廷所持爲捍衞者,亦知大勢所趨,非人力所能挽救,於是第一軍統制段祺瑞首先贊成共和,聯同各軍電達內閣,奏請宣布共和政體,出使大臣陸徵祥等及卸任總督岑春煊袁樹勳,復先後以此奏陳,清廷旣知臣民意旨之所在,各親貴亦自度力有不敵,乃不復如前之抗議,而統一之機,漸就成熟矣。

先是伍代表曾以南北統一後,優待清室及滿蒙回藏人條件正式通告內閣,因當時多所扞格,不及籌商,至是乃由清廷委任袁內閣直接磋議,卽與伍代表往返電商,計分三項:

甲、關於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條件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屬待遇條件

二月十二日,清內閣覆電,一一承認,清帝辭位之詔亦同時宣布,以北方治權,公諸全國,由是統一之局,乃完全成立矣。雖然,此猶名義上之統一矣耳,南北統治之機關,猶待組織也。

孫總統迺於清帝辭位之次日,至參議院提出辭職書,並推薦袁世凱君於參議院;內務部亦電告南北各省,力圖進步,消除南北之見。同時袁君復以組織臨時政府名義,致電北方各省,勉令保全大局,維持秩序,以期南北兩方消化畛畦,逐漸聯合。十五日,南京參議院以完全之同意,公舉袁世凱君爲統一政府臨時大總統,並派專使蔡元培等北上歡迎,以着手統一政府之組織。

〈四〉統一政府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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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旣已聯合,總統亦經選舉,而統一政府所以不能尅期成立者,則以政府在南,總統在北,將強政府以就總統乎?則政府爲機關,總統爲個人,無強機關以就個人之理。將強總統以就政府乎?狂理法上固爲不易之條件,然當日者,北方秩序,正賴維持,東北人心,猶難一致,部署完密,尚費日時,總統南行,難期尅日,有此二故,遂致遷延。於是論者紛紛,或謂建都宜仍在北京,或謂臨時政府姑在北京設立,然此皆幷建都及臨時政府地點爲一談,與總統就任問題初無關涉也。

南京政府之派蔡專使等赴北京也,實爲歡迎袁總統蒞寧就職,專使抵京後,卽謁袁總統陳明此旨。袁總統已有南行意矣,正與各軍統制及民政首領商擬留守之人,至二月二十九日,駐京第三鎭輜礮兩營兵隊忽焉譁變,且蔓延及於津、保,於昆北方大局更不得不賴袁總統之坐鎭,而南行之舉,愈將延期。夫統一政府之亟須成立也旣如彼,袁總統之不能卽日蒞寧也又如此,遂不得不別籌變通之法,由袁總統、蔡專使分別將北京情形及變通理由電致南京政府,卽經提交參議院議決辦法六條:

(一)由參議院電知袁大總統,允其在北京受職。
(二)袁大總統接電後,卽電參議院宣誓。
(三)參議院接到宣示之後,卽覆電認爲受職,倂通舌全國。
(四)袁總統旣受職後,卽將擬派國務總理及各國務員姓名電知參議院,求其同意。
(五)國務總理及各國務員任定後,卽在南京接收臨時政府,交代時宜。
(六)孫總統於交代之日始行解職,袁總統得電後,遂電達誓詞,經參議院承認。

於三月初十日在北京行正式受任禮。誓詞曰:

「民國建設造端,百凡待治,世凱深願竭其能力,發揚共和之精神,滌蕩專制之瑕穢,謹守憲法,依國民之意願,蘄達國家於安全強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樂利,凡茲志願,率履勿渝。侯召集國會,選定第一期大總統,世凱卽行解職。謹掬誠悃,誓告同胞。」

當清帝退位之後,孫總統辭職之初,黎副總統以臨時政府應從新組織,向參議院電辭副總統之職,參議院旋於二月二十日開會選舉,全院一致,公舉黎元洪續任副總統。

袁總統在北京受職後,卽先從事於國務員之組織,添設國務總理,得參議院同意,以唐紹儀充任,並分實業爲農林、工商二部,而內務復分設次長兩員,以一員管理蒙盟回藏。北省總督、巡撫,皆改稱都督,以期南北一致。並派唐紹儀至南京,會商參議院,簡任國務員,至三月三十日,國務總長發表:外交總長爲陸徵祥,內務總長爲趙秉鈞,理財總長爲熊希齡,陸軍總長爲段祺瑞,海軍總長爲劉冠雄,教育總長爲蔡元培,司法總長爲王寵惠,農林總長爲宋教仁,工商總長爲陳其美。惟交通總長以一時未得其人,暫由唐紹儀兼理,旋卽以施肇基任之。其各部次長,嗣亦先後委任,並以南京軍隊衆多,任黃興爲南京留守,總豁南洋各軍,以資鎭攝。

國務員旣經任定,孫總統卽於四月初一日頒解職令,並至參議院行正式解任禮。黎副總統亦於初六日解大元帥之職,倂歸袁總統兼任。參議院復於四月二日議決臨時政府遷往北京,旋又議決參議院移至北京開議。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則先於三月十一日由孫總統公布。參議院議員人數,亦擬照約法規定,重新組織。由於立法、行政各機關較南京政府更形完備,唐總理及被任國務員之在南省者,亦相偕北上,從事設施,謀共和之幸福,躋中國於富強,豈不休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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