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實施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實施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9〕5號 2019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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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實施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山東省、上海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為切實解決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出讓中不銜接、不便民的問題,適應機構改革後職能重構的要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放管服務改革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自然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現就精簡、優化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出讓環節和辦事流程,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施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出讓制度。自然資源部委託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砂採礦權招拍掛出讓,由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海砂採礦權與省級政府法定權限內的海域使用權出讓納入同一招拍掛方案並組織實施。海砂開採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出讓應當確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二、嚴格執行「淨礦出讓」制度。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等,遵循合理開發、集約節約利用資源的原則,統籌兼顧市場需求,制定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招拍掛方案。海砂採礦權由部委託行使的,其招拍掛方案應當取得自然資源部同意。海域使用論證、開發利用方案等法定要件的編制以及評審工作,由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等其他要件以及評審工作等,由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上述事項及其結論應當一併納入「兩權」招拍掛出讓方案,不得要求競買人另行開展工作。「兩權」出讓底價應當分別測算並形成總出讓底價,成交時產生的溢價部分原則上按「兩權」在總出讓底價中所占的比例分別計入海域使用金和採礦權出讓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兩權」招拍掛出讓應當委託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兩權」招拍掛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公布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要求,依法設置競買者條件,並對競買者進行必要的風險和誠信提示。海砂採礦權、海域使用權出讓應當納入同一出讓合同,擬訂立的海砂採礦權、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應當一併公示。
四、競得者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兩權「登記。確定競得者後,沿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與競得人簽訂海砂採礦權、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生效後,督促競得人在約定期限內繳納採礦權出讓收益和海域使用金,並移交開發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論證等材料。競得人持合同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領取採礦許可證和海域使用證。
五、加強海砂開採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於違反法律法規、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規模、工藝、用途等開採海砂的,會同執法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自然資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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