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發〔2018〕175號 2018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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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礦業權管理領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相關要求,部決定調整《關於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以下簡稱《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部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交易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調整為「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出讓人和礦業權交易平台的名稱、場所;(二)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範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採標高、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出讓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等;(三)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質條件;(四)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五)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七)風險提示;(八)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九)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二、《礦業權交易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調整為「經礦業權交易平台審核符合公告的受讓人資質條件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經礦業權交易平台書面確認後取得交易資格。」
三、《礦業權交易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調整為「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一)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及礦業權交易平台的名稱、場所;(二)出讓的礦業權名稱、交易方式;(三)成交時間、地點和成交價格,主要中標條件;(四)出讓人和競得人對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確認;(五)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間;(六)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礦業權交易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指導礦業權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要求,做好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失信主體信息的記錄、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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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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