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礦產執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礦產執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1〕1288號
2021年7月15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礦產執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1〕12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促進礦產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按照部黨組「黨中央精神、國家立場、權責對等、嚴起來」的工作要求,現就加強和改進礦產資源執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礦產執法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礦產違法問題有所抬頭,無證採礦、越界採礦等老問題屢禁不止,建設工程實施中採礦牟利、以修復治理名義違法採礦等新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礦產執法不嚴,違法線索核實不認真,沒有依法依規認定違法行為,該立案不立案、該沒收不沒收、該移送不移送,存在執法寬鬆軟的問題。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刻汲取青海木里煤礦、內蒙古煤炭資源領域有關問題教訓,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要求上來,落實到「兩統一」職責上去,以更嚴格的要求、更嚴肅的態度、更嚴厲的措施加強礦產資源執法,以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

二、嚴肅查處礦產資源違法的突出問題

嚴格依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從嚴查處無證勘查採礦、越界勘查採礦和破壞性採礦等違法行為,對違法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問題,在自由裁量限度內從重處罰,公開通報查處結果,做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嚴格把握工程建設和修復治理相關法規和政策界線,對建設工程實施中採礦牟利、以修復治理名義違法採礦的,依法嚴肅查處。同一違法主體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採礦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持續深化礦產資源日常執法

加強礦產違法形勢分析研判。對一段時期內礦產違法數量多、上升快的地區和礦產品價格迅猛上漲的礦種進行重點關注。提高政治敏銳性,把長江、黃河沿線,自然保護地,礦產資源禁勘禁採區、生態紅線範圍等生態敏感區和違法採礦高發區,作為礦產執法重點區域,有針對性地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對問題突出、易發高發、屢查屢犯的,要劃出工作區域報請同級政府開展集中整治。

加強礦產違法發現和制止。結合本地實際,通過科技手段和管理創新,提高礦產違法發現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在違法採礦高發區、露天礦山布設視頻監控、開展無人機巡查等方式加強礦產資源監管,結合各地「山長制」「田長制」,探索將發現、制止礦產違法的職責和權限延伸到鄉鎮、村組,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縣級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深化礦產衛片執法工作。對疑似違法圖斑要認真開展實地核查,將礦產衛片多年連續變化圖斑作為工作重點,認真比對歷年影像,逐個甄別變化原因,嚴格判定和處理。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審核監督責任,加強內業審核把關,加大實地抽查力度,部將不定期進行抽查覆核。

四、着力糾正礦產執法不嚴的問題

部省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通過案卷評查、調研督導、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重大典型違法問題部將直接立案查處、掛牌督辦或公開通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礦產執法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堅持實事求是,依法履職盡責,不得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查處,不得作非立案處理,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作出的礦產執法處罰決定,必須嚴格依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對違法所得和違法采出礦產品依法沒收,不得以罰款代替沒收;涉嫌犯罪的礦產違法案件,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執法不嚴、弄虛作假等問題,要堅持刀刃向內,及時糾正有關問題,開展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

進一步完善共同責任機制。聯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礦產執法中發現應由其他部門管轄違法問題的,及時抄告有關部門處理。對經制止仍不停止違法採礦行為的,及時抄告水務、電力等部門,由其按照共同責任機制,採取有關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進一步加強行刑銜接。對涉嫌犯罪的違法採礦案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檢察機關。對疑似「砂霸」「礦霸」等涉黑涉惡的違法採礦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對尚未制定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具體入刑標準的地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高級人民法院的溝通,提請明確具體標準,標準出台前暫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最嚴標準執行移送工作。

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銜接,強化礦產執法與礦產督察、生態環境督察協作,認真做好礦產執法的「後半篇文章」。認真落實自然資源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銜接工作機制,對礦產執法中發現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及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認真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執法協作工作機制,在重大專項、案件查處、移交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執法與督察協作配合。認真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執法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協作機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依法開展工作。對礦產執法中發現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移送生態環境督察處理。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地區,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銜接配合和業務指導,防止出現執法空檔。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細化內部業務機構的監管職責,強化協同配合,完善內部審批、監管和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審批和監管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應當及時移交執法機構組織查處,礦產執法發現涉及管理制度和監管問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業務機構。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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