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源發〔2020〕95號
2020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
自然資源部網站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自然資源發〔202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保密局:

現將《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包括:

(一)絕密級事項

1.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特別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2.泄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標造成特別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3.泄露後會對國家整體軍事防禦能力造成特別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二)機密級事項

1.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2.泄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標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3.泄露後會對國家整體軍事防禦能力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損害的;

4.泄露後會對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秘密級事項

1.泄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和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

2.泄露後會對國家重要軍事設施、國家安全警衛目標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

3.泄露後會對國家局部軍事防禦能力造成損害的;

4.泄露後會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核心技術水平、知識產權保護造成損害的;

5.泄露後會對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造成損害的。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相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定密。

第四條  本規定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工作秘密管理。2003年12月23日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國測辦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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