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山中已三五日……

至山中已三五日諸友杯酌不閒披荊掇刺無遑筆墨間作數詩點致而已殊又不能敲推臥子梅生既下小舟又黯然思別屈指歲暮料理松楸迅於飛鳥而羲兆木土二兄迫作紀事援筆囪囪不獨情事不暢而景物形致落落遠矣記數日來藤竹停音覆被余夢間就六詩無足稱者恐遂遺之聊錄其草以存於後後之覽者知出處聚散之會未能無芥於懷也
作者:黃道周 明朝

其一 編輯

禹稷不當世,巢繇欲買山。
人隨飛鳥度,心與倦雲還。
竹實留春臼,松花寄石班。
同游惟我老,聊爾一開顏。

其二 編輯

此間饒古色,大可煑丹心。
舊洞從樵得,新溪與鹿深。
避秦人不誤,臥雪徑難尋。
重結茅亭去,荷鋤過遠岑。

其三 編輯

虎兇疑人處,親朋藉草來。
雲收宜訪竹,臘近恰移梅。
門戶關樵子,經綸到古苔。
七年初再度,荒徑為誰開。

其四 編輯

已覺邊塵遠,坐聞石氣香。
園丁依竹母,僕子傲雲房。
助我惟藤杖,知心或酒槍。
乾坤容對榻,況有月明光。

其五 編輯

燈影移垂竹,溪聲壓凍雲。
定從鷗作侶,莫使鹿離群。
石發留仙篆,藥苗托鳥耘。
避人與出世,於此未能分。

其六 編輯

泉石容欹枕,風雲無宿心。
一官翔木葉,危屐下層陰。
鳥路循青火,雞窠罣翠林。
蕭條憐謝傳,垂老此幽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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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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