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2017年9月13日 2017年9月15日 |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6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棟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 聲付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順棟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 98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