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友人論父在為母齊衰期書
承教以處今之時,但當著書,不必講學。此去名務實之論,良獲我心。惟所辨父在為母服一事,則終不敢舍二禮之明文,而從後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嚴父之義也。夫為父斬衰三年,為母斬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期,此從夫制之也。《儀禮·喪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問喪》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所謂三綱者,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夫為妻之服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此嚴父而不敢自專之義也。奈何忘其父為一家制禮之主,而論異同,較厚薄於其子哉?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伯魚之母,孔子之妻也。孔子為妻之服既除,則伯魚不敢為其母之私恩而服過期之服。所謂先王制禮,不敢過也。《喪服》子夏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是則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厭於父也;祖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厭於祖父也。服之者,仁也,不得伸者,義也。品節斯,斯之謂禮。雖然,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然則十五月而禫之外,為之子者豈忍遂食稻衣錦而居於內乎?誌之為言,即心喪之謂。以父之尊厭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達之,聖人所以處人父子之間者,仁之至,義之盡矣。自禮教不明,喪紀廢壞,而徒以衰麻之服為喪,宜執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經傳言三年之喪,不謂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者,此三年之喪也。練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者,此三年之喪也。喪雲喪雲,衰麻云乎哉!且執事謂今之父在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後,固有屈於父而易為縞白淺淡之衣者矣。是則並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盡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則自周公以來固已如此矣。且夫《禮》有母為長子三年之文,先儒以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從乎父也。父除,則雖子之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則雖母之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為母期者,母有為長子三年者。孟子曰「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親同,其愛同,其服同,則孩提之童無不知之者矣。何待聖人為之制哉?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以父為重,以母為輕,苟非斯言之出於聖人,則亦將俗儒之所議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盧履冰、元行衝、褚無量駁正之說,當亦執事舊聞,不煩更述,惟祈詳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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