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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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蘇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

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2年7月26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制定 2002年8月2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市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措施;

(三)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等重大變更以及財政年度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四)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

(五)確定市級標誌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紀念物;

(六)授予或者撤銷蘇州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本市和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對蘇州古城、世界文化遺產、文物古蹟和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定及其實施中的重要情況;

(六)城市規劃實施、城市管理、土地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要情況;

(七)本市社會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監察的重要情況;

(八)重大自然災害和給國家、集體、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的情況及處理意見;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犯罪案件和違法、違紀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全市人民普遍關注的其他重大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工作部門設立和變動情況,縣級市、區和鎮行政區劃調整的實施方案;

(十一)本市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係;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列重大事項,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其他重大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初提出議題;臨時提出的,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舉行的三日前將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第五條 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自收到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自收到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或者決議、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執行情況;對執行時間較長的,經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不需要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轉告有關國家機關。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對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或者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擅自作出決定。

依照本規定第三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報告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要求其限期報告。

有關國家機關不執行重大事項決議或者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要求其限期執行。

第九條 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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