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旅遊公司等五個部門《關於治理旅遊環境、整頓旅遊秩序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蘇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旅遊公司等五個部門
《關於治理旅遊環境、整頓旅遊秩序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蘇府〔1989〕2號
1989年1月11日
發布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旅遊公司、建委、公安局、工商管理局、外匯管理局《關於治理旅遊環境、整頓旅遊秩序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近年來,我市的旅遊事業發展較快,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增加非貿易外匯收入,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現行的旅遊管理體制和我們的管理工作還不能適應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也由於社會上不正之風對部分旅遊經營單位和工作人員的侵蝕和影響,在國際旅遊服務中,還存在着某些混亂現象。為此,各級各部門要根據中央治理整頓的精神,把治理旅遊環境、整頓旅遊秩序,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認真抓好。要認真教育幹部群眾,特別是旅遊工作者,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關於旅遊事業管理的各項法規政策和制度,共同為維護蘇州在國際上良好的聲譽,不斷提高對外開放的程度和水平,推進我市旅遊事業健康發展而努力工作。

蘇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


關於治理旅遊環境、整頓旅遊秩序意見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我市的旅遊事業持續發展,並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九八八年,預計全市國際旅遊接待人數超過28萬人,比上年增長23%以上;旅遊外匯收入將近2000萬美元,增長18%以上。然而,由於目前旅遊行業的體制和綜合管理還不能適應旅遊發展形勢的需要,旅遊環境和旅遊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主要表現在:

1.相當數量的工作人員借工作之便撈取「好處」。如一些陪同、導遊、駕駛員利用陪國際旅遊團組參觀、遊覽、購物的機會,私自收取小費、回扣和倒換外匯券,個別的金額較大,甚至有「敲詐勒索」現象。

2.一些單位和個體戶用不正當手段拉客、售物。如有的參觀單位開設的商店和涉外餐館,以低價供應商品和發「優惠券」、送實物等方法,吸引陪同、導遊、駕駛員拉客;遊覽景點內不少個體戶承租、承包的字畫、工藝品商店,以送回扣、給「好處」等手段,攏絡、串通陪同、導遊、駕駛員拉客,而且互相攀比,愈演愈烈。在遊覽點和賓館集中的區域,個體店堂缺乏管理,價格混亂,以次充好,逃匯套匯等現象甚多,有些無證商販甚至圍堵遊客、強行兜售。

3.涉外治安事件增加。國際旅遊者由鐵路運送的行李,常發生「破損」、失竊。在虎丘等熱點遊覽場所,旅遊者常有錢物被竊。

4.旅遊市場秩序混亂,違法經營現象嚴重。有的單位不執行旅遊法規,私自經辦二類旅行社業務。有的旅行社出現漏接、誤接旅行團事故。一些出租車、三輪車,漫天要價,欺騙、訛詐乘客。

這些現象,不僅損害了蘇州在國際上的聲譽,腐蝕了旅遊職工隊伍的思想,而且擴大了外匯流失,降低了旅遊行業的整體效益。全市旅遊外匯收入增長速度明顯低於旅遊行業的營業收入和國際旅遊人數的增長速度,而外匯券支出的增長幅度較大。

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在當前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過程中,應該不失時機地展開治理旅遊環境、整頓旅遊秩序的工作,以保證我市旅遊業的健康、持久地發展。現提出具體整治意見如下:

一、治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和方法、步驟

1.按照中央治理整頓的精神,旅遊行業的治理、整頓工作既要堅決,又要穩妥。首先要堅決地剎住不正之風,其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第三要做好過細紮實的思想教育工作。

2.在步驟上,當前,要動員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旅遊法規。根據治理、整頓的要求,推動旅遊經營單位狠抓內部管理,統一行動,剎住不正之風。可結合實行國際旅遊定點服務工作,先內部後外部地進行治理、整頓。在此基礎上,各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配合協調,全面深化旅遊行業的改革,逐步強化行業管理,推進綜合治理。

3.經過治理、整頓,在國際旅遊行業中要基本杜絕私自收授回扣和小費的現象,減少外匯流失,造就團隊接待、參觀遊覽、商品銷售、生活服務的正常秩序和良好風氣,形成各行業、各單位間相互協作、合法經營,共創優質信譽,齊心協力辦好旅遊,擴大非貿易外匯收入的良好環境。

二、狠抓旅行社、旅遊汽車公司的內部管理

收授回扣、小費,陪同、導遊、駕駛員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全市各二類旅行社、旅遊汽車公司必須「以我為主」,率先行動,切實加強內部管理。

1.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利用冬訓時節,組織本單位幹部群眾,深入學習黨的治理、整頓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旅遊法規,提高法紀觀念和參與治理、整頓的積極性。把國家旅遊局制定的七條旅遊職業道德規範,作為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樹立積極、妥善安排旅遊團隊購物以正當手段增售增收的正確觀念。

2.強化遊覽節目的計劃管理。按照豐富旅遊內容、適應客人愛好和積極創匯的原則,妥善編排和控制遊覽節目計劃,制止導遊自行變更節目的行為。客人遊覽中要求改變計劃的,必須如實向部門經理報告。旅行社要建立導遊、陪同人員任務卡,實行遊覽活動的鑑證、審核制度。凡擅自變更者,必須給予必要的處罰,由此開支的費用一律由其個人負責承擔。

3.嚴肅查處違紀事件。各單位都要設立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認真處理表揚、投訴和社會舉報事項,自覺地接受旅遊者和社會的監督。要修訂獎罰細則,把服務質量、遵章守紀列為重要考核內容。所有舉報都必須認真查核,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各旅行社和汽車旅遊公司及其幹部群眾,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從參與字畫、工藝品等旅遊商品銷售活動中索取經濟報酬。

4.重申以下行為屬違紀:收取小費隱瞞不上交;以各種方式收取回扣;倒換、炒賣外幣和外匯券;未經批准,帶領旅遊團隊去非定點商店購物和去非定點餐館就餐;私自更改遊覽節目計劃又未如實報告者。

5.研究制定國際旅遊小費處理暫行辦法和促進旅遊商品銷售創匯獎勵制度,調動陪同、導遊、駕駛員努力擴大創匯的積極性。

三、從定點服務入手嚴格各項管理制度

實行國際旅遊行業的定點服務,是加強行業管理,開展治理、整頓的有效措施。要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辦公廳[1988]116號和122號文件的規定,把加強對定點單位的管理,作為治理、整頓的一項重點內容。

1.各定點單位要認真學習,對照檢查,開展自我教育和自我整頓,並擬定具體的限期整改措施。

2.各有關局(公司)要統一認識,統一行動,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精神,加強對下屬列入定點單位的領導、檢查、督促,支持和促進基層的治理、整頓。

3.切實加強定點單位管理。涉外商店、飯店、餐館,必須率先從嚴整頓內部,杜絕各類問題的發生。如發生違紀事件,其主管部門必須立即作出嚴肅查處。在定點工作中,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嚴格管理制度:

(1)審批定點單位,要按照基本達到標準,優先考慮特色項目需要,適當照顧創匯大戶的原則,從嚴掌握。定點後,各旅行社應妥善安排客源。

(2)建立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定點商店必須在銀行開設外匯券賬戶,設立外幣兌換台,外匯券收入必須如實全部進賬,不得截留、坐支;銷售中必須開具發票,註明外匯券和人民幣,分開記賬;完善承包經營制度,增加外匯收入指標;按時向市旅遊公司報送報表及有關資料。

(3)嚴格財務制度。不得報銷以任何形式給陪同、導遊、駕駛員的回扣,不搞賬外賬,不留小金庫,堵塞回扣資金渠道。

(4)對設在園林等景點內的字畫、工藝品商店,按方便遊客的原則,由本單位直接經營,主要景點只設一個。有些單位確有困難的,可與市區內國營單位協商,以代銷等方式予以扶植。

(5)定點商店要改進旅遊團體參觀購物的登記工作,並協助各旅行社做好對導遊陪同節目安排的鑑證、審核。

(6)加強涉外開放工廠和景點內定點商店的外煙經營管理。

(7)定點單位未經市旅遊公司同意,擅自錄用旅遊系統因違紀而被辭退、開除的職工者,即取消定點資格。

4.加強指導、監督、管理。及時組織定點單位的領導學習有關法規、政策,交流情況,不定期地進行普查、抽查,收集旅遊團隊反映和社會舉報;及時組織查處違紀、違法事件。對違犯規定的定點單位,一經發現即提出警告,逾期不改或再犯的撤消定點資格。

四、通力合作,共同推進治理、整頓工作

全面開展旅遊行業的治理、整頓,必須依靠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當前,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抓好以下幾件事:

1.按有關旅遊法規,會同審查、清理、整頓旅遊經營單位,制止違法經營活動,促進旅遊行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2.配合組織兼職治安力量,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加強重點旅遊場所的治安管理,尤其要儘快查處外國旅遊者行李「失竊」案件,狠狠打擊犯罪分子。

3.加強對出租汽車和三輪車的管理,實行劃片定點,明碼標價,並一律憑執照行駛,不得轉讓。

4.逐步加強對經營字畫、工藝品的個體戶管理,制止無證商販圍堵遊客,強行兜售現象的發生。

5.擬定辦法,加強外匯管理,努力減少流失。

五、加強對綜合治理的領導

1.建立綜合治理組織。建議由市政府一位領導任組長,建委、交通、外辦、公安、工商、外匯、稅務、城管、旅遊等部門各一位領導參加,組成「蘇州市旅遊綜合治理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加強對旅遊行業治理、整頓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和動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

2.設立「旅遊監督舉報中心」,並登報公布,公開辦事制度。認真收集社會舉報,負責組織查處違法違紀事件。

3.儘快擬定我市旅遊行業治理、整頓的具體措施和執行細則。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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