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有線電視條例
蘇州市有線電視條例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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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有線電視條例
(2000年7月21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制定 2000年8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播放管理
第四章 設施保護
第五章 用戶權益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線電視建設和管理,維護有線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級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有線電視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網絡可以與現有的各種網絡資源互聯互通,綜合開發多種服務功能。
第五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的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所稱的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是指採編、製作並通過有線方式播放電視節目的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是指建設、運行、維護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設施,進行獨立經營的企業或者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建立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站(以下簡稱單位有線電視站),必須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單位有線電視站應當與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網絡聯網,聯網後仍可以保留其播出設備,繼續開展經批准的相關服務。
第六條 架設有線電視傳輸線路應當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協調。在城鎮主要道路和有條件的地段,應當按照城鎮建設規劃要求入地敷設。需要沿靠或者穿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外牆或者空間部位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因施工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化、市政工程、公路、航道、通信、電力等設施,或者占用農用土地的,應當事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和支持。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第七條 新建住宅的有線電視建設配套費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開發建設單位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不得向購房用戶重複收費。
第八條 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設計、安裝許可證。
外省市的設計施工單位在本市承接有線電視工程建設業務的,應當提供其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三章 播放管理
第九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和單位有線電視站播放電視節目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目製作和播放的管理。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和單位有線電視站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實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制度。
第十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和單位有線電視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直接傳送中央電視台第一套節目和省、市、當地第一套無線和有線電視節目以及國家教育電視台節目。
第十一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節目預告播放電視節目,需要調整節目內容、節目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告示。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播放公益性廣告。播放廣告必須保持電視節目的完整性,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商業性廣告。每套節目播放廣告的時間不得超過其每天播出時間的百分之十五,其中十八時至二十二時之間,不得超過該時間段的百分之十二。
第十二條 單位有線電視站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符合接收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有線電視站播放的影視文藝類節目,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片單位供片。
禁止使用盜版、走私入境等非法音像製品。
第四章 設施保護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有線電視設施,主要指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用於接收、播放、傳輸、監測有線電視節目的下列設施:
(一)接收、播放設施,包括天線、饋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微波接收設施、前端播放設施等;
(二)傳輸設施,包括架空或者地埋的電纜、光纜、杆、塔,各類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光接收機及其附屬設施,微波傳輸設施、微波空中通道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及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
(一)向接收、傳輸設施射擊、投擲物品;
(二)在架空傳輸線路上晾曬衣物或者隨意附掛其他線路;
(三)移動、損壞地下傳輸管線、架空線路、杆、塔、箱體、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四)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管線的地面上傾倒垃圾、腐蝕性化學物品;
(五)未經批准在地下傳輸管線、杆、塔周圍一米範圍內挖沙取土、開溝、挖坑;
(六)擅自安裝有線電視入戶終端;
(七)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入戶終端基數上增加終端;
(八)擅自改變傳輸設施技術指標;
(九)偷盜有線電視設施;
(十)其他危及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涉及有線電視傳輸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定期對有線電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障有線電視信號正常傳輸。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有線電視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對制止和舉報有功者,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章 用戶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國家依法保護有線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除按照規定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用戶違法收取其他費用。在有線電視建設過程中不得向用戶攤派或者強行集資。
有線電視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收視維護管理費,逾期兩個月不交納的,可以中斷其收視信號。
第二十條 用戶與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或者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因收視效果、服務質量等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因用戶責任造成收視質量問題的,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及時給予維修,維修的器材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因有線電視傳輸線路出現故障影響用戶收視或者使用的,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立即搶修。在接到故障報告後,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城鎮在四十八小時內排除,農村在七十二小時內排除。超過上述規定時間不能排除故障的,對受影響的用戶應當免收或者退回當月收視維護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用戶辦理初裝、移裝手續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對城鎮用戶應當在十日內接通信號,對農村用戶應當在十五日內接通信號。逾期未接通的,每日向用戶支付交費金額百分之一的補償費。
中斷收視信號的用戶,在辦理恢復開通手續後,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接通信號。
因有線電視用戶變更,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免費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重複收取有線電視建設配套費的,由物價部門責令其將重複收取的款項退回給購房用戶,並按照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製作、播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造成有線電視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和搶修的實際費用,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擅自安裝有線電視入戶終端的,除補交安裝費和收視維護管理費外,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入戶終端基數上增加終端的,除責令拆除增加的終端、補交收視維護管理費外,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有線電視設施輕微損壞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損壞有線電視設施,影響用戶收視效果不超過十戶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影響用戶收視效果超過十戶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破壞有線電視設施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註:根據2004年11月24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等4件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本法規中第八條有關「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資質認可」的規定,已於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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