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檔案條例

蘇州市檔案條例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市檔案條例

(2010年6月25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 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檔案事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信息化規劃,把檔案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為檔案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負責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檔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有條件的鎮(街道)設立檔案館。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

第八條 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檔案館,負責本單位的檔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工作,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立檔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年度評價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檔案,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種門類的檔案;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領域或者特殊載體的檔案。

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應當按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範圍收集和保管檔案。

第十二條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自設立後一個月內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非本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來本市開展檔案中介服務的,應當持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向本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檔案整理、鑑定、寄存、數字化轉換等服務,應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並接受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離開崗位前應當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列入歸檔範圍的材料,應當收集齊全並整理,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十五條 綜合檔案館檔案的進館單位名稱、範圍和年限,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檔案的進館單位名稱、範圍和年限,應當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進館單位向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件和各種載體的檢索工具以及與檔案有關的參考材料。

進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檔案的,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專門檔案的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適當延長移交期限。

進館單位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提前接收進館。

第十七條 單位撤銷、終止、合併、分立的,其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

(一)機關事業單位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市直屬國有企業向市工商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縣級市(區)直屬國有(集體)企業向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機構移交;

(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原中方合資、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機構移交;

(五)其他單位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機構移交。

移交工作應當自單位撤銷、終止、合併、分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

第十八條 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事項,有關承辦、處置單位應當及時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關材料: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檢查、視察、考察、指導工作,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的參觀、訪問;

(二)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會議和舉辦的重要經濟、文化等活動;

(三)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特大事故;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重大事項承辦、處置單位在制定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定檔案工作方案,確定專門人員負責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重大事項的承辦、處置單位提供檔案業務指導,監督做好重大事項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專業人員採取錄音、錄像、攝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事項的聲像檔案。

第二十一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重大事項結束後,會同承辦、處置單位對重大事項檔案進行驗收。檔案材料缺失的,承辦、處置單位應當補充收集完整。

重大事項的錄音、錄像、攝影等材料以及友好城市或者其他國際交往中受贈的有保存價值的紀念品,承辦、處置單位應當在重大事項檔案驗收後移交綜合檔案館;其他檔案,移交檔案目錄。

非常設機構或者不具備保管檔案條件的承辦、處置單位,應當在重大事項檔案驗收後,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二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可以為本市籍貫或者曾經在本市工作過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人員建立人物檔案:

(一)國際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

(三)在專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全國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文學家、藝術家、企業家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傑出人士;

(五)綜合檔案館確定的其他人員。

鼓勵被建立人物檔案的人員捐贈其具有重要價值的檔案。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區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登記並接受其檔案檢查和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工程建設檔案。

各級重點建設工程立項批准後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基本概況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級市(區)兩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檔案專項驗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重要設備更新等項目的檔案工作,應當與項目立項、工作進度、驗收評審同步進行。

科研成果鑑定、產品試製定型以及設備儀器開箱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驗收、鑑定,應當由本單位檔案機構同步驗收檔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妥善保管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醫療等涉及公民權益的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檔案屬本單位所有,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妥善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對國家、社會和民生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定期向綜合檔案館報送目錄。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各單位編著的各類書刊、音像製品等公開出版物,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送交一式三份,作為館藏保存。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其所有的重要檔案,以及反映本市市情、史情和本市作者出版的各類書刊、音像製品等公開出版物。

綜合檔案館對於散存在外的本地區有關重要歷史檔案,應當採取措施收購或者徵集進館。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建立個人(家庭)檔案。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配置符合安全保管條件的檔案專門庫房和防護設施,特殊載體檔案應當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檔案館(室)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檔案,防止檔案的破損、褪色、霉變和散失。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室)應當依法定期對歸檔文件材料和保管到期的檔案進行鑑定、解密、銷毀。

第三十二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贈送、交換、出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贈送、交換、出售非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檔案複製件,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並報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禁止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售或者贈送檔案。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憑有效證件,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利用者在查閱檔案時應當遵守檔案館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憑相關證件,在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對各級各類檔案館拒絕提供利用檔案有異議的,有權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第三十五條 利用重要、珍貴檔案時,檔案館(室)應當以電子文件、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複製件代替原件。

第三十六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介或者採取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檔案。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檔案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中心,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向社會提供服務。

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政府信息查閱中心報送主動公開的信息。

政府信息查閱中心對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接收、管理,並在網上提供目錄和全文的在線利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對現有的館藏檔案應當進行數字化加工、轉換,通過計算機網絡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和部分檔案全文,並開展網上檔案諮詢服務。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對館藏重要檔案的電子目錄和全文進行備份。

第三十九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開展經常性的、各種形式的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國情、市情教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檔案館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檔案或者檔案管理制度的;

(三)拒絕向檔案機構移交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或者應當進館的檔案的;

(四)拒絕接收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或者應當進館的檔案的;

(五)單位撤銷、合併、終止、分立,擅自處置檔案的;

(六)重大事項檔案未通過驗收,驗收後重大事項檔案目錄未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辦理重點工程項目檔案備案手續的;

(八)重點建設工程竣工時,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未通過檔案驗收的;

(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未按照規定向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的;

(十)未按照規定配置檔案專門庫房和防護設施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報送主動公開的信息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第四十三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蘇州市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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