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 (1936年)/1956年7月16日修正

1956年7月14日修正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
制定機關:蘇聯第四屆最高蘇維埃
(在蘇聯第四屆最高蘇維埃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次會議上)
有效期:1956年7月16日—1957年2月11日(不含本日)
譯者:法律出版社編輯部
1957年2月11日修正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
(根 本 法)


————經蘇聯第四屆最高蘇維埃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等四次會議修改和補充————

第一章 社會結構

第一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蘇聯的政治基礎,是由於推翻地主資本家政權贏得無產階級專政,而成長和鞏固起來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
第三條蘇聯的全部權力屬於城鄉勞動者。勞動者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勞動者代表蘇維埃。
第四條蘇聯的經濟基礎,是由於消滅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廢除生產工具、生產資料私有制和消滅人對人的剝削,而奠定下來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和生產工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
第五條蘇聯社會主義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全民的財產);合作社集體農莊所有制(各個集體農莊的和各個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工廠、礦井、礦山、鉄路運輸、水路和空中運輸、銀行、郵電、國家所建立的大型農業企業(國營農場、機器拖拉機站等等),城市和工業區的公用企業和主要住宅,都是國家的財產,即全民的財產。
  第七條 集體農莊、合作社的公共企業和這些企業的牲畜和工具,集體農莊、合作社所生產的產品,集體農莊、合作社的公共建築物,都是集體農莊、合作社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
  集體農莊每一個農戶,依照農業勞動合章程的規定,除從集體農莊的公共經濟中獲得主要收入外,還可以擁有小塊宅旁園地,供個人使用;並擁有宅旁園地上的副業,住宅、產品牲畜、家禽和小農具,作為個人財產。
  第八條 集體農莊占用的土地歸集體農莊無代價和無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條 社會主義經濟體系,是蘇聯經濟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形式;同時,自力經營而不剝削他人勞動的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小私有經濟,也為法律所容許。
  第十條 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住宅、家庭副業、家庭日用品、個人消費用品和個人舒適用品的個人所有權,公民個人財產的繼承權,都受法律的保護。
  第十一條 蘇聯的經濟生活由國家的國民經濟計劃決定受這個計劃指導,以增進社會財富,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鞏固蘇聯的獨立,加強蘇聯的國防力量。
  第十二條 根據「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勞動是蘇聯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盡的義務和光榮的事情。在蘇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社會主義原則。

第二章 國家結構

  第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按照自願聯合原則組成的聯盟國家: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格魯吉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阿捷爾拜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莫爾達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柯爾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阿爾明尼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土爾克明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愛沙尼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第十四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由它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管理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國際關係中代表蘇聯,締結、批准和廢除蘇聯同其他國家間的條約,規定各加盟共和國同外國發生關係的一般程序;
  (二)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三)接受新共和國加入蘇聯;
  (四)監督蘇聯憲法的遵行,並保証加盟共和國憲法符合於蘇聯憲法;
  (五)批准加盟共和國間疆界的變更;
  (六)批准各加盟共和國內新邊區和新省、新自治共和國和新自治省的建立;
  (七)組織蘇聯國防,領導蘇聯全國武裝力量,規定加盟共和國軍編制的指導原則;
  (八)根據國家壟斷原則進行對外貿易;
  (九)保衛國家安全;
  (十)規定蘇聯國民經濟計劃;
  (十一)批准蘇聯統一的國家預算和決算,規定列入全聯盟、各共和國和各地方的預算的稅收和其他各項收入;
  (十二)管理具有全聯盟意義的銀行,工業和農業的機關和企業,商業企業;
  (十三)管理運輸和郵電;
  (十四)管理貨幣制度和領導信用系統;
  (十五)組織國家保險;
  (十六)借款和貸款;
  (十七)規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礦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則;
  (十八)規定教育和衛生的基本原則;
  (十九)組織國民經濟統一的統計制度;
  (二十)規定勞動法的原則;
  (二十一)制定關於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序的法律、刑法典和民法典;
  (二十二)制定關於蘇聯國籍的法律、關於外國人權利的法律;
  (二十三)規定婚姻和家庭立法的原則;
  (二十四)頒佈全聯盟的大赦令。
  第十五條 加盟共和國的主權只受蘇聯憲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范圍的限制。在這個范圍以外,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獨立行使國家權力。各加盟共和國的主權,蘇聯都加以保護。
  第十六條 每一加盟共和國都可以照顧本共和國的特點完全依據蘇聯憲法,制定自己的憲法。
  第十七條 每一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
  第十八條 各加盟共和國的領土非經本共和國的同意不能變更。
  第十八條1 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有權同外國直接發生關係、簽訂協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頜事。
  第十八條2 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有自己的軍隊。
  第十九條 蘇聯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國境內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加盟共和國法律同全聯盟法律發生牴觸的時候,有效的是全聯盟法律。
  第二十一條 對蘇聯公民規定有統一的聯盟國籍。各加盟共和國的公民都是蘇聯公民。
  第二十二條 俄斯羅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下列各邊區:阿爾泰邊區,克拉斯諾達爾邊區,克拉斯諾雅爾斯克邊區,沿海邊區,斯塔夫羅波爾邊區,伯力邊區;包括下列各省:阿穆爾省,阿爾扎馬斯省,阿爾漢格爾斯克省,阿斯特拉漢省,巴拉夫省,別爾戈羅德省,布良斯克省,維里克魯克省,弗拉基米爾省,沃洛果達省,沃龍涅什省,高爾基省,格羅茲內省,伊萬諾沃省,伊爾庫茨克省,加里寧格勒省,加里寧省,加路格省,卡明斯克省,堪察加省,克洛沃省,基洛夫省,科斯特羅馬省,古比雪夫省,庫爾干省,庫爾斯克省,列寧格勒省,里茨克省,馬加丹省,莫洛托夫省,莫斯科省,牟爾曼斯克省,諾夫哥羅德省,諾沃西比爾斯克省,鄂木斯克省,奧勒爾省,平茲省,普斯可夫省,羅斯托夫省,梁贊省,薩拉托夫省,庫頁島省,斯維爾德洛夫省,斯摩棱斯克省,斯大林格勒省,唐波夫省,托姆斯克省,土拉省,秋明省,烏里楊諾夫斯克省,車里雅賓斯克省,赤塔省,契卡洛夫省,雅羅斯拉夫里省;包括下列各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韃靼自治共和國,巴什基里亞自治共和國,達格斯坦自治共和國,布里亞特蒙古自治共和國,卡巴爾達自治共和國,卡列里自治共和國,科米自治共和國,馬里自治共和國,莫爾多瓦自治共和國,北沃舍梯自治共和國,烏德摩爾梯自治共和國,楚瓦什自治共和國,雅庫特自治共和國;包括下列各自治省:阿第蓋自治省,郭爾諾阿爾泰自治省,猶太自治省,圖瓦自治省,哈卡斯自治省,徹爾克斯自治省。
  第二十三條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下列各省:維察省,沃倫省,伏羅希洛夫格勒省,德泊彼得羅夫斯克省,德羅果貝契省,日托米爾省,外喀爾巴阡省,查坡洛什省,基輔省,基洛夫格勒省,克里木省,里沃夫省,尼古拉也大省,敖德薩省,波爾塔瓦省,羅夫諾省,斯大林諾省,斯坦尼斯拉夫省,蘇姆省,鉄爾諾坡爾省,哈爾科夫省,赫爾松省,赫梅爾尼茨基省,契爾卡塞省,切爾尼果夫省和切爾諾維茨省。
  第二十四條 阿捷爾拜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納希徹宛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和納郭爾諾卡拉巴赫自治省。
  第二十五條 格魯吉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阿布哈茲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阿札里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和南沃舍梯自治省。
  第二十六條 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安吉然省,布哈拉省,卡施克塔里省,納曼干省,撒馬爾汗省,蘇爾漢塔里省,塔什干省,費爾干省,花剌子模 省和卡拉-卡爾帕克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第二十七條 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列寧納巴德省和郭爾諾巴達赫什自治省。
  第二十八條 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阿克摩林斯克省,阿克丘丙斯克省,阿拉木圖省,東哈薩克斯坦省,古里也夫省,江布爾省,西哈薩克斯坦省,卡拉達省,克爾奧爾達省,科克契塔夫省,庫斯塔納省,帕福洛達爾省,北哈薩克斯坦省,斜米巴拉斯克省,塔爾達爾干省和南哈薩克斯坦省。
  第二十九條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布列斯特省,切布斯克省,哥美里省,格羅德諾省,明斯克省,莫吉廖沃省和莫洛德契諾省。
  第二十九條1 土爾克明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阿什哈巴德省,馬雷省,塔沙烏茲省和察爾釗省。
  第二十九條2 」柯爾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札拉爾阿巴德省,依克庫里省,奧什省,天山省和伏龍芝省。

第三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三十條 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
  第三十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據本憲法第十四條所具有的一切職權,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的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蘇聯部長會議和蘇聯各部權限以內的,都由蘇聯最高蘇維埃行使。
  第三十二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行使蘇聯立法權的唯一機關。
  第三十三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兩院組成。
  第三十四條 聯盟蘇維埃由蘇聯公民按選區選舉,每三十萬人為一選區選舉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條 民族蘇維埃由蘇聯公民按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自治省和民族州依下列名額選舉: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選舉代表二十五人,每一個自治共和國選舉代表十一人,每一個自治省選舉代表五人,每一個民族州選舉代表一人。
  第三十六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即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享有平等權利。
  第三十八條 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享有同等的立法提案權。
  第三十九條 法律的制定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各以過半數票通過。
  第四十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法律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和秘書簽字後,用各加盟共和國的文字公佈。聯盟蘇維埃會議和民族蘇維埃會議同時開始,同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 聯盟蘇維埃選出聯盟蘇維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三條 民族蘇維埃選出民族蘇維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四條 聯盟蘇維埃主席和民族蘇維埃主席主持本院會議和本院內部工作。
  第四十五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聯席會議聯盟蘇維埃主席和民族蘇維埃主席輪流主持。
  第四十六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召集。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自己認為必要時或者根據某一個加盟共和國的要求,可以召集蘇聯最高蘇維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七條 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發生意見分歧的時候,問題交由兩院同數代表組成的協商委員會解決。如果協商委員會不能通過一致決議或者通過的決議不能使某一院滿意,問題提交兩院重新審議。如果兩院仍然不能達到一致決議,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即解散蘇聯最高蘇維埃,並且宣佈舉行新選舉。
  第四十八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在兩院聯席會議上選出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組成人員是: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十六人,主席團秘書,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委員十五人。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自己的全部工作。
  第四十九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
  (二)頒佈法令;
  (三)解釋蘇聯現行法律;
  (四)根據蘇聯憲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解散蘇聯最高蘇維埃,並且宣佈舉行新選舉;
  (五)由自己倡議或者根據某一個加盟共和國的要求,舉行全民投票(全民公決);
  (六)撤銷蘇聯部長會議和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同法律發生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七)在蘇聯最高蘇維埃會期間,根據蘇聯部長會議主席的提名,任免蘇聯的個別部長;但隨後必須提請蘇聯最高蘇維埃批准;
  (八)制定蘇聯的勳章和獎章,規定蘇聯的榮譽稱號;
  (九)頒發蘇聯的勳章和獎章,授予蘇聯的榮譽稱號;
  (十)行使特赦權;
  (十一)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和其他專門級;
  (十二)任免蘇聯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人員;
  (十三)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蘇聯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宣佈戰爭狀態;
  (十四)宣佈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十五)批准和廢除蘇聯締結的國際條約;
  (十六)任免蘇聯駐外全權代表;
  (十七)接受外國駐蘇聯外交代表呈遞的書和卸任狀;
  (十八)為了保障蘇聯國防或者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宣佈蘇聯個別地方或全境的戒嚴。
  第五十條 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各選出資格審查委員會,以審查本院代表的資格。
  兩院根據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或者宣佈個別代表當選無效。
  第五十一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任何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或者檢查委員會。
  一切機關和公職人員都有義務執行這些委員會的要求,並且向它們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二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非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非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同意,不受審判或者逮捕。
  第五十三條 在蘇聯最高蘇維埃任期屆滿或者經先期解散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繼續行使職權到下屆蘇聯最高蘇維埃選出新的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止。
  第五十四條 在蘇聯最高蘇維埃任期屆滿或者先期解散的時候,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必須在蘇聯最高蘇維埃任期屆滿或者解散後的兩個月以內宣佈舉行新選舉。
  第五十五條 新選出的蘇聯最高蘇維埃的第一次會議,在選舉完成後的三個月以內由上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召集。
  第五十六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在兩院聯席會議上組織蘇聯政府,即蘇聯部長會議。

第四章 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五十七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
  第五十八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由加盟共和國的公民選舉,每屆任期四年。
  代表名額由加盟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五十九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是加盟共和國唯一的立法機關。
  第六十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蘇聯憲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通過和修改本加盟共和國的憲法;
  (二)批准本加盟共和國所屬自治共和國的憲法和決定所屬自治共和國的疆界;
  (三)批准本加盟共和國的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
  (四)對於本加盟共和國審判機關所處刑罰的公民,有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權利;
  (五)決定本加盟共和國的駐外代表問題;
  (六)規定本加盟共和國軍隊的建立程序。
  第六十一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出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組成人員是: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秘書,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委員若干人。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職權加盟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出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負責主持會議。
  第六十三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組織本加盟共和國政府,即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

第五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國家管理機關

  第六十四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是蘇聯部長會議。
  第六十五條 蘇聯部長會議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報告工作。
  第六十六條 蘇聯部長會議根據並且為了執行現行法律,發佈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
  第六十七條 蘇聯部長會議發佈的決議和命令,在蘇聯全境都必須執行。
  第六十八條 蘇聯部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併指導蘇聯各全聯盟的部、各聯盟-共和國的部和部長會議所屬其他各機關的工作;
  (二)採取措施,以執行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預算,鞏固貨幣制度和加強信用系統;
  (三)採取措施,以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國家利益、保障公民權利;
  (四)實行外交方面的一般領導;
  (五)規定每年徵集服現役的公民人數,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一般建設;
  (六)按照需要,設立直屬於蘇聯部長會議的關於經濟、文化和國防的建設的專門委員會和總管理局。
  第六十九條 蘇聯部長會議對於蘇聯權限內的各種管理工作和經濟工作,有權停止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的執行撤銷蘇聯各部部長的命令和指示。
  第七十條 蘇聯部長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組織。蘇聯部長會議的組成人員是:
  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第一副主席若干人,
  蘇聯部長會議副主席若干人,
  蘇聯各部部長,
  蘇聯部長會議國民經濟遠景計劃國家委員會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國民經濟年度計劃國家經濟委員會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國家勞動和工資問題委員會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國家新技術委員會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國家建設委員會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
  蘇聯國家銀行理事會主席。
  第七十一條 蘇聯政府或蘇聯各部部長對於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向他提出的質問,必須在三天以內在有關院給口頭或書面答覆。
  第七十二條 蘇聯各部部長分別主持蘇聯權限以內的各個國家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七十三條 蘇聯各部部長在本部的權限內,根據並且為了執行現行法律和蘇聯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發佈命令和指示,並且審查這些命令和指示的實施情況。
  第七十四條 蘇聯各部,或者是全聯盟的部,或者是聯盟-共和國的部。
  第七十五條 全聯盟的各部在蘇聯全境內直接或者通過它們所任命的機關主持本部所屬的國家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七十六條 聯盟-共和國的各部通常是通過加盟共和國同名稱的部主持本部所屬的國家管理部門的工作;它們直接管理的企業,以列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的表冊內的為限。
  第七十七條 全聯盟的部下列各部:
  航空工業部,
汽車工業部,
對外貿易部,
機器製造部,
海運部,
國防工業部,
普通機器製造部,
儀器和自動化工具製造部,
交通部,
無綫電工業部,
中型機器製造部,
機床和工具製造工業部,
建築機器和築路機器製造部,
石油工業企業建築部,
煤炭工業企業建築部,
電站建築部,
造船工業部,
拖拉機和農業機器製造部,
運輸機器製造部,
運榆業建築部,
重型機器製造部,
化學工業部,
電站部,
電器工業部。
第七十八條 聯盟-共和國的部是下列各部:
造紙和木材工業部,
內務部,
高等教育部,
地質和礦藏保護部,
城鄉建設部,
國家監察部,
衛生部,
外交部,
文化部,
輕工業部,
林業部,
石油工業部,
國防部,
肉乳製品工業部,
食品工業部,
建築材料工業部,
漁業部,
郵電部,
農業部,
國營農場部,
建築部,
冶金和化學工業企業建築部,
煤炭工業企業建築部,
商業部,
煤炭工業部,
財政部,
糧食加工部,
有色冶金工業部,
黑色冶金工業部。

第六章 加盟共和國國家管理機關

第七十九條 加盟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是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
第八十條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對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負責報告工作;在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對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報告工作。
第八十一條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根據且為了執行蘇聯和本加盟共和國的現行法律和蘇聯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發佈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
第八十二條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有權停止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的執行,和撤銷邊區、省和自治省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
第八十三條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由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組織。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組成人員是: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
部長會議副主席若干人,
各部部長,
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國家建設和建築委員會主席,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
第八十四條 加盟共和國各部部長分別主持加盟共和國權限以內的各個國家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八十五條 加盟共和國各部部長在本部的權限內,根據並且為了執行蘇聯和本加盟共和國的現行法律、蘇聯部長會議和本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蘇聯聯盟-共和國的各部的命令和指示,發佈命令和指示。
第八十六條 加盟共和國各部,或者是聯盟-共和國的部,或者是共和國的部。
第八十七條 聯盟-共和國的各部,主持本部所屬的國家管理部門的工作,除服從本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外,並且服從蘇聯各相當的聯盟-共和國的部。
第八十八條 共和國的各部,主持本部所屬的國家管理部門的工作,直接服從本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

第七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八十九條 自治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
第九十條 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共和國公民依照本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代表名額選舉,每屆任期四年。
第九十一條 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是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唯一的立法機關。
第九十二條 每一個自治共和國都可以照顧本共和國的特點並完全依據加盟共和國憲法,制定自己的憲法。
第九十三條 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依照本自治共和國憲法選舉本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並組織本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

第八章 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九十四條 邊區、省、自治省、州、區、市、村(又稱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圖爾,基什拉克,阿烏爾)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勞動者代表蘇維埃。
第九十五條 邊區、省、自治省、州、區、市、村(又稱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圖爾,基什拉克,阿烏爾)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由本邊區、省、自治省、州、區、市、村的勞動者選舉,每屆任期兩年。
第九十六條 勞動者代表蘇維埃代表名額由各加盟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九十七條 勞動者代表蘇維埃頜導所屬管理機關的工作,保証國家秩序的維持、法律的遵行和公民權利的維護,頜導地方的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規定地方的預算。
第九十八條 勞動者代表蘇維埃依照蘇聯法律和加盟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決定並發佈命令。
第九十九條 邊區、省、自治省、州、區、市、村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的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是由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選出的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委員若干人。
第一百條 小村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的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依照加盟共和國憲法的規定,由本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選出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組成。
第一百零一條 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的執行機關直接對本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和上一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的執行機關報告工作。

第九章 法院和檢察院

第一百零二條 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邊區法院和省法院、自治共和國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蘇聯最高蘇維埃決議 設立的蘇聯專門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蘇聯的審判權。
第一百零三條 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在人民陪審員參加下進行。
第一百零四條 蘇聯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蘇聯最高法院負責監督蘇聯和加盟共和國所有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蘇聯最高法院和蘇聯專門法院由蘇聯最高蘇維埃選舉,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六條 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舉,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七條 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由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舉,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八條 邊區法院、省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分別由邊區、省、自治省、州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選舉,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由本區公民按照普遍、直接、等選舉制,採用秘密投票方法選舉,任期三年。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用本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或者自治省的語言進行,保證不通曉這種語言的當事人通過翻譯完全了解案件材料並且有權用他本民族的語言在法庭上發言。
第一百十一條 蘇聯所有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律公開進行,並且保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十二條 審判員獨立,只服從法律。
第一百十三條 蘇聯總檢察長對於所有的部和這些部所屬的機關、公職人員和蘇聯公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檢察權。
第一百十四條 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任期七年。
第一百十五條 各共和國、邊區、省的檢察長和自治共和國、自治省的檢察長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十六條 州、區和市的檢察長由加盟共和國檢察長提請蘇聯總檢察長批准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十七條 各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只服從蘇聯總檢察長。

第十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十八條 蘇聯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即獲得有保障的工作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領取報酬的權利。
勞動的權利的保証是:國民經濟的社會主義組織,蘇維埃社會生產力的不斷增長,經濟危機可能性的消除,失業現象的消滅。
第一百十九條 蘇聯公民有休息的權利。
休息的權利的保証是:規定工人和職員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勞動條件困難的職業的工作時間縮減為每日七小時到六小時,勞動條件特別困難的車間中的工作時間減為每日四小時;規定工人和職員每年都有照付工資的休假;廣泛設立療養院、休養所和俱樂部供勞動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條 蘇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享受物質保證的權利。
這種權利的保証是:廣泛發展由國家出資為工人和職員舉辦的社會保險事業;實行勞動者免費醫療;廣泛設立天然療養所供勞動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蘇聯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這種權利的保証是:實行普及的七年制義務教育;廣泛發展中等教育;各種教育,即中等或高等教育,都實行免費;由國家發給高等學校優等生獎金;各地學校用當地語言講課;在工廠、國營農場、機器拖拉機站和集體農莊中對勞動者進行免費的生產教育、工藝教育和農藝教育。
第一百二十二條 蘇聯婦女在經濟的、國家的、文化的和社會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不等的權利。
婦女的這些權利可能實現的保證是:婦女享有同男子等獲得工作、勞動報酬、休息、社會保險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保護母親和兒童的利益;國家補助多子女的母親和單身母親;婦女在產前產後有保留生活收入的休假;廣泛設立助產院、托兒所和幼兒園。
第一百二十三條 蘇聯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在經濟的、國家的、文化的和社會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這是確定不移的法律。
因種族或者民族的關係,而對公民的權利作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限制或者賦予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特權的行為,任何散佈種族或者民族的獨尊思想或者仇恨和歧視點的行為,都受法律的制裁。
第一百二十四條 為了保證公民的信仰自由,在蘇聯實行教會同國家分離和學校同教會分離。一切公民都享有舉行宗教儀式或者進行反宗教宣傳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五條 為了適合勞動人民的利益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法律保障蘇聯公民享有下列各種自由:
(一)言論自由,
(二)出版自由,
(三)集會自由,
(四)遊行和示威自由。
公民的這些權利的保證是:印刷廠、紙張、公共場所、街道、郵電和其它一切為實現這些權利所必要的物質條件,都供勞動者和勞動者的組織和團體享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 為了適合勞動者的利益和發揮人民群眾在組織上的主動性和政治上的積極性,保証蘇聯公民都有權利結成各種社會團體,即工會,合作社,青年組織,體育和國防的組織,文化、技術和科學的團體;而工人階級、勞動農民和勞動知識分子中最積最覺悟的公民,則自願結成蘇聯共產黨,即勞動者為建成共產主義社會而奮鬥的先鋒隊,勞動者所有一切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導核心。
第一百二十七條 蘇聯公民有人身不受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經法院決定或者檢察長批准,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 蘇聯對於因為維護勞動者的利益,進行科學工作、進行民族解放鬥爭而受到迫害的外國公民, 給以居留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條 蘇聯每一個公民都必須遵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遵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誠懇地履行社會義務,尊重社會主義公共生活規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蘇聯每一個公民都必須把社會主義公有制看做是蘇維埃制度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礎、祖國富強的源泉、全體勞動者富裕文明生活的源泉,而加以保護和鞏固。
侵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人就是人民的公敵。
第一百三十二條 普遍兵役義務是國家的法律。
在蘇聯武裝部隊中服兵役是蘇聯公民的光榮任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衛祖國是蘇聯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凡違背誓詞,投奔敵方,損害國家武裝力量,作外國間諜,都是背叛祖國、罪大惡極的行為,應受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第十一章 選舉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一切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即蘇聯最高蘇埃,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邊區和省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自治省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州、區、市、村(又稱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圖爾、基什拉克、阿烏爾)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的代表,都由選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制,採用秘密投票方法選舉。
第一百三十五條 代表的選舉是普遍的,蘇聯所有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種族、民族、性別、信仰、教育程度,不問居住期限、社會出身、財產狀況、過去活動如何,都有參加代表的選舉的權利;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被法院判決奪選舉權的人除外。
每一個年滿二十三歲的蘇聯公民,不分種族、民族、性別、信仰、教育程度,不問居住期限、社會出身、財產狀況、過去活動如何,都可以被選為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
第一百三十六條 代表的選舉是平等的,每一個公民都有一個投票權,一切公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
第一百三十七條 婦女有同男子不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在蘇聯武裝部隊中服兵役的公民有同所有其他公民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代表的選舉是直接的,一切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自村和市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起至蘇聯最高蘇維埃止,都由公民直接選舉。
第一百四十條 代表的選舉採用秘密投票方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候選人按選區提出。
提出候選人的權利屬於下列各勞動者的公共組織和社會團體:共產黨組織、工會、合作社、青年組織、文化團體。
第一百四十二條 每一個代表必須向選民報告本人的和勞動者代表蘇維埃的工作,並且可以根據選民的多數決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隨時撤換。

第十二章 國徽,國旗,首都

第一百四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國徽,中間是以地球為背景的鐮刀和鉄錘,下面有陽光襯托,周圍有麥穗環繞,麥穗上有各加盟共和國文字寫的「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字樣。國徽頂端有五角星一枚。
第一百四十四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國旗,是一面紅旗,上角接近旗桿的地方有金黃色的鐮刀和鉄錘,鐮刀和鉄的上面是一枚鑲有金邊的紅色五角星。國旗寬度和長度的比例是一比二。
第一百四十五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首都是莫斯科。

第十三章 憲法修改程序

第一百四十六條 蘇聯憲法只有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的決定,才可以修改。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俄羅斯屬於公有領域。因為本作品創作於1954年1月1日前,並且作者(如果已知)逝世於這一時期之前(對於偉大的衛國戰爭的退伍老兵,則是1950年1月1日前)。由前蘇聯政府和其他蘇聯法律主體發布於1954年1月1日前的作品,在俄羅斯同樣屬於公有領域。(這是由以往的1993年俄羅斯著作權法和2004年著作權保護期限由50年延長至70年形成的效力。)


此外,在俄羅斯依照此法律屬於公有領域的俄羅斯或蘇聯的作品,如果1996年在俄羅斯進入公有領域,則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例如,如果該作品於1946年前出版(二戰老兵則是1942年)並且作者在這一年前逝世,而且在美國沒有申請著作權保護(這是由以往的1993年俄羅斯著作權法、1995年俄羅斯簽訂的伯爾尼公約和1996年1月1日進入關鍵日期的17 USC 104A共同形成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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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1957年法律出版社編輯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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