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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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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制定46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5 日公布
1.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337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9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3001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30 條第 2~6 項自公布後二年(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施行
(原名稱: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新名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4之1, 6之1, 15之1, 19之1, 47之1, 48之1條
修正第4, 6, 12, 13, 15, 21, 22, 24, 27, 38, 41, 42, 44, 45, 48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15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12、13、15、21、22、24、27、38、41、42、44、45、48 條條文;增訂第 4-1、6-1、15-1、19-1、47-1、4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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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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