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一審判決書
← |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魯濟檢公二刑訴[2013]12號起訴書 |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1日 |
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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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決 書
(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薄熙來,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中共重慶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戶籍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住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中共重慶市委3號樓,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辯護人李貴方、王兆峰,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魯濟檢公二刑訴[201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最髙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8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8月22日至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楊增勝、檢察員郭一星、盛文、代理檢察員杜曉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李貴方、王兆峰,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 790 587元,具體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請託,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大連駐深辦),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13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折合人民幣645 616元)。
(二)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請託,為該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等事宜提供幫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先後多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 681 141元。
1、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歐元2 318 604. 7元(折合人民幣16 249 709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戛納市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8月,薄谷開來在瀋陽市家中將收受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別墅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2、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人民幣3 207 842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 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 241元(折合人民幣654 056元);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購買的「賽格威」(SEGWAY)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 710元;2011年11月,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償還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幣335400元。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元,薄谷開來將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二、貪污罪
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建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一周後,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並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後,王正剛到瀋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戶及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來。
三、濫用職權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以下簡稱「11·15」案件)進行匯報和揭發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已判刑)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薄熙來聽取了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匯報,1月29日,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王立軍耳光並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同日,薄熙來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同意由時任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對根據王立軍授意以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殺人案的重慶市公安局「11·15」案件承辦人王智(已判刑)、王鵬飛(已判刑)進行調查。此後,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會議取消了王鵬飛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候選人提名。
2月1日下午,被告人薄熙來違反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鬚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的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於次日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次日凌晨,被告人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有關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的行為觫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辯解和辯護意見:
1、薄熙來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或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不予釆信。
2、證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證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證言均形成於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
3、不能排除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衝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證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4、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後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
5、證人唐肖林關於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不應釆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事實難以認定。
6、證人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
7、證人徐明與薄谷開來證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證言系孤證,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證一事無在卷證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
8、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以及購買電動平衡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來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構成貪污罪。
10、證人王正剛的證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證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為定案根據。
11、薄熙來並未要求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道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
12、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的證據不足。
13、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叛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於深夜到其家中匯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是虛假的;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係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叛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除上述意見外,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薄熙來與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的于幼軍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其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廈」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
2、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明楓丹·聖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證均來自於境外,未經公證、認證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證的來源不明,且均系複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徐明提供的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且不能證明別墅產權屬於薄谷開來。
3、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
4、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
5、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的外幣數額並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
6、指控的貪污事實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政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
7、涉案人民幣50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並未進入趙東平賬戶,另有32萬餘元用於繳稅,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並按500萬元追贓有誤。
經法庭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 447 376. 11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元的事實
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 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罝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輝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幫助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薄熙來答應並讓唐肖林直接找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夏德仁。之後,夏德仁將唐肖林以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經貿公司)名義提出的申請批轉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以下簡稱外經貿廳)副廳長的吳江辦理。因遼寧經貿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吳江便安排人員以大連市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汽貿公司)的名義為唐肖林報批了24個汽車進口配額。後唐肖林與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將上述配額倒賣並從中獲利。
為感謝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與幫助,唐肖林先後三次給予薄熙來現金共計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13 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折合人民幣645 616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提供幫助的證據
(1)大連國際公司提供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情況簡介》、《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薦唐肖林主持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等書證證明:1985年8月2日,大連國際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註冊資本全部由大連市財政局撥付,隸屬於大連市政府。1999年5月1日起,唐肖林作為副總經理主持該公司工作,2000年12月18日起,唐肖林任該公司總經理。
(2)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0年左右,其聽說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閒罝多年,即產生了由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開發利用該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來匯報後,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起草報告。其將報告交給薄熙來後不久,大連市政府就此事召開了協調會,後大連國際公司接收了大連駐深辦。2002年,大連國際公司與華明輝公司利用兩公司的毗鄰地塊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華明輝公司分給大連國際公司3套房子和人民幣1 600多萬元,送給其個人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萬元。
(3)證人黃子茂(時任大連駐深辦主任)的證言證明:2000年左右,大連市政府決定把大連駐深辦撤銷,相關工作移交給大連國際公司,其與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辦理了交接手續。
(4)證人張文勝(時任華明輝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華明輝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區的土地與大連駐深辦的土地毗鄰。2001年9月起,其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協商利用該兩宗毗鄰的土地開發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華明輝公司除分配給大連駐深辦部分樓房及人民幣1400餘萬元外,還支付給唐肖林個人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萬元。
(5)證人宋振軍(時任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的證言證明:大連駐深辦原來與大連國際公司沒有隸屬關係,後大連市政府決定把大連駐深辦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唐肖林讓其兼任大連駐深辦主任。2002年4月,華明輝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合作開發深圳市竹子林地區毗鄰的兩塊土地,並順利地辦理了開發建設手續。大廈竣工後,大連國際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還分得利潤人民幣1400多萬元。
(6)大連國際公司《關於將深辦併入大連國際的請示》證明:大連國際公司提議將大連駐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其公司。1999年12月4日,薄熙來在該請示上籤批:「原則上我同意,是個辦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的便函、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與大連國際公司向薄熙來提交的報告證明:2000年3月2日,大連市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大連駐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大連市政府辦公廳與大連國際公司遞交報告後,薄熙來於3月4日批示:「同意」。
(8)華明輝公司、大連駐深辦簽訂的《合作興建「大連大廈」合同書》及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發放的《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等書證證明了華明輝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合作建設「大連大廈」的事實。
(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並當庭供認:唐肖林曾向其談過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一事,稱對大連駐深辦和大連國際公司都有好處,2002年,當時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已經合併,迫切希望啟動「大連大廈」的建設。記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並給其一個報件,談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劃給大連一塊地,提出要利用該土地,其認為這個想法合理,即同意。
2、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說倒賣汽車進口配額比較賺錢,讓其找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幫助審批。其請薄熙來給分管副省長夏德仁打招呼。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直接找夏德仁。第二天,其拿着姬巍起草的汽車進口配額申請找到夏德仁,夏德仁簽批讓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具體負責辦理。一兩個月後,吳江電話答覆,其上報的公司不具備申請汽車進口配額的資質,已為其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讓其找大連汽貿公司的副總孫立克。之後,姬巍去大連汽貿公司接洽,獲得二十多個汽車進口配額。2002年8、9月份,姬巍給其人民幣85萬元。
(2)證人夏德仁的證言證明:薄熙來與唐肖林關係較好。薄熙來多次表示大連國際公司作為市政府的窗口單位很不容易,讓其對大連國際公司和唐肖林多給予支持。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曾遞交一份汽車進口配額的申請,其即批示讓外經貿廳主管汽車進口配額的副廳長吳江具體辦理,還曾要求吳江落實好此事。
(3)證人姬巍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其聽說倒賣汽車進口配額比較賺錢,因知道唐肖林與薄熙來個人關係很好,就讓唐肖林找薄熙來幫忙獲取汽車進口配額,唐肖林答應找薄熙來試試,其以遼寧經貿公司的名義起草申請交給唐肖林。一個多月後,唐肖林和其一起帶着夏德仁副省長的批件找了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之後,唐肖林告知其遼寧經貿公司沒有相應資質,配額已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其與大連汽貿公司的孫立克聯繫並拿到配額後,將配額賣給了朋友杜世岩的大連市保稅區百事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佳公司),獲利人民幣105萬元。當年9月份,其分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
(4)證人李平的證言證明:遼寧經貿公司是其註冊成立的公司。2002年,其校友姬巍與唐肖林曾使用其公司的名義和資料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後姬巍告知,因其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外經貿廳未予審批通過。
(5)證人吳江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一次會後,副省長夏德仁說,有一家公司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他已在報告上批示讓其儘快辦理。唐肖林與其聯繫後,其讓遼寧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機電辦)郭秀芬主任具體負責辦理。後來,郭秀芬匯報說唐肖林申報的公司沒有資質,已通過大連汽貿公司解決。其即通知唐肖林與大連汽貿公司的副總經理孫立克聯繫辦理具體手續。
(6)證人郭秀芬的證言證明:2002年,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讓其給遼寧經貿公司辦理汽車進口配額,並要求一定辦好。因為該公司不具備申請的資質,其向吳江匯報後,決定從大連汽貿公司申報的配額中解決。後遼寧經貿公司從大連汽貿公司獲得了24個配額。
(7)證人孫立克的證言證明:2002年,機電辦郭秀芬主任讓其為其他公司申報了24個汽車進口配額。姬巍與其聯繫後,其按姬巍要求把配額轉給了百事佳公司。
(8)證人杜世岩的證言證明:2002年下半年,其朋友姬巍說有二十多個汽車進口配額,如其需要,找大連汽貿公司副總經理孫立克即可。其與孫立克聯繫後,使用大連汽貿公司24個汽車進口配額進口了24台汽車。其為此支付姬巍人民幣105萬元。
(9)百事佳公司提供的《許可證明細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銷售發票、現金日記賬等書證證明:2002年下半年,百事佳公司使用大連汽貿公司24個汽車進口配額進口了24台汽車,並在國內銷售。
(10)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大約2002年前後,大連國際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唐肖林找到省府。」「我感到這一申請是合理的,就跟分管外經外貿的副省長夏德仁講了此事,他負責機電辦和進口事務,不久辦理了此事。」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3、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先後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的證據
(1)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2年秋,其倒賣汽車進口配額獲利後,讓姬巍幫其兌換了兩三萬美元,加上自己已有的美元,湊了5萬美元,到薄熙來瀋陽的家中,其對薄熙來說「汽車進口配額批了,這點美元給薄瓜瓜在國外零用」。薄熙來點點頭,沒有說什麼,其將5萬美元放在沙發上就走了。2004年5、6月份,薄熙來調到商務部工作,為感謝薄熙來以往的幫助和支持,在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其對薄熙來說「您換地方住了,我給您準備了5萬元錢用」。和薄熙來聊了一會兒後,其將5萬元人民幣放在沙發邊上就走了。該5萬元是時任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宋振軍準備的。2005年8、9月份「大連大廈」建成後,為感謝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其到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將8萬美元和一些辦公用品放下,對薄熙來說「深圳的房子建好了,這裡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薄熙來點點頭,沒說什麼就收下了。這8萬美元的來源,一是張文勝給的1萬美元,二是姬巍幫其兌換的美元,三是其自己手裡還有一些美元。
證人姬巍、張文勝的證言印證了唐肖林關於部分行賄款來源的證言。
(2)證人宋振軍的證言證明:2002年的一天,唐肖林說要見薄熙來,其即開車送唐肖林到瀋陽去見薄熙來。2004年左右,薄熙來剛任商務部部長,唐肖林說薄熙來在北京安家,讓其準備5萬元人民幣,他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即從大連國際公司的賬外資金中拿出5萬元人民幣交給唐肖林,後將該筆支出在賬外資金支出賬目上記載為「付唐總香港費用」。
宋振軍提供的「賬外支出資金記賬頁」記載有「2004.06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的內容。
(3)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因唐肖林是其相處多年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痹,放鬆了自己。「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元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瀋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錢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8萬美元,說是給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柜里。」
(二)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7930.11元的事實
1999年底,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集團)與實德集團就轉讓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萬達)達成協議後,為推動此事,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後經薄熙來同意,實德集團收購了大連萬達。2000年1月9日,大連萬達變更登記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實德),法定代表人為徐明。同日,薄熙來出席了大連實德成立的新聞發布會。
2000年上半年,為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來在實德集團提交的報告上批示,由副市長劉長德為該項目選擇地點。後經薄熙來現場考察,決定將該項目建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同月16日,經薄熙來批示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2002年10月,實德集團籌劃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以下簡稱實德石化項目),徐明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來在大連市考察時,要求大連市委、市政府對實德石化項目髙度重視。同月30日晚,薄熙來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實德石化項目,並指定副省長夏德仁、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王金笛負責協調、統籌。12月7日,薄熙來批示同意成立實德石化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由夏德仁擔任組長。後台灣台塑集團退出,2003年2月,實德集團轉而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洽談合作。同年5月,因項目選址與大連市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衝突,薄熙來批示要求王金迪與時任遼寧省環保局局長的杜秋根做好調整保護區範圍的協調工作。後大連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的申請並逐級上報,獲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來在大連考察時,再次要求相關部門對實德石化項目予以髙度重視。此後,薄熙來還以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的身份多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將實德石化項目列入中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正式議題。
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徐明為此找到時任商務部部長的被告人薄熙來,請其予以支持。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務部將實德集團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2000年,薄谷開來提出欲購買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事實並避稅,薄谷開來委託其法國朋友帕特里克·亨利·德維爾(Monsieur Patrick Henri Devillers,以下簡稱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該別墅的方案,並成立了由其實際擁有並控制的羅素地產公司(Russell Properties S. A.)。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德隆電器公司)利用虛假的進口合同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美國東方有限公司(EasternAmerican Co.,Ltd.,以下簡稱美東公司)。同月29日,信用證項下的美元323萬元經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扣除費用後,匯至薄谷開來指定的羅素地產公司賬戶。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委託德維爾以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擁有並控制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Residences Fontaine Saint Georges )的名義,使用上述款項中的歐元2 318 604. 70元(折合人民幣16 249 709. 18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來回家時,遇到薄谷開來、徐明正在觀看該別墅幻燈片,便共同觀看。薄谷開來告知薄熙來該別墅係由徐明提供的資金所購買。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之子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人民幣1864630.80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241元。2008年7月28日,應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員工以人民幣8571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送給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開來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為由,安排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要求徐明為其還清信用卡所欠外幣,並明確提出具體數額;同月25日,徐明委託其朋友王季倬花費人民幣335400元兌換美元、英鎊後,由薄熙來家勤務人員楊四堂將美元2萬元、17900英鎊存入薄谷開來中國銀行存摺,剩餘英鎊交由張曉軍保存。薄谷開來將徐明為薄瓜瓜在國外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資助的情況告知了薄熙來。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1999年12月,實德集團和萬達集團就收購大連萬達達成協議後,其找薄谷開來請求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同意。在2000年1月2日的一次會議上,薄熙來當場表態,大連足球隊交給實德集團,改名大連實德。同月9日,實德集團召開了收購大連萬達的新聞發布會,薄熙來出席發布會並講話。
(2)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大連萬達足球隊多次在全國甲A足球聯賽中奪冠。1999年,徐明向其提出想收購萬達足球隊,其就向薄熙來推薦,並讓薄熙來積極促成此事。後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成功。
(3)證人辛德智(時任大連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的證言證明:根據中國足協的規定,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後,必須經大連市體委同意才能註冊成立新的足球俱樂部。大連萬達是甲A球隊,曾多次奪冠,在全國有很大影響,足球又是大連的城市名片,因此,收購大連萬達是該市的重大事項,須報經市長同意。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最終由薄熙來決定。
(4)證人賀旻(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證言證明:1999年底,萬達集團向大連市委、市政府遞交報告稱,萬達集團已就足球隊轉讓事項和實德集團談妥,其和市委副書記懷忠民商量後,報告了薄熙來。不久,薄熙來在一次會後對其與懷忠民和體育局等相關人員說「萬達集團不干足球了,那就讓實德集團的徐明接吧」。大連實德成立時,薄熙來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5)萬達集團與實德集團簽訂的轉讓大連萬達股份的《合同書》、大連市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的批覆》、大連萬達工商登記資料等書證證明:1999年12月24日,萬達集團與實德集團達成協議,萬達集團將其持有的大連萬達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實德集團。2000年1月8日,大連市體委批准成立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次日,該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徐明為法定代表人。
(6)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當時大連萬達足球隊曾在全國『甲A聯賽』中奪冠,但董事長王健林向市府主動提出,辦球隊開銷大、有壓力,想把球隊轉讓給實德集團。」「實德收購萬達足球隊的事,谷開來曾鼓勵過我,覺得一個城市集中力量辦好一支球隊就不簡單。說徐明有能力。」「在1999—2000年左右,我推動並批准了實德收購萬達球隊的方案。」「以後,我出席了實德隊的成立儀式及當年實德隊獲全國甲A聯賽冠軍的慶祝酒會。」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2、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0年,其在英國向薄谷開來提出,想在大連引進定點直升飛球旅遊項目,薄谷開來答應去找薄熙來,並說會讓薄熙來在大連選最好的地段建設這個項目。後薄熙來親自到星海灣廣場為該項目選址。該項目在沒有規劃手續的情況下開工,於當年建成並投入使用,成為大連實德的招牌廣告。嚴格意義上講,該項目是違章建築,但由於是薄熙來親點的項目,所以很順利就建成使用了。
(2)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00年,其與徐明在英國時看到定點直升飛球,徐明讓其幫助將該項目引進到大連,後其將徐明的想法告知薄熙來。最後,這個項目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建成。
(3)證人劉長德的證言證明:2000年6月,徐明直接向薄熙來遞交了要求引進熱氣球項目的報告,薄熙來批示要求其為該項目選擇適當地點。其提出選址方案後,薄熙來親自到星海灣廣場現場考察,並確定項目地址,同時指出項目進展太慢,要求規劃局和星海灣管理中心等部門抓緊推進。後經薄熙來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了用地手續,但實德集團一直沒有繳納土地租賃費用,亦未辦理相關建設用地手續。
證人牛連盛(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證言印證了薄熙來確定項目地址並要求抓緊推進項目的事實;證人李東曄(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用地規劃處副處長)的證言印證了薄熙來現場考察選址、最終確定地點的事實。
(4)證人元萬中(時任大連實德副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00年5月底或6月初,徐明擬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讓其起草了一份請大連市政府明確項目地點和從速辦理開工手續的報告。同年6月3日薄熙來在報告上作出批示。同月4日至14日,經薄熙來兩次現場辦公,最終選址在星海灣廣場百年城雕西側。市城鄉規劃土地局據此明確了項目用地位罝和面積,實德集團在沒有拿到正式審批手續之前就開工建設。
(5)實德集團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大連實德足球系列: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報告》證明:薄熙來於2000年6月3日在該報告上作出「請長德同志選擇適當的地點和位置」的批示。
(6)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定點直升飛球的規劃設計條件》證明:2000年6月9日,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根據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的決定,明確了定點直升飛球項目選址的位罝和用地面積。
(7)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關於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意見》證明:2000年6月11日,該兩單位向薄熙來提出由市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成立領導小組,以推動直升飛球項目順利實施,同時建議以租賃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給該項目使用,並免交第一年的土地使用費。薄熙來同月16日在該報告上批示「同意」。
(8)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大連市規劃局辦公室分別出具的《說明》證明:實德集團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沒有辦理過供地及土地登記手續,也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谷開來在英國看到熱氣球,感到很有創意,就與徐明建議並商辦,以後又向我推薦在大連主要廣場上搞一個。」「大約在2000年,實德集團給市府上報了擬建直升大氣球項目的報告」,「我同意並批准了這一項目,並召開過現場協調會。這個巨大的足球形熱氣球建在大連臨海的星海廣場,成為大連足球城和實德球隊生動的廣告,倍受市民和遊客矚目。」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3、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申報實德石化項目提供幫助的證據
(1)實德集團《雙島灣石化項目前期工作大事記》證明:2002年10月,實德集團與台灣台塑集團關係企業洽談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2003年2月,該公司又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洽談合作建設該項目。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2年,實德集團準備在大連雙島灣與台灣台塑集團合建石化項目,為獲得時任遼寧省省長薄熙來的幫助,其多次向薄熙來匯報,薄熙來表示全力支持。2003年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後,為推動項目儘快啟動,薄熙來應其請求在大連主持召開項目推進會,要求大連市政府迅速審批,儘快上報,力爭將實德石化項目納入國家計劃審批。2003年10月,薄熙來應其要求出面接待沙特基礎工業公司總裁等髙級管理人員。2004年底,其向已調任商務部部長的薄熙來提出,希望將該項目列入中沙混合委員會議題,薄熙來表示同意。2005年1月,該項目被列入中沙混合委員會議題。期間,因實德石化項目選址和蛇島自然保護區衝突,其公司提出調整蛇島自然保護區的範圍,但是環保部門意見不統一,其為此請求薄熙來幫助協調,薄熙來給予了大力支持。
(3)證人王承敏(時任中共大連市委常委、大連市政府副市長)的證言證明:實德石化項目最早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後來又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合作。薄熙來對該項目非常重視,多次明確要求大連市政府加大力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加快推進該項目。薄熙來擔任商務部部長之後,仍然非常關心支持實德石化項目,多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並將該項目列為中沙經濟混合委員會例會議題,上升為政府間推動合作的項目。薄熙來的支持對推動該項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商務部西亞非洲司提供的薄熙來講話記錄及實德集團提供的《關於SABIC副總裁來訪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匯報》證明:2004年4月9日和9月27日、2006年3月14日,薄熙來三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髙級管理人員;2006年1月23日,薄熙來在主持中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的講話中提出,商務部對實德集團等公司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的合作持積極態度。
(5)證人王金笛的證言證明:2002年10月和2003年4、5月份,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兩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實德石化項目推進工作,薄熙來要求相關部門給予大力支持,並指定其具體負責。2003年10月,薄熙來將實德集團上報的《雙島灣石化項目合作進展情況報告》批轉給副省長許衛國和其本人,許衛國要求其進一步推進項目進程。2002年11月和2003年12月,薄熙來分別會見與實德集團合作該項目的台商、外商高級管理人員。因選址影響蛇島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實德集團建議調整保護區範圍,薄熙來批示其和省環保局局長杜秋根研閱。其為此按照薄熙來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會,協調專家必須形成在雙島灣上馬石化項目的意見,最終調整自然保護區的方案獲得批准。
實德集團向薄熙來呈報的《關於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匯報提綱》,證明了薄熙來就調整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事項作出批示的情況。
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大連雙島灣工業園區項目方案要點與工作建議》,證明了薄熙來批示指定王金笛負責協調該項目的情況。
(6)證人杜秋根的證言證明:2003年5月,時任遼寧省政府副秘書長的王金笛告知其實德石化項目選址在蛇島自然保護區內,薄熙來指示召開專家論證會,因此此事必須辦。因該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影響很大,專家不贊成項目選址。同月24日,王金笛再次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強調薄熙來對項目十分重視,要求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大力推進。後薄熙來將實德集團《關於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匯報提綱》批轉給其本人及王金笛,其即安排相關部門按照程序申報對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事宜,並組織專家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7)證人鍾祖華(時任實德集團董事)的證言證明:根據項目建議書,實德石化項目總投資預計426億元,如果建成,預計年收入300多億元,稅金和利潤每年能達到六、七十億元。按照與外商的協議,實德集團將獲得可分配利潤的一半。薄熙來與徐明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薄熙來在很多場合對徐明相當肯定,徐明經常向薄熙來直接報送項目的有關材料、匯報項目進展。徐明就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進行調整一事向薄熙來匯報後,薄熙來即要求環保部門全力解決。與大連市和遼寧省的其他領導相比,薄熙來對該項目的推動作用更明顯,在重要問題、重要節點上的推進力度更大。
(8)大連市人民政府《薄熙來省長在聽取大連市有關匯報時的講話傳達提綱》證明:2002年10月25日,薄熙來聽取大連市政府匯報後,提出市委、市政府要把實德石化項目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視。
(9)實德集團提供的《省政府專題會議記錄》證明:2002年10月30日晚,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主持召開會議,討論實德石化項目的選址等問題。會上薄熙來要求省政府成立項目推進機構,指定夏德仁副省長具體協調。
(10)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實德集團的書面請示證明:2002年12月7日,實德集團向夏德仁副省長報送書面請示,提請省政府就該公司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建設石化項目成立協調領導小組,由夏德仁副省長擔任組長。薄熙來當日簽批「同意。」
(11)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呈報雙島灣石化工業項目建議書的請示》、《關於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及功能區調整的請示》、《關於建設雙島灣石化工業項目並對〈大連市總體規劃(2000—2020)〉進行局部調整的請示》,遼寧省環境保護局《關於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查意見的函》等書證,證明了實德石化項目立項、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及功能調整等事項的申報及審批情況。
(12)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大約在2002年,實德集團提出在大連雙島灣搞石化項目,包括30萬噸原油碼頭、100萬噸乙烯、1000萬噸煉油。因大連臨海,有發展石化的先天優勢,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我願意支持。」「當時是想同台塑王永慶合作,我曾以市長身份積極推動,還讓市計委主任王承敏特別注意並專門協調。」「我任遼寧省長後,繼續關注,又指派王金笛副秘書長負責協調,並在2003年去大連開了項目推進會,要求儘快上報,力爭納入國家計劃審批。為了這個項目,還讓省環保局和大連市政府調整了大連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記得這個項目以後轉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務部部長期間,似在2006年,沙特國王訪華,我又協調了外交部和發改委,將該項目列入了雙方討論的議題。」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4、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被列入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後,其到商務部找到薄熙來,向薄熙來講了實德集團的這一申請,並希望得到他的支持,薄熙來當時說知道了。因此事對實德集團意義重大,所以之後其還曾為此事多次到商務部找過薄熙來,請求他支持。後實德集團的申請獲得批准,這與薄熙來的支持是分不開的。
(2)實德集團《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申請報告》證明: 2004年2月20日,實德集團向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申請賦予其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
(3)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的請示》證明:2004年3月17日,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向商務部申請賦予實德集團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46號公告》證明:2004年8月13日,實德集團被商務部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5)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2004年,實德集團曾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其表示同意。批准實德集團申請的原油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是在其任商務部部長期間。
5、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並在法國購買別墅以及被告人薄熙來對此知情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00年,其想在法國購房,德維爾幫其選擇了位於法國尼斯市和戛納市之間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其感覺很滿意,就告訴徐明其想在法國購買別墅,約需美元300多萬元,徐明表示由他出資。其同意後,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同時也是為了避稅,就委託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同年9月,其和德維爾通過網絡註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二人各持50%的股權,德維爾係為其代持。該公司由其與德維爾委託朗特里公司管理,但重大事項由其決定。按照其指定,徐明將美元300多萬元購房款通過一家美國公司匯入羅素地產公司賬戶。之後,其委託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Investissements Custodian Inc.)以100%控股的形式,於2001年6月在法國投資成立了一家房產管理公司,該公司註冊資金來源於羅素地產公司。該法國房產管理公司使用勞埃德銀行發放的貸款購買了聖喬治別墅,而勞埃德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筆購房貸款,是因為羅素地產公司先在銀行辦理了一筆與貸款數額相等的定額信託存款業務,購房貸款其實就是羅素地產公司存入銀行的定額信託存款。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後來被羅素國際度假公司(Russell International Resorts S.A.)取代,從股權結構上進一步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作為聖喬治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為裝修和出租,其為別墅設計了兩套幻燈片。2002年其回國帶回家中為徐明播放時,薄熙來下班後一起觀看。其告訴薄熙來這是由徐明出資為其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的房產,可以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將來留給瓜瓜經營管理。薄熙來聽後,對其想法表示支持。當時徐明在場。其未詳細告知薄熙來其與德維爾設計的購買別墅的方案,但薄熙來對於徐明為其出資購買該別墅的情況是清楚的。薄熙來還曾問其這樣做是否安全,其告訴薄熙來說別墅購買過程很複雜,且未以其家人名義購買,總體上很安全,讓薄熙來放心。為防止德維爾霸占別墅,同時擔心該別墅給薄熙來在政治上造成的影響,其於2011年初讓徐明女朋友姜豐為其代持控制別墅的相關公司股權,後姜豐與德維爾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楓丹·聖喬治別墅的所有權人自始至終都是其本人。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0年7月,薄谷開來想在法國尼斯市購買別墅,約需美元300多萬元。為得到薄熙來更大的幫助,其主動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同年10月,薄谷開來催其儘快匯款。其安排實德集團辦公室主任陳春國以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電器公司向美東公司購買輕鋼廠房的虛假名義,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信用證。美東公司收到信用證扣除費用後,將剩餘的美元300多萬元匯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後聽薄谷開來說為掩蓋薄熙來一家與國外房產的關係,別墅由德維爾出面購買,產權也落在德維爾名下。2002年8月的一天中午,薄谷開來在瀋陽家中,給其播放法國別墅的幻燈片,薄熙來回家後也一起觀看。薄谷開來對國尼斯購買的,作為經營性物業,將來留給瓜瓜,他就可以有穩定的收入了。」薄熙來習慣性地點了點頭,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薄谷開來說:「等弄好了再去看吧。」2004年7月左右,薄谷開來告知其房產一事已經辦好,找機會讓薄熙來去法國看看該套房產,還說最近薄熙來會為此事與其見面。不久後的一個晚上,薄熙來打電話讓其到商務部,二人見面後在一樓停車場的過道上散步。薄熙來說,「聽說在尼斯買了經營性物業,這樣他們就有了穩定的收入,這些事我都不知道,今後等瓜瓜長大以後讓他處理這個事情。」並強調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尼斯這套房產的事情,其當時表示「明白」。2011年4月,薄谷開來決定讓其女朋友姜豐代持尼斯房產產權。其認為薄谷開來是擔心德維爾等人霸占別墅,同時擔心此事被外界知曉會影響薄熙來的仕途。同年5月,姜豐和德維爾在法國對控制該別墅的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交接。後其告知姜豐該別墅是其出資為薄谷開來購買。
(3)證人陳春國的證言證明:其曾按照徐明的指示,以賽德隆電器公司的名義開立過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美東公司。為此,該公司還補簽了向美東公司購買輕鋼廠房的虛假合同。
(4)證人亨利·李(美東公司第一副總裁兼上海辦事處負責人)的證言證明:2000年,徐明需向境外轉款,通過美東公司以進口輕鋼廠房名義申請了即期信用證。同年11月,該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通過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由交通銀行大連分行支付給了里昂信貸銀行紐約分行。該筆資金扣除手續費後約為美元322萬元,該款按照徐明的指示轉匯給了羅素地產公司。
(5)賽德隆電器公司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具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及附隨單據、美東公司開具的單據等書證證明:2000年10月30日,賽德隆電器公司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立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美東公司。基礎合同為進口輕鋼結構廠房合同。
(6)交通銀行《關於大連分行信用證有關情況的說明》證明:2000年11月7日,交通銀行大連分行根據賽德隆電器公司的申請開立了編號為LCE0200021002的信用證。受益人美東公司收到信用證單據後提交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11月24日,交通銀行大連分行要求美國運通銀行將美元3229972元匯給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
(7)東方匯理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提供的《關於323萬美元信用證有關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資料,羅素地產公司2004年9月更名為法國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法國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收到交通銀行大連分行支付的該筆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後,於2000年11月29日按照受益人美東公司的指令,在扣除有關手續費用後,將美元3221041.98元匯至羅素地產公司賬戶。
(8)證人德維爾的證言及親筆證詞證明:其與薄谷開來系朋友關係。2000年,薄谷開來讓其幫助在法國購買房產,其選定了位於尼斯市與戛納市之間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為避免出現薄家人姓名併合法避稅,其幫助薄谷開來設計了以公司名義購房的方案。根據該方案,2000年9月,其與薄谷開來通過網絡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並委託朗特里公司管理,薄谷開來持有該公司50%股份,其代薄谷開來持有50%股份。據薄谷開來講,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的300多萬美元是徐明提供的,該資金是羅素地產公司運營的唯一資金來源。2001年5月17日,薄谷開來安排羅素地產公司向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轉款歐元約20萬元,作為註冊資金在法國成立了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薄谷開來委託其擔任該公司經理。同年7月,按薄谷開來的指示,羅素地產公司將資金存戶,由特雷斯科信託公司擔保,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從勞埃德銀行辦理了金額為歐元2362960元的5年期貸款。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用該款購買了含稅價格為歐元2318604.7元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6年,羅素地產公司在盧森堡出資成立了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並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名下的資產實際由羅素地產公司擁有。羅素地產公司在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由其代持。同年,薄谷開來將羅素地產公司的上述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了到期銀行貸款。羅素地產公司不僅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通過借款加強了對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和別墅的控制。薄谷開來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和唯一受益人,其本人不擁有與該公司股權相關的任何收益,也不擁有與該公司控制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2011年4月,薄谷開來決定讓其將控制別墅公司的股權轉給姜豐,由姜豐為她代持。同年5月,其在法國巴黎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和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姜豐,並告訴姜豐等薄谷開來簽署轉給其另外50%股份的文件後再辦理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交接。同年9月,其收到薄谷開來簽署的將羅素地產公司全部股份轉給自己的文件。但其現在仍為薄谷開來代持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份,尚未轉給姜豐。
(9)羅素地產公司的註冊登記證明、收支明細、銀行對賬單、財務報表等資料,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料、《公司章程》、楓丹·聖喬治別墅《出售合同》、勞埃德TSB銀行與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商業貸款協議》等資料,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料、《公司章程》、會計報表、《貸款合同》、《預約合同》、《股份出售協議》等資料,特雷斯科信託公司收支明細,薄谷開來和德維爾致羅素地產公司董事的通知、聲明,羅素地產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貸款協議及相關人員往來郵件等書證證明:2000年9月21日,羅素地產公司成立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薄谷開來、德維爾各持有50%股份,薄谷開來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受益人。同年11月29日,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美東公司匯款美元3221041.98元。2001年5月17日,羅素地產公司向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轉款歐元約20萬元。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作為單一股東以註冊資金歐元20萬元成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由德維爾擔任經理。同年7月3日,羅素地產公司向特雷斯科信託公司在勞埃德TSB海外債券公司的定期存款賬戶匯德TSB銀行貸款歐元2362960元,期限五年。7月9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使用該貸款以歐元2318604.7元的價格購買了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6年8月2曰,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成立,德維爾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份。同月18日,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100%的控股股東。2006年11月,經德維爾、薄谷開來同意,羅素地產公司借款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以該借款償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購買別墅的到期貸款。2011年5月19曰,德維爾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姜豐。同年7月4日,薄谷開來聲明將其羅素地產公司50%的股份轉讓給德維爾。
薄谷開來、德維爾致羅素地產公司董事的部分聲明中有見證人「趙東平」的簽字。
(10)證人趙東平的證言證明:薄谷開來與德維爾關係比較密切。2006年,薄谷開來和德維爾說想在國外合作,需要律師見證。其按照薄谷開來和德維爾的要求在四份外文文件上用漢字簽署了姓名。
經趙東平辨認,偵查人員出示的薄谷開來、德維爾分別簽署的四份文件中見證人一欄的「趙東平」系其所簽。
(11)最高人民檢察院製作的說明及對薄谷開來、徐明的詢問筆錄證明:2013年2月6曰,偵查人員在薄谷開來的電腦中提取了薄谷開來製作的楓丹·聖喬治別墅裝修設計幻燈片(文件名為Feeling Zen和Flowering Zen ),後分別向薄谷開來、徐明播放了上述幻燈片。薄谷開來表示,偵查人員播放的幻燈片就是其在遼寧家裡給徐明和薄熙來觀看的幻燈片,均是其製作的。徐明表示,偵查人員播放的幻燈片就是2002年薄谷開來給其觀看的那套法國房產的幻燈片。
公訴人當庭播放了上訴幻燈片。
(12)證人姜豐的證言和親筆證詞證明:其是徐明的女朋友。2011年4月,徐明說,德維爾持股的公司在法國尼斯有一處別墅,要將德維爾持股公司的股權轉到其名下,徐明的意思就是把尼斯別墅放到其名下。同年5月,德維爾在法國巴黎辦理了向其轉讓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股權的手續,其沒有支付任何款項。羅素地產公司對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有230萬英鎊的債權。徐明曾告知其該房產系薄谷開來所有,她因身份敏感不便自己持有管理,讓其代為持有。
(13)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印象里還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閒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也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在模糊的印象中,谷開來和徐明似在我做遼寧省長時,曾在瀋陽向我提起過該房,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因時間較長,是否說到『購買』我記不清了,反正我因缺乏警覺、疏忽大意而未予重視、未加制止。現聽說該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產,我妻子又接受了外人的購房款,她又說對我講過,那我作為政府官員、一家之長,不論知情多少、是否記得,都責無旁貸。我對尼斯房的買賣、運作過程及房子的大小、價值都不知道,沒有參與過此事。我願意尊重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論,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認定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機票、住宿、旅行等費用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薄瓜瓜自2000年起一直在國外讀書。2000年到2007年,其在國外陪讀,此後其安排張曉軍陪讀。每年其或張曉軍陪薄瓜瓜最少回國三次。2003年,其要求徐明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徐明很痛快地答應了。自此,其和薄瓜瓜、張曉軍出國、回國以及中途到國外旅行的機票、旅行費用均由徐明支付。有時德維爾陪同,往返機票也是徐明支付。薄瓜瓜的老師全家來北京旅遊,薄瓜瓜還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北京旅遊,機票、住宿費用均由徐明支付。2008年後,瓜瓜及其朋友在假期經常去國外旅行,機票等旅行費用也由徐明支付。2011年8月份,薄瓜瓜和朋友去非洲旅行,其讓徐明全部負責安排,徐明很爽快地答應了。薄熙來曾問起薄瓜瓜去非洲是否安全,其對薄熙來說,徐明都已經安排妥當,薄熙來才放心。薄瓜瓜旅行回來後,給其和薄熙來帶回來了小禮物,講了許多非洲見聞。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3年,薄谷開來提出薄瓜瓜在國外上學,訂票不方便,希望其能解決機票費用,其表示訂票時可直接與其聯繫。此後,薄谷開來或張曉軍多次讓其為薄谷開來、薄瓜瓜以及德維爾等人購買國際或國內機票。還有幾次是薄瓜瓜在國外的朋友來北京旅遊,薄谷開來讓其支付了相關機票和住宿費用。2011年8月,薄谷開來讓其陪同薄瓜瓜及親友等去非洲旅遊,其因為有事未能陪同,但安排公司員工支付了旅遊費用。上述事宜由員工孫富春、張賢、郭曉霞具體辦理,累計票款有人民幣三、四百萬元。實德集團的發展壯大離不開薄熙來的幫助。為了感謝薄熙來對實德集團的關照,以及日後給予實德集團更多的幫助,其對薄谷開來、薄瓜瓜提出的要求儘量滿足。
(3)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2007年前,薄谷開來陪薄瓜瓜在國外讀書,二人的機票由實德集團的張賢、孫富春負責購買。2007年後,其接送薄瓜瓜的機票購票事宜,徐明安排郭曉霞辦理。之後,其與薄瓜瓜及薄瓜瓜親友、老師、同學的機票均由郭曉霞負責購買並在實德集團報銷。應薄瓜瓜的要求,其還讓郭曉霞為薄瓜瓜的朋友、薄瓜瓜學校的訪問團成員等預訂酒店,相關住宿費用均在實德集團報銷。薄瓜瓜還通過郭曉霞聯繫去非洲旅行。2011年8月,薄瓜瓜去非洲旅行回來後,給薄熙來、薄谷開來帶回了一些小禮物。
(4)證人孫富春、張賢的證言證明:自2003年起,他們分別按照公司領導安排,先後多次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和薄瓜瓜的老師預訂機票。上述票款均在實德集團或其下屬公司報銷。
(5)證人郭曉霞的證言證明:2004年其到實德集團工作。後根據徐明的要求,多次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薄瓜瓜的親友購買機票並在實德集團報銷。一般是張曉軍與其聯繫具體事宜,然後其通知北京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訂購機票。其還為薄瓜瓜的親友多次預訂酒店併購買機票。上述費用均在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報銷。2011年8月,薄瓜瓜及其親友去非洲旅行,包機費用與非洲境內費用共計美元 130841元,其通過徐明在香港花旗銀行的賬戶支付了上述費用,後有兩人退還了費用美元28 600元。
郭曉霞與薄瓜瓜、張曉軍之間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印證了郭曉霞為薄瓜瓜、張曉軍等預訂機票、旅遊行程及酒店的過程。
(6)證人范育新(時任北京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的證言證明:郭曉霞曾在其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預訂過約上百次機票,票款由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支付。2011年2月底,郭曉霞曾讓其為薄瓜瓜等41人預訂過國內機票。同年3月和7月,其又按照郭曉霞的要求,先後預訂過酒店房間。上述費用由實德集團或郭曉霞支付。
(7)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提供的相關機票、報銷憑證,郭曉霞的筆記,北京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消費明細,包機、預訂酒店合同,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付款憑證,中國銀行大連中山廣場支行營業部《國際匯款貸記通知書》,北京東方君悅酒店、北京飯店、華彬費爾蒙酒店、北京柏悅酒店提供的相關住宿資料等書證證明: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在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報銷機票費1864630. 8元、住宿費148424元、旅行費美元 102241元。
上述書證均經相關經辦人員辨認並予以說明。
7、認定徐明為薄瓜瓜購買電動平衡車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08年,薄瓜瓜想買一輛電動平衡車,其告訴薄瓜瓜讓徐明購買。薄瓜瓜向徐明提出後,徐明安排員工在北京給薄瓜瓜購買了一輛七、八萬元的電動平衡車。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8年,薄瓜瓜向其提出要購買一輛價值人民幣8萬多元的電動平衡車,其安排司機李佳忠辦理了此事。
(3)證人李佳忠的證言證明:2008年,薄瓜瓜要求徐明給他買一輛電動平衡車,徐明讓其辦理並送給薄瓜瓜。其即到北京市東四環路的大成國際大廈,花8萬多元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送到了薄熙來家。
(4)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2008年的一天,李佳忠打電話說要把一件東西送到薄熙來北京的家裡。其和薄瓜瓜回家後,看見院子裡有一個大箱子,裡面是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薄熙來還曾經在重慶騎過該車。2011年8月,薄瓜瓜將該車借給了朋友周杰。
(5)證人田超(時任北京中恆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北京中恆易達國際貿笏有限公司提供的銷售記錄證明:2008年,其公司營業地為北京市東四環路的大成國際大廈,經銷「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李佳忠曾於2008年7月31日購買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價格為人民幣85 710元。
(6)證人周杰(中國國家話劇院演藝中心演員)的證言證明:自2011年,薄瓜瓜的電動平衡車一直放在其家中。2012年8月,其將電動平衡車交給了辦案人員。
(7)《中央紀委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4·10」專案組暫扣物品移交登記表》證明:2012年8月7曰,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紀委)自周杰處扣押「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後將該車移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
經被告人薄熙來當庭辨認該車照片,薄熙來確認,其曾在家中見過該電動平衡車。
8、認定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歸還信用卡欠款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有美元、英鎊等。其安排張曉軍聯繫徐明,要求徐明為其歸還上述欠款。後徐明告知其透支的費用已還清。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張曉軍給其打電話,稱薄谷開來要求其為薄瓜瓜歸還信用卡透支的約美元3萬元和2萬英鎊。其安排司機李佳忠找朋友王季倬拿了現金交給張曉軍。事後,其告知薄谷開來信用卡透支的費用已還清。
(3)證人李佳忠的證言證明: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徐明電話告知其找王季倬取錢,為薄瓜瓜歸還信用卡的透支款,並通過短信告知所需英鎊、美元的數額。王季倬安排人員交給其英鎊、美元各2萬元左右。後其按照張曉軍的安排,將上述現金交給楊四堂。
(4)證人王季倬(時任北京華誠力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25日下午,徐明電話請其先墊付一些美元、英鎊給李佳忠,並通過短信告知具體數額。其即安排洪成武將所需美元和英鎊直接交給了李佳忠,後其將用於兌換外幣的人民幣335400元通過招商銀行卡匯給了洪成武。
(5)證人洪成武的證言證明:2011年,其根據王季倬的要求,將所需英鎊和美元交給一名男子,後王季倬將人民幣30餘萬元匯至其招商銀行卡。
(6)招商銀行北京大運村支行提供的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證明:2011年11月25日,王季倬向洪成武的招商銀行卡匯款人民幣335 400元。
(7)證人楊四堂的證言證明:其系薄熙來家的勤務員。2011年11月,張曉軍交給其一張薄谷開來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存摺。後其按照張曉軍的要求,從李佳忠處取回2萬多英鎊、美元2萬元,並將美元2萬元和1萬多英鎊陸續存入薄谷開來上述存摺賬戶,將存摺和剩餘的英鎊交給了張曉軍。
(8)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薄谷開來讓其聯繫徐明,為薄瓜瓜歸還中國銀行的外幣信用卡欠款。其通過短信把所需數額告知徐明。幾天後,徐明司機李佳忠告知錢已取到,其便安排楊四堂將全部美元和部分英鎊存至薄谷開來的中國銀行存摺,剩餘英鎊由其保管。薄瓜瓜的信用卡是副卡,主卡由薄谷開來持有,信用卡與薄谷開來的存摺綁定。
(9)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提供的銀行開戶及交易歷史表等書證證明:薄谷開來以「谷開來」名義開立過兩張中國銀行長城國際卡,卡號分別為1009421045030013、5127320024190018.對應的附屬卡持卡人均是薄瓜瓜,綁定的自動還款賬號均是薄谷開來以「谷開來」的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個人存摺賬戶40204000188(H97942P楊四堂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共向該存摺賬戶存入美元2萬元、17900英鎊。
9、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歸還信用卡欠款及送給薄瓜瓜電動平衡車知情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平時其和薄熙來一起吃飯、散步時,有時會聊到多年來徐明對其家和薄瓜瓜成長支持很大等話題,也談過徐明為其家和薄瓜瓜支付了一些費用的事情,所以其與徐明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薄熙來還曾問徐明是不是真正可靠,其說徐明很可靠。2011年8月,薄瓜瓜與其朋友去非洲旅行時,由於薄熙來擔心薄瓜瓜的安全問題,其告訴薄熙來徐明都已安排妥當。薄熙來在重慶試騎電動平衡車時。其告訴薄熙來該車系徐明購買。
證人張曉軍的證言印證了薄熙來曾經在重慶騎過電動平衡車的情況。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薄谷開來、薄瓜瓜經常往返國內外,每次都坐頭等艙,金額很大,錢都不是他們家出的,薄谷開來不可能不告訴薄熙來其為他們家支付機票款的事情。薄熙來和薄谷開來之間溝通充分,其為薄瓜瓜歸還信用卡透支費用,為薄瓜瓜購買物品的事情,薄谷開來也不可能不告訴薄熙來。2004年夏天,薄熙來在商務部一樓停車場和其散步時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說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薄熙來說的這些話應該也包含了感謝其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等費用的意思。
(3)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我從多方面積極支持、大力幫助實德的發展,而同期徐明也成了我家裡的常客」。「我和谷開來最上心的是瓜瓜,徐明也深知我倆就此一個獨子,又在國外讀書,特別關注的事。由於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開來向我稱讚徐明『夠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讓我對薄瓜瓜的事放心,他會關心和幫助的。儘管我沒有具體過問,但我深信這不是空話,因為我們和徐的交往已不是一年兩年,且給過他不少實質性的幫助;而他又很有實力,完全能辦到,幫個靑年人上學,在他不是什麼困難,對他不算什麼。所以瓜瓜的事,有他關心,我很放心。具體的衣食住行,用不着我多問多管,他想的會比我還周到。具體資助的情況和數額以組織查證為準。」「有一次徐買了一輛電動平衡車,我還試了一下。」「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董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了我『帶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顧瓜瓜,仔細回想,是因為我曾經在他企業發展的關鍵階段給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尋常的。」
二、貪污事實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係密切的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視聽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賬戶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王正剛的證言證明:2000年8、9月,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其具體承辦上級單位的涉密場所改造工程。2002年3、4月份工程完工結算後,上級單位要撥付給大連市政府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其便向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薄熙來當時說沒有想好,先考慮考慮再說。一周後,其感覺薄熙來第一次沒有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就產生了一個想法,想試探一下薄熙來是不是對這個錢還有其他想法,同時也是為感謝薄熙來的提拔重用,其便向薄熙來提出,該工程賬目已經處理完,這500萬元來自上級單位,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情,很安全,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薄谷開來陪讀,開銷很大,不如找一家公司以諮詢費的名義把這筆錢轉出來,留給薄熙來貼補家用。薄熙來表示同意並當即給薄谷開來打電話說:「上級單位要轉來一筆500萬元的工程費用,正剛出了個主意,留給你用,你看怎麼處理,等你回來後我讓正剛找你」。後其得知薄谷開來回到瀋陽,即到薄熙來家告訴薄谷開來,上級單位撥給大連市工程款500萬元,大連市其他人員均不知曉,其已經向薄熙來匯報留給薄家貼補家用,並向薄谷開來提出可找一家諮詢公司分筆提出。薄谷開來聽後很平靜地說,諮詢公司就不用找了,直接找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商量如何處理即可。後其按照與趙東平商定的辦法,告知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具體負責施工的藝聲視聽公司賬戶,又讓趙東平與藝聲視聽公司經理嚴志耕商量具體轉款事宜。2005年上半年,嚴志耕打電話對其說500萬元已全部轉給了趙東平。
2、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薄熙來任遼寧省省長期間,有一天對其說,王正剛要給其一筆錢,數額挺大,讓其與王正剛直接商談。後王正剛來到其瀋陽的家中,說他負責的一項工程余出人民幣500萬元,薄熙來讓把這筆錢給其。其便讓王正剛與趙東平商量如何辦理。隨後其通知趙東平代為接收保管該款,並告訴薄熙來王正剛給的錢已經收下,由趙東平保管。
3、證人趙東平的證言證明:其與薄熙來系同學關係。昂道律師事務所是由薄谷開來開辦的北京市開來律師事務所改制而來,其任該所主任。經薄谷開來介紹其認識了王正剛。2002年3、4月份的一天,薄谷開來讓其代為保管一筆錢,並讓其與王正剛聯繫具體轉款事宜。王正剛對其說薄熙來對他有恩,他的朋友嚴志耕有一筆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要給薄熙來補貼家用,先轉入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王正剛讓其與嚴志耕聯繫。為安全起見,其讓嚴志耕先將部分款項匯至其同學李石生的公司賬戶。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3月17日,嚴志耕分六次向李石生名下的北京鑒知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知公司)和北京山河世紀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河世紀公司)匯款4483602元,分四次向昂道律師事務所匯款516398元,共計500萬元整。李石生用轉賬支票和現金將收到的款項全部轉交於其。其收到全部款項後告知了薄谷開來。
4、證人嚴志耕的證言證明:藝聲視聽公司、大連市藝聲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電子公司)、大連天創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創電子公司)均是其個人出資、經營的企業。20以年3月,藝聲視聽公司承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改造工程。工程款結算後,上級單位於2002年4月又向該公司匯入人民幣500萬元。按照王正剛的安排,其與趙東平商議後,自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通過其個人及藝聲視聽公司、藝聲電子公司、天創電子公司的賬戶將500萬元陸續轉給了趙東平指定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事後,王正剛叮囑其不要對別人亂講。
5、證人李石生的親筆證詞證明:2002年4、5月份,趙東平提出要將人民幣500萬元暫存於其公司的賬戶。之後,名下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陸續收到共計4483602元。後其與趙東平全部結清。
6、證人程岩(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2000年,王正剛局長根據薄熙來的指示領受了一項上級單位的裝修工程任務,王正剛指派其負責施工管理。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上級單位舉辦答謝宴會,其與王正剛一起去了上級單位,回來時王正剛說省里有事要去瀋陽,其一人回了大連。
7、證人李永金(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證言證明:薄熙來自大連市調走後的一天,王正剛向其匯報,過去薄熙來曾安排其承擔過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一項裝修工程,現在工程開工,需要財政撥款。因是涉密工程,其未再多問,即同意撥款。工程完工後,上級單位沒有返還給大連市任何工程款。
8、中國建設銀行匯款憑證及相關情況說明等書證證明:2002年4月8日,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匯款人民幣500萬元。
9、大連銀行保稅區支行、中國光大銀行丹東分行營業部、中國光大銀行北京德勝門支行、中國農業銀行大連白山路分理處及大連西安路分理處、中國銀行北京亮馬河大廈支行、深圳發展銀行大連開發區支行、北京市商業銀行北辰路支行電匯憑證、匯劃業務記賬憑證、進賬單、對賬單等書證證明:2002年5月23日至2002年12月26日,嚴志耕、藝聲視聽公司、藝聲電子公司共向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匯款人民幣4483602元。2002年12月27日至2005年3月17日,昂道律師事務所共收到藝聲電子公司、天創電子公司匯款人民幣516398元。
10、被告人薄熙來在親筆供詞中供述:「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瀋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但因大連市財政已經結算完,該給裝修公司的錢已經付完了,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幾天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一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這筆款子進入谷開來同事律師所賬戶的重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雖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楚了,但這筆款子進入了我妻子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已判刑)、李陽(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王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垻區分局副局長)為包庇薄谷開來,拘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鬚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次日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傑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髙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後,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後決定對王鵬飛釆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00083號刑事判決確認,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和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將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投毒殺害,二人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為包庇薄谷開來,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徇私枉法,均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2、證人王立軍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8日晚,其向薄熙來匯報了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薄熙來反覆追問是誰幹的,其都明確說是薄谷開來用氰化鉀類毒藥將尼爾•伍德殺害。次日上午,其被通知到市委1號樓,吳文康、郭維國也在場,薄熙來當面辱罵其誣告陷害薄谷開來並打了其臉部一拳,還將茶杯摔在地上,說「這就是我的態度,我讓你們看看」。當天下午,其派人將王智、王鵬飛舉報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的「辭職信」送給薄熙來的秘書車輝。2月2日,其被違規免去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作為副市長也不再分管公安工作,加之身邊的工作人員相繼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遂於同月6日下午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申請政治避難。
3、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早晨,薄熙來告知其1月28日王立軍舉報其殺害尼爾·伍德。其表示這都是王立軍誣陷,尼爾·伍德是酒後猝死。薄熙來稱當天要狠狠地批王立軍。中午,薄熙來說他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後吳文康也告知其,薄熙來怒斥王立軍,並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摔了一個杯子,且讓吳文康和郭維國作見證人。當天晚上,吳文康拿來幾封辭職信,稱王鵬飛、王智舉報其殺害了尼爾•伍德。其提出舉報信系誣陷,並讓吳文康調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王智寫悔過書向其賠罪,承認寫辭職信是受王立軍指使。7日凌晨,翁傑明、吳文康等人到其家中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其建議由醫院出具證明,證實王立軍系因精神存在問題而進入美領館,薄熙來表示同意。當天中午,其讓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在精神方面存在嚴重抑鬱狀態的診斷證明,其與吳文康看後將診斷證明的日期由2月7日修改為2月4日。吳文康、關海祥與王鵬飛談話後,因王鵬飛不承認誣陷,其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立案審查。後公安機關對王鵬飛以誣告陷害罪立案審查。
4、證人吳文康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上午,在市委1號樓會議室,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並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將茶杯摔在地上,並指着摔碎的茶杯對王立軍說:「從此咱倆的關係就這樣!」當晚,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從市公安局拿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其帶着辭職信到薄熙來家中,將王鵬飛、王智以辭職信的形式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之事告訴薄熙來和薄谷開來。薄谷開來說這是誣陷,讓查查王鵬飛和王智,並讓其與二人談談,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下午和晚上,其分別與王智、王鵬飛談話。王智說辭職信是王立軍授意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並寫了一份悔過書。王鵬飛堅稱信的內容真實。事後,其向薄熙來匯報了對王智的調查情況。吳文康還證明其本人沒有調查王鵬飛和王智的權力。
5、證人郭維國的證言證明:其曾負責「11·15」案件偵查工作。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來召集其與王立軍、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後,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沖其喊道,「郭維國,我叫你來,就是要讓你看看我的態度,讓吳文康來也是讓他做個見證」,接着拿起一個茶杯摔在地上,並對王立軍說:「以後咱們的關係就像這個茶杯一樣到此為止。」
6、證人楊樺(時任重慶市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與眼科主任孫漢軍一起到重慶市公安局為王立軍檢查身體。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痛症狀。經檢查,王立軍有針尖狀鼓膜穿孔,考慮診斷為鼓膜穿孔(外傷性)。
證人孫漢軍的證言印證了證人楊樺的證言。
7、證人王智的證言及其書寫的悔過書證明: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鵬飛分別寫辭職報告,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2月2日王立軍被宣布免職後,郭維國找其做工作,其想到王立軍被免職的下場,就違心承認辭職信內容不真實,並按照吳文康的要求寫了情況說明和悔過書。當晚,吳文康還對王鵬飛進行了調查。
8、證人王鵬飛的證言證明: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智分別書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2月2日晚,吳文康代表市委圍繞「其與王智等人如何密謀及誣陷薄谷開來的原因」等問題向其調查,並要求其書寫悔過書,其沒有答應,直到後半夜才被允許回家。15日下午,王興亞副書記與其談話,了解寫辭職信的背景和經過。之後,其被帶到市公安局的辦案基地,被關禁閉。
9、王鵬飛、王智書寫的辭職信證明:該二人曾於2012年1月分別以辭職信的形式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殺害尼爾·伍德。
10、證人陳存根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30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擬調整王立軍的分工,提名關海祥接任王立軍在公安局的職務。其表示同意,但提出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必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次日晚,薄熙來傕其加快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的程序安排,其再次提出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才能上會薄熙來表示先上會研究。2月1日下午,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通過了王立軍和關海祥的職務任免決定。會後,其請示薄熙來向公安部發函徵求意見,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與王立軍談話。與王立軍談話時,王立軍曾提到薄熙來家有人涉及命案。其向薄熙來匯報後,薄熙來極不耐煩,訓斥其軟弱,要求其第二天即到市公安局宣布任免決定。同月17日上午,薄熙來打電話稱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已對他立案偵查,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要求其抓緊按照程序取消王鵬飛的渝北區副區長侯選人資格。當天,公安局也送來一份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建議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文件。根據薄熙來的要求和公安局的報告,組織部召開會議,形成了向市委領導的請示,薄熙來圈閱同意。其即安排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將有關王鵬飛不再列入副區長提名人選的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
11、證人劉光磊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議王立軍不再兼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由關海祥接任。其表示同意,但提醒說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需徵求公安部的意見,薄熙來未表態。當天下午,市委召開常委會,通過了薄熙來的上述提議。會後,薄熙來要求其和陳存根於第二天上午代表市委去市公安局宣布該決定。
12、證人黃奇帆(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1月31日晚,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王立軍最近工作狀況有些狂躁,有些事情做得出格、過分,同時王立軍多次去大坪醫院診斷精神方面的疾病,醫生出具的意見是王立軍患有比較嚴重的抑鬱症,有較為強烈的幻覺和強迫感,他考慮對王立軍的工作分工進行調整,不再分管公安局工作。薄熙來並表示他已經與其他市委、市政府領導作了溝通,準備第二天在市委常委會上討論。次日下午,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了此事。
13、證人車輝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分別通知黃奇帆、陳存根等重慶市委、市政府領導與薄熙來談話。2月8日上午,翁傑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後告知其,薄熙來讓對外發布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以防止網絡炒作。
14、證人胡奕(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的證言及其出具的說明證明:2012年1月31日,陳存根部長通知其準備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黨委書記職務的相關材料。2月1日晚,其安排人員發函向公安部徵求意見,2日上午按照陳存根要求,再次與公安部政治部電話聯繫,但沒有收到公安部回覆意見。當日上午10時,其和陳存根、劉光磊等一起到市公安局口頭宣布了市委的決定。由於沒有公安部的同意,所以對王立軍、關海祥的任免沒有正式文件。
15、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徵求意見的函發出經過的說明》及《機要件交寄單》證明:就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由關海祥接任一事,2012年2月1日,市委常委會後,市委組織部先將《關於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徵求意見的函》傳真給公安部徵求意見,次日上午又以機要形式將原件報送公安部。
16、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向市委常委會報送的「王立軍免職材料清單」證明: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1月31日提出《關於部分幹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建議王立軍不再擔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月1日,薄熙來圈閱了該文件。
17、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幹部會議建議方案》證明:陳存根2012年2月2日在重慶市公安局幹部會議上宣布的內容為,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關海祥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提名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人選;有關職務任免按程序辦理。
18、證人王勇(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與翁傑明、吳文康、關海祥在薄熙來家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的有關情況。薄谷開來參與研究,並建議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有問題的證明。
19、證人翁傑明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與王勇、吳文康等人到薄熙來家匯報王立軍出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事情,薄谷開來也聽取了匯報,並提出王立軍患有精神病,薄熙來也說王立軍有精神病並要求拿到診斷證明。次日凌晨,其接到薄熙來要求防止網絡炒作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的指示並通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兼新聞辦主任周波。不久,周波遞交其一張寫有「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髙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紙條,並提議發布該信息以轉移網絡輿論熱點。其持該紙條匯報並得到薄熙來同意後告知周波可以發布。微博發布的上述內容並不屬實。
20、證人朱錫光(時任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薄谷開來要求其出具一份王立軍在精神方面有病的診斷證明。其通知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曉江趕到市委3號樓,蔣曉江即出具了一份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的診斷證明,並按照薄谷開來要求把診斷日期提前到2月4日。
21、證人蔣曉江(時任重慶市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上午,其按照朱錫光副院長的電話通知趕到市委3號樓,應薄谷開來、吳文康的要求,書寫了一份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並把診斷日期提前到2月4日,當天下午,其與吳文康等將診斷證明送交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其還將診斷證明複印件交給了翁傑明的秘書。
22、證人尹曉華(時任翁傑明秘書)的證言及其提供的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證明:2012年2月7日17時許,蔣曉江交給其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的日期為2012年2月4日的診斷證明複印件。翁傑明讓其保存好這份文件。該診斷證明的主要內容為,初步診斷王立軍目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
23、王立軍在重慶市大坪醫院的原始會診記錄、就診病歷資料等書證顯示:沒有關於王立軍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記載。
24、證人周波、吳勇軍(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馬玉霞(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的證言及周波親筆書寫並經吳勇軍、馬玉霞認可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2月8日早晨,翁傑明秘書長向他們傳達了薄熙來的指示,要求在中央正式發布官方消息前防止網絡炒作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為此,其三人商定在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上發布消息,以轉移網絡關注焦點。周波起草並徵求吳勇軍、馬玉霞意見後,將信息稿送翁傑明報薄熙來審定。後翁傑明電話通知周波可以發布。周波即通知馬玉霞於2月8日上午10時54分在微博上發布了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信息。
25、證人關海祥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上午,薄谷開來書面舉報王智、王鵬飛誣告陷害她,要求追究王鵬飛的刑事貴任。其建議薄熙來不要對二人進行審查,薄熙來表示同意。但不久,薄熙來又指示其一定要查,並要求其馬上就辦。其與副局長王廷彥商筻後,決定先由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興亞負責處理。後薄熙來向其詢問王鵬飛的有關情況,其匯報稱正在對王鵬飛調查,但近期王鵬飛作為副區長侯選人要參加選舉。薄熙來提出不能提名王鵬飛為副區長侯選人,他將告知組織部長陳存根,也讓其與市委組織部聯繫。其與市委組織部聯繫後,根據要求由市公安局呈報了建議王鵬飛不作為副區長人選的函。
26、證人王廷彥(時任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中午,關海祥告知其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誣陷她,要求公安局立案偵查,薄熙來開始不同意立案調查,但後來又要求必須立案,並說一切貴任由他承擔。其二人商量後決定先由市公安局紀委初查,再由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立案偵查。
27、證人王興亞(時任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常務副書記)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根據關海祥的安排,其組織人員研究了王鵬飛涉嫌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犯罪的事實,出具了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初查報告。經與關海祥、王廷彥研究,決定對王鵬飛先約談、後禁閉,由渝中區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刑事立案。後渝中區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立案偵查,並對王鵬飛釆取了禁閉措施。
28、證人王成宸(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下午,王興亞書記召集開會說,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向市公安局實名舉報王鵬飛、王智誣告陷害,市局黨委要求市局紀委牽頭調查;還說王智已經承認辭職信中舉報內容不實,郭維國也可印證這個情況,相當於薄谷開來的舉報有一定依據。王興亞還拿出王鵬飛和王智的辭職信、薄谷開來的舉報信、王智的悔過書、郭維國寫的情況說明,安排其做調查方案。當天下午,其參與了約談王鵬飛的工作。16日,市公安局決定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指定渝中區分局辦理此案。渝中區分局於當日立案,後王鵬飛被釆取了禁閉措施。
證人吳學斌(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的證言印證了證人王成宸的上述證言。
29、薄谷開來書寫的控告信,重慶市公安局紀檢監察受理控告案件登記表、重慶市監察局駐重慶市公安局監察室案件移送函,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重慶市公安局決定禁閉審批表、禁閉通知書等書證證明:2012年2月15日,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等人誣告其故意殺人,要求以涉嫌誣告陷害罪予以查處同日,重慶市公安局經初查,將該案移送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次日,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涉嫌誣告陷害案立案偵查,並決定自2月18日起對王鵬飛實行禁閉。
30、中共重慶市公安局紀委調查筆錄證明:2012年2月15日至21日,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圍繞王鵬飛的財產收入狀況、王立軍是否授意書寫辭職信、授意的具體內容、辭職信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等對王鵬飛進行調查。
31、中共重慶市公安局委員會《關於王鵬飛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報告》證明:2012年2月17日,中共重慶市公安局委員會向中共重慶市委建議,鑑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
32、證人杜和平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7日中午,陳存根通報了市公安局關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的報告。據此,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按照組織程序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侯選人提名,並報市委相關領導進行了審批。當天下午,其將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
33、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證明:2012年2月17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分別向薄熙來等市委、市政府領導請示,鑑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薄熙來於當日圈閱了該文件。
34、證人周旬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重慶市渝北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其接到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關於不將王鵬飛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電話通知後,隨即召開區委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並通知區人代會主席團履行相關程序,取消了王鵬飛的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
35、《關於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的修改意見》及選舉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的侯選人選票、結果統計表等書證證明:2012年2月17日,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將《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中的「副區長7名」、「副區長正式候選人8名」各減少1名。王鵬飛未被作為副區長侯選人參加選舉
36、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號刑事判決認定:王立軍於2012年2月6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領館,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面勸導,於次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
37、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號刑事判決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市刑警總隊《情況說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於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此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偵查。
38、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媒體信息專報》刊發的「王立軍事件」輿情反應、輿情動態證明:至2012年2月8日,境外推特(Twitter)、海外華人第一門戶網站「未名空間站」、鳳凰微博、天涯論壇、國內QQ群等,對王立軍叛逃美領館事件大量報道、轉載,傳播呈擴大之勢。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通過微博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消息後,境外媒體、網站持續關注,不斷更新報道。
3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並當庭供認: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向其匯報,有人反映英國人尼爾·伍德死亡案與薄谷開來有關。之後,其詢問薄谷開來與尼爾·伍德的關係,稱有人檢舉她與尼爾·伍德死亡有關。薄谷開來說尼爾·伍德系飲酒過度引發心臟猝死,是王立軍策劃要誣陷她,並拿出公安機關的證明。第二天上午,其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質問王立軍是否指使他人寫信舉報薄谷開來,並打了王立軍一耳光,還摔了一個杯子,讓王立軍把幾個人的辭職信拿來。後其產生了調整王立軍職務分工的想法,即分別與市長黃奇帆、市委副書記張軒、市委組織部長陳存根、市紀委書記徐敬業、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談話,以王立軍工作壓力大等原因,提出調整王立軍的分工,王立軍不再擔任公安局局長職務。陳存根、劉光磊都提醒,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局長職務,須事先徵得公安部同意。2月7日凌晨,重慶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向其匯報王立軍叛逃事件時,薄谷開來也參與了,並提出王立軍精神存在問題,還可能提出了醫療診斷證明的事情。對於是否同意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微博,其沒有印象翁傑明是否向其請示過,但在中央紀委審查時,其表示過願意承擔貴任。2月,關海祥拿着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的材料向其請示,說薄谷開來要求查王鵬飛,其先表示不用處理,後又要求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並提議不要提名王鵬飛任渝北區副區長。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薄熙來的自然身份情況。
2、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務任免決定文件、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任免呈報表》,中共中央《關於對王立軍事件和「11·15」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和嚴肅處理的情況通報》、《關於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薄熙來於1993年2月19日至2000年8月21日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1999年8月30日任遼寧省委委員、常委、遼寧省大連市委書記,2000年12月29日任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2001年2月24日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2004年2月29日任商務部部長,2007年10月任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委員、政治局委員,同年11月27日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2012年3月14日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職務,同年4月10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9月28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3、中央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出具的《關於薄熙來案件發破案經過》證明了本案的案發情況,以及被告人薄熙來不具有自動投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線索的情節。
4、扣押凍結款物清單及扣押凍結手續證明:案發後,辦案機關扣押、凍結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 806 708. 58元。
5、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親筆證詞證明:其家裡的錢交由張曉軍負責保管,還有部分資金交由趙東平等人保管。
證人趙東平的證言證明其曾代薄谷開來保管過錢款。
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薄谷開來陸續交給其一些外幣和人民幣現金,讓其代為保管。其以自己的名字將上述部分錢款存入銀行。經薄谷開來同意,其以自己的名字用上述錢款購買過理財產品和股票。
6、從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上下載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偵查機關提供的外匯牌價表等書證證明了薄熙來收受美元、歐元時相關外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價。
針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於被告人薄熙來所提其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上述材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不予採信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被告人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力,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兩份自書材料,分別為薄熙來於 2012年6月28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7月26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在《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合併後啟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以及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灣廣場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以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庭審中,薄熙來將上述自書材料中交代的具體幫助事實辯解為公事公辦,同時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綜合全案證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後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相關內容與證人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辯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來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還寫到,「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閒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據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時,雖然徐明已經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別墅出資的事實,但並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節,薄谷開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金用於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後,薄谷開來在2013年1月20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和徐明在瀋陽家裡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家和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後一起觀看,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況表明,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系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代的,並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後違心所寫。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證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證言均形成於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鑑定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3月被羈押後,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於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作證能力存疑且其證言可能是在某種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不能排除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衝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證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辯解和辮護意見。
經查,上述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相互印證,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4、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後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請託的事項提供了幫助,並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物。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構成受賄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易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為請託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是為請託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為與請託人相關的單位謀取利益,也無論在為他人謀利時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約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5、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薄熙來與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的于幼軍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其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廈」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
經查,公訴機關未將被告人薄熙來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的行為作為其受賄犯罪的謀利事項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賄事實中予以認定。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起訴指控和判決認定的事實無關,本院不予採納。
6、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唐肖林關於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不應採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事實難以認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唐肖林的多份證言、親筆證詞、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便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請求並獲得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為表示感謝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且其證言的主要內容始終穩定,並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其中,唐肖林證言中關於薄熙來曾在上述兩起事項上應其請託提供幫助的內容得到了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的印證,薄熙來當庭亦不否認;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兩次送給薄熙來的美元13萬元的部分來源得到了證人姬巍、張文勝證言的印證;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2004年6月送給薄熙來的人民幣5萬元系其安排宋振軍在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中支取,並曾告知宋振軍準備送給薄熙來的內容,得到證人宋振軍的證言及大連國際公司帳外資金記帳頁的印證。雖然唐肖林的證言在個別細節上與其他證據存在差異,但對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事實的認定沒有影響。而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予以供認,並與唐肖林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雖然薄熙來在庭審中翻供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但其辯解與在案其他證據矛盾,不足以採信。綜上,認定薄熙來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7、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雖能證明其曾三次從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但該證言不能證明其所取錢款與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該份證言,本院不予採信。
8、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徐明與薄谷開來證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證言系孤證,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證一事無在卷證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證言均證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其瀋陽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案機關從薄谷開來電腦中提取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印證,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幻燈片的事實;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一致證明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係由徐明出資的事實,二人的證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細節,不影響對薄熙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另外,徐明的證言還證明薄熙來曾於2004年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印證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情的事實。雖然辦案機關未調取到徐明當時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經法庭庭後核實,商務部安全保衛處作出了不能確認現存車證記錄完整以及部領導的客人經領導確認可由部值班室向駐部武警報號後駕車進出商務部的說明,因此本案證據中雖然沒有徐明2004年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並不能據此否定其證言的真實性。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9、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明楓丹·聖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證均來自於境外。未經公證、認證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證的來源不明,且均系複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徐明提供的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且不能證明別墅產權屬於薄谷開來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於辦案機關收集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書證的複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鑑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涉及楓丹·聖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證分別系辦案機關依法從徐明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證人德維爾、姜豐向辦案機關提供,來源清楚,其所證明的內容與薄谷開來、德維爾、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薄谷開來、德維爾、徐明、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可以證明,薄谷開來為隱瞞別墅真實產權關係及避稅,安排德維爾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實施複雜的購房方案專門設立系列公司並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此後,薄谷開來為繼續掩蓋涉案別墅真實產權關係並進一步加強實際控制,以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的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又相繼改變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充分證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為手段擁有涉案別墅,並行使所有人權利的事實。別墅產權雖未登記在薄谷開來名下,不影響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實際所有人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及購買電動平街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瓜不錯,為薄瓜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證明其不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事實,而且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徐明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說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此外,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薄熙來的親筆供詞還證明薄熙來對於涉案電動平衡車系徐明購買一事知情。綜上,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薄熙來對於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於其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影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1、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現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後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對該部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343211元不予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採納。
12、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的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徐明以及具體經辦此事的張曉軍的證言均證明該筆款項系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向徐明索要,關於墊付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3、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的外幣數額並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辯護意見。
經查,徐明系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的信用卡歸還欠款,徐明為此支付的費用均應認定為薄谷開來收受的數額;張曉軍、楊四堂因故未將部分款項及時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不影響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款項數額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4、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涉案款項人民幣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而由王正剛交給薄谷開來占有。薄熙來亦曾供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如何處理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並建議將該款給其補貼家用,其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辦理事宜。雖然薄熙來又辯稱在第一次見面時王正剛提出要將該500萬元給其補貼家用後,其明確表示反對,要求王正剛公事公辦,第二次見面時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議,只是因為該款不好處理,想讓薄谷開來幫忙妥善解決,但其以上辯解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不符合常理。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涉案款項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量處理,並致該款最終由薄谷開來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5、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指控的貪污事實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政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上級單位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付涉案款項時,被告人薄熙來雖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但其職權範圍仍覆蓋遼寧省所轄的大連市,且其作為涉密工程的原負責人,仍對該工程負有特定的延續管理職責,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6、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王正剛的證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證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為定案根據的辯護意見。
經查,王正剛的證言所證明的其兩次向被告人薄熙來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並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其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如何處理並就此事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後其按薄谷開來的要求與趙東平具體聯繫辦理轉款事宜等主要情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和書證均能夠相互印證。其中,王正剛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均證明其在2002年3、4月份兩次到瀋陽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的處理,薄熙來亦曾供認與王正剛有過上述兩次見面,雖然薄熙來當庭又表示對於王正剛是否第二次向其請示記憶不清,但亦未明確否認此節;同時,王正剛前述證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來請示的時間,與證人程岩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岩與王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瀋陽的時間,薄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轉入涉案款項的時間,均能夠相互印證;王正剛當庭的證言對其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的事實再次予以證明,與其庭前證言、親筆證詞的相關內容一致,雖與其庭前證言所證的見面時間略有差異,但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7、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涉案人民幣50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並未進入趙東平賬戶,另有32萬餘元用於繳稅,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並按500萬元追贓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在案證據,上述500萬元在案發前確有150萬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時在轉款過程中有32萬餘元的稅款支出,但該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如何處理,薄谷開來安排王正剛與趙東平協商後,王正剛通知工程所在單位將500萬元直接匯入嚴志耕的公司,再由嚴志耕按照趙東平的要求,將500萬元分別轉入李石生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以及趙東平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因此,該150萬元系按照趙東平的要求轉入李石生的賬戶,被李石生使用不影響該筆款項由趙東平代薄谷開來保管,已被薄谷開來占有的事實的認定。至於32萬餘元的稅款支出,屬於薄谷開來、王正剛實施侵吞公款行為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8、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並未要求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道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關海祥的證言證明其系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其還將薄熙來提出此項要求的經過告知了王廷彥,王廷彥的證言能夠印證此節內容。同時,關海祥的證言還證明其向薄熙來匯報對王鵬飛調查以及王鵬飛將作為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情況後,薄熙來表示將與陳存根溝通取消王鵬飛的候選人資格:陳存根的證言也證明薄熙來告知其重慶市公安局正在對王鵬飛立案調查,要求不再將王鵬飛提名為副區長候選人;載有「鑑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內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亦經過薄熙來親筆簽批。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無任何證據支持,與在案證據明顯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9、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的證據不足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翁傑明的證言證明其曾就重慶市委宣傳部起草的關於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內容向被告人薄熙來請示,經薄熙來同意後通知宣傳部對外發布;證人車輝的證言證明翁傑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後告知其薄熙來要求對外發布關於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與翁傑明的證言相印證;證人周波、吳勇軍等人的證言證明,周波將起草的微博稿報送給翁傑明後,翁傑明表示待其向薄熙來請示後再做決定,後翁傑明電話通知可以發布,上述證言也可以印證翁傑明關於曾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的證言內容。綜上,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有關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這一事實的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叛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於深夜到其家中匯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是虛假的;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係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叛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之後,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在通知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到場的情況下,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並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並在明知未按程序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並宣布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認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因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提名。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且均直接指向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辦案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主觀意圖,並導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工作人員亦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所致,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此外,在王立軍叛逃後,薄熙來允許無權參與處置、且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相關聯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該診斷證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況且,薄熙來與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開來的片面之辭即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診斷證明內容虛假的說法顯然不合情理。薄熙來在明知王立軍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7376.11元、貪污人民幣5的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343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鑑於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 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旭光
審判員 張威力
審判員 劉志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姜 梵
書記員 朱小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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