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2000年)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00年10月16日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2003年)
(2000年10月1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一、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報送;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報送;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由制定機關辦公廳(室)負責報送。

四、法規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國務院令或公告、有關修改、廢止或批准的決定、法規文本、說明及審議結果報告等有關文件,裝訂成冊,一式10份。

五、報送備案的法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負責接收、登記、存檔。

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按照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將報送備案的法規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六、每年1月底前,各報送機關應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規的目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查。

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常委會辦公廳報秘書長批轉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規進行審查。

上述機關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先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需要審查的,由常委會辦公廳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規進行審查。

被審查的法規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的,應同時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八、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工作機構收到涉及法規審查建議的信函後,應及時轉交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辦理。

九、專門委員會一般應在收到秘書長批轉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十、經專門委員會會議審查,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牴觸的,專門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常委會辦公廳;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專門委員會應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共同進行審查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經交換意見,認為法規不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書面告知常委會辦公廳;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應共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和法律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的,由常委會辦公廳報經秘書長同意後,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十一、專門委員會向制定機關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抄送常委會辦公廳。制定機關研究提出的是否修改的意見,在向專門委員會反饋後,由接收反饋意見的專門委員會將原件一式三份送常委會辦公廳。

十二、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十三、法規審查工作結束後,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

十四、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定期將法規的備案情況和審查工作的進展情況編輯成《法規備案審查簡報》,及時提供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工委各局(室)及報送機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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