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2005年)

本工作程序已於2019年12月16日被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廢止。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2003年)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05年12月16日
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
(2000年10月1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2003年8月1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委員長會議修訂 2005年12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第二次修訂)

一、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以下筒稱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報送;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報送;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由制定機關辦公廳(室)負責報送。

四、法規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國務院令或者公告、有關修改、廢止或者批准的決定、法規文本、說明及審議結果報告等有關文件,裝訂成冊,一式十份。

五、報送備案的法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一局負責接收、登記、存檔。

常委會辦公廳秘書一局按照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分工,將報送備案的法規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六、每年一月底前,各報送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規的目錄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查。

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委會辦公廳秘書一局接收、登記後,報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

上述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辦公廳等工作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對法規提出審查建議的信函後,應當及時轉交法制工作委員會。

八、專門委員會認為備案的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主動進行審查,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需要主動進行審查的,可以提出書面建議,報秘書長同意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九、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法規進行審查、研究,可以請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經商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協商,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該法規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不再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修改後的法規或者將廢止法規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專門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秘書長批轉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報秘書長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十一、專門委員會審查後,應當將書面審查意見報秘書長,由秘書長批轉法律委員會研究。法律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與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一致,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牴觸的,由法律委員會報秘書長同意,送常委會辦公廳存檔;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由法律委員會報秘書長,經秘書長同意,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法規。 法律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共同對法規進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十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制定機關提出對法規的書面審查意見後,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將該意見一式五份向專門委員會反饋。

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向制定機關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常委會辦公廳,並將制定機關的反饋意見原件一式三份送常委會。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將反饋意見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十三、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制定機關對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法規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該法規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經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法規審查工作結束後,常委會辦公廳可以根據需要,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十五、常委會辦公廳秘書一局應當定期將法規備案情況編入備案工作簡報,提供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及報送機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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