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 |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72年) |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9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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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特設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二條 (職掌)
-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 五、國民所得、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物價、社會指標、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分析及提供。
- 六、政府統計調查之核議、農林漁牧、工商、服務業、人口、住宅普查、人力資源、薪資、家庭收支調查與國富統計之編布及分析;普查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 七、政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規劃、開發建置、輔導推廣及維運管理。
-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監督。
- 九、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員訓練。
-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計長之設置)
- 總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副主計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分層負責)
-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七條 (人員調用)
- 主計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