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72年)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9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9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133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特設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二條 (職掌)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五、國民所得、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物價、社會指標、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分析及提供。
  六、政府統計調查之核議、農林漁牧、工商、服務業、人口、住宅普查、人力資源、薪資、家庭收支調查與國富統計之編布及分析;普查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七、政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規劃、開發建置、輔導推廣及維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監督。
  九、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計長之設置)

  總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副主計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分層負責)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七條 (人員調用)

  主計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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