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91年5月)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91年1月)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91年5月8日(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02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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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務往來等事項。
-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五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局工作。
-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六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第九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務。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
編輯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任(派) | 一 | |
副局長 | 簡任(派) | 一~二 | |
組長 | 簡任(派) | 五 | |
副組長 | 簡任(派) | 五 | |
秘書 | 薦任(派) | 二五 | 其中七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 |
專員 | 薦任(派) | 三 | |
組員 | 委任(派)或薦任(派) | 五 | |
當地僱用人員 | 三六 | 就地僱用 | |
合計 | 八一~八二 |
附註:
一、本表所列各項職稱及員額包括各機關派駐人員,各組編制員額詳列如下:
- (一)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由本會派駐。
- (二)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當地僱用人員六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十六人。
- (三)商務組由經濟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當地僱用人員四人,合計十人。
- (四)新聞組由行政院新聞局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五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組員一人、當地僱用人員六人,合計十四人。
- (五)聯絡組、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二人、副組長二人、秘書九人(其中三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專員二人、組員三人、當地僱用人員二十人,合計三十八人。
- (六)教育部派秘書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在聯絡組辦公。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