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三江六岸濱水區域規劃條例

衡陽市三江六岸濱水區域規劃條例
制定機關: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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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衡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衡陽市三江六岸濱水區域規劃條例

(2019年11月1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三江六岸濱水區域規劃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三江六岸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及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三江六岸濱水區域(以下簡稱濱水區域),是指本市城區範圍內湘江、耒水、蒸水兩岸風光帶控制區和建設控制區,其具體範圍由《衡陽市三江六岸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確定。

風光帶控制區範圍,有防洪堤的地段以防洪堤堤頂迎水面邊線為起始線、沒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設計洪水位確定起始線,向陸地延伸,湘江兩岸各不少於一百五十米,耒水、蒸水兩岸各不少於一百米。

建設控制區範圍,以風光帶控制區臨陸地邊線為起始線,向陸地延伸,湘江兩岸各不少於二百米,耒水、蒸水兩岸各不少於一百米。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濱水區域規劃管理工作,統籌處理規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濱水區域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旅廣體、城市管理、水利、林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濱水區域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制定濱水區域總體規劃,應當注重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宜居,突出濱水和歷史文化特色,形成自然開敞的濱水生態綠地空間和高低錯落的臨江建築空間。濱水區域總體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組織編制濱水區域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在審批濱水區域總體規劃前,應當將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濱水區域總體規劃是濱水區域建設、保護、利用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修改濱水區域總體規劃,應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科學論證,並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濱水區域風光帶控制區、建設控制區的具體界線,並設立統一的界線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線標誌。

第九條 濱水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利用應當按照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用地布局,合理確定不同地段的用地性質、用途和開發強度控制等級。

風光帶控制區應當突出綠化和生態休閒功能,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外,不得實施其他項目建設。

建設控制區應當強化城市設計,科學規劃城市天際線,依法依規確定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控制指標,並對建築物的體量、色彩、風格作出規定。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濱水區域總體規劃,完善濱水區域防洪、綠化、市政、飲用水水源保護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濱水區域總體規劃,加強對濱水區域內的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的保護。

濱水區域內的石鼓書院、湘南學聯、酃縣遺址、來雁塔、珠暉塔等文物古蹟,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風格和歷史原貌。

第十二條 濱水區域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應當符合濱水區域總體規劃,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取得濱水區域範圍內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的項目依法處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考評機制,對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濱水區域總體規劃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濱水區域總體規劃動態監測檢查制度,設立、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通過現場巡查、接受舉報等方式開展動態監測檢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濱水區域規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掩蓋濱水區域風光帶控制區、建設控制區界線標誌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市內湘江、耒水、蒸水幹流涉及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濱水區域總體規劃,確定風光帶控制區和建設控制區,加強對濱水區域的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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