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範/卷之上

  袁氏世範
卷上 睦親
卷中 

性不可以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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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於責善,兄弟或因於爭財。有不因責善、爭財而不和者,世人見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別是非而莫名其由。蓋人之性,或寬緩,或褊急,或剛暴,或柔懦,或嚴重,或輕薄,或持檢,或放縱,或喜閒靜,或喜紛挐,或所見者小,或所見者大,所稟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性合於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己,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則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況凡臨事之際,一以為是,一以為非,一以為當先,一以為當後,一以為宜急,一以為宜緩,其不齊如此,若互欲同於己,必致於爭論,爭論不勝,至於再三,至於十數,則不和之情自茲而啟,或至於終身失歡。若悉悟此理,為父兄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則處事之際,必相和協,無乖爭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也,宜孰思之。

人必貴於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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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父子,或不思各盡其道,而互相責備者,尤啟不和之漸也。若各能反思,則無事矣。為父者曰:「吾今日為人之父,蓋前日嘗為人之子矣。凡吾前日事親之道,每事盡善,則為子者得於見聞,不待教詔而知效。倘吾前日事親之道有所未善,將以責其子,得不有愧於心!」為子者曰:「吾今日為人之子,則他日亦當為人之父。今吾父之撫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異於吾之父,則可俯仰無愧。若或不及,非惟有負於其子,亦何顏以見其父?」然世之善為人子者,常善為人父。不能孝其親者,常欲虐其子。此無他,賢者能自反,則無往而不善;不賢者不能自反,為人子則多怨,為人父則多暴。然則自反之說,惟賢者可以語此。

父子貴慈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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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父固多敗子,子孝而父或不察。蓋中人之性,遇強則避,遇弱則肆。

父嚴而子知所畏,則不敢為非;父寬則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優容;子之願愨,父或責備之無已。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至於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婦或不順,婦順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強即彼弱,此弱即彼強」積漸而致之。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則父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益慈,無偏勝之患矣。至於兄弟、夫婦,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則何患不友、恭、正、順者哉!

處家貴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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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人倫,賢否相雜。或父子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雖聖賢亦無如之何。身有瘡痍疣贅,雖甚可惡,不可決去,惟當寬懷處之。能知此理,則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謂父子、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

父兄不可辯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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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於父,弟之於兄,猶卒伍之於將帥,胥吏之於官曹,奴婢之於雇主,不可相視如朋輩,事事欲論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顯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言幾諫。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當順受,而不當辯。為父兄者又當自省。

人貴能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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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言「居家久和者,本於能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其失尤多。

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也,如洪流之決,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爾!」曰:「此其無知爾!」曰:「此其失誤爾!」曰:「此其所見者小爾!」

曰:「此其利害寧幾何!」不使之人於吾心,雖日犯我者十數,亦不至形於言而見於色。然後,見忍之功效為甚大,此所謂善處忍者。

親戚不可失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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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爾。朝夕群居,不能無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酬復,遂如平時矣。宜深思之。

家長尤當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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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盛之家,長幼多和協,蓋所求皆遂,無所爭也。破蕩之家,妻孥未嘗有過,而家長每多責駡者,衣食不給,觸事不諧,積忿無所發,惟可施於妻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則尤當奉承。

順適老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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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果食小惠,喜與孩童玩狎。為子弟者,能知此而順適其意,則盡其歡矣。

孝行貴誠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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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往,與物應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子,試以誠與不誠者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人不可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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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當嬰孺之時,愛戀父母至切。父母於其子嬰孺之時,愛念尤厚,撫育無所不至。蓋由氣血初分,相去未遠,而嬰孺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亦造物者設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窮。雖飛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脫胎卵之際,乳飲哺啄必極其愛。有傷其子,則護之不顧其身。然人於既長之後,分稍嚴而情稍疏。父母方求盡其慈,子方求盡其孝。飛走之屬稍長則母子不相識認,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也。然父母於其子幼之時,愛念撫育,有不可以言盡者。

子雖終身承顏致養,極盡孝道,終不能報其少小愛念撫育之恩,況孝道有不盡者。凡人之不能盡孝道者,請觀人之撫育嬰孺,其情愛如何,終當自悟。

亦猶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廣至大,而人之報天地者何在?有對虛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齋醮上帝,則以為能報天地,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

況又有怨諮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父母不可妄憎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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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有子,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恣其所求,恣其所為。無故叫號,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轢同輩,不知戒約,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則曰:「小未可責。」日漸月漬,養成其惡,此父母曲愛之過也。及其年齒漸長,愛心漸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為大惡。如遇親故,裝飾巧辭,歷歷陳數,斷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實無他罪,此父母妄憎之過也。愛憎之私,多先於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則徇其母氏之說,牢不可解。為父者須詳察此。子幼必待以嚴;子壯無薄其愛。

子弟須使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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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有子,須使有業。貧賤而有業,則不至於饑寒;富貴而有業,則不至於為非。凡富貴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異衣服,飾輿馬,與群小為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無業以度日,遂起為非之心。小人贊其為非,則有餔啜錢財之利,常乘間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子弟不可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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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富貴之家教子弟讀書,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聖賢言行之精微。然命有窮達,性有昏明,不可責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廢學。蓋子弟知書,自有所謂無用之用者存焉。史傳載故事,文集妙詞章,與夫陰陽、卜筮、方技、小說,亦有可喜之談,篇卷浩博,非歲月可竟。子弟朝夕於其間,自有資益,不暇他務。又必有朋舊業儒者,相與往還談論,何至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而與小人為非也。

教子當在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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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數子,飲食、衣服之愛不可不均一;長幼尊卑之分,不可不嚴謹;賢否是非之跡,不可不分別。幼而示之以均一,則長無爭財之患;幼而責之以嚴謹,則長無悖慢之患;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別,則長無為惡之患。今人之於子,喜者其愛厚,而惡者其愛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無爭!少或犯長,而長或陵少,初不訓責,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賢者或見惡,而不肖者或見愛,初不允當,何以保其他日不為惡!

父母愛子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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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積久之後,遂成深仇。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愛,兄弟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常念子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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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子孫當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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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於子孫,雖見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愛之子孫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託及身後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孫。其他骨肉皆然,請以他人已驗之事觀之。

父母多愛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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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幼者或為父母所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嘗細思其由,蓋人生一二歲,舉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況父母乎!

才三四歲至五六歲,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又多癡頑,不受訓戒,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值幼者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其憎愛之心,從此而分,遂成迤邐。最幼者當可惡之時,下無可愛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或如此,為人子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幼者宜自抑。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回轉,不可任意而行,使長者懷怨而幼者縱欲,以致破家可也。

祖父母多愛長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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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長子多不之愛,而祖父母於長孫多極其愛。此理亦不可曉,豈亦由愛少子而遷及之耶?

舅姑當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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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子,性行不相遠,而有後母者,獨不為父所喜。父無正室而有寵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於私愛,然為子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天理久而自協。

凡人之婦,性行不相遠,而有小姑者,獨不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愛偏,然為兒婦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尊長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終於不察,則為子為婦無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同居貴懷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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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子侄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啟爭端,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果實之屬,直不數十文,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同居長幼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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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其長,陵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薄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持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爭。

兄弟貧富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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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子侄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時分惠其餘,不恤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分析財產貴公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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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眾營私,卻於典賣契中稱「系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宗財產,不因於眾,別自殖立私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十數年,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慊!

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絕證佐,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同居不必私藏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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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三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綿綿不絕,此善處心之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分業不必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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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慮為乙所擾。十數年間,或甲破壞,而乙乃增進;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甲所擾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執贖,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而己分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反為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均分,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勝於獨據全分者;有以兄弟累眾而己累獨少,力求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

兄弟貴相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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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子侄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見義居而交爭者,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眾事宜各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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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子侄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之顧,勤掃灑者已不能平,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同居相處貴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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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理以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與辯。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為難處。同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懷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友愛弟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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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之兄弟,謂之伯父、叔父,其妻,謂之伯母、叔母。服制減於父母一等者,蓋謂其撫字教育有父母之道,與親父母不相遠。而兄弟之子謂之猶子,亦謂其奉承報孝,有子之道,與親子不相遠。故幼而無父母者,苟有伯叔父母,則不至無所養;老而無子孫者,苟有猶子,則不至於無所歸。此聖王制禮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愛其子,而不顧兄弟之子。又有因其無父母,欲兼其財,百端以擾害之,何以責其猶子之孝!故猶子亦視其伯叔父母如仇讎矣。

和兄弟教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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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數子,無所不愛,而於兄弟則相視如仇讎。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諸子,己之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於兄弟不和,則我之諸子更相視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禮於伯叔父,則不孝於父亦其漸也。故欲吾之諸子和同,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於己,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背後之言不可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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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聖賢同居,亦不能不爭。且人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寧免其背後評議?背後之言,人不傳遞,則彼不聞知,寧有忿爭?惟此言彼聞,則積成怨恨。況兩遞其言,又從而增易之,兩家之怨至於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聽,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

同居不可相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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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之人或相往來,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慮其適議及我,則彼此愧慚,進退不可。況其間有不曉事之人,好伏於幽暗之處,以伺人之言語。此生事興爭之端,豈可久與同居!然人之居處,不可謂僻靜無人,而輒譏議人,必慮或有聞之者。俗謂:「牆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說人,夜不可說鬼。」

婦女之言寡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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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輩。蓋婦女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

於是有親兄弟子侄隔屋連牆,至死不相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以與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者;有不恤兄弟之貧,葬親必欲均費,寧留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嘗見有遠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至於當分析之際,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產者,蓋由見識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婢僕之言多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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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之易生言語者,又多出於婢妾之間鬥。婢妾愚賤,尤無見識,以言他人之短失為忠於主母。若婦女有見識,能一切勿聽,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

若聽之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為婢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為然,奴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則房族、親戚、故舊皆大失歡,而善良之僕佃,皆翻致誅責矣。

親戚不宜頻假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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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族、親戚、鄰居,其貧者才有所闕,必請假焉。雖米、鹽、酒、醋計錢不多,然朝夕頻頻,令人厭煩。如假借衣服、器用,既為損汙,又因以質錢。借之者歷歷在心,日望其償;其借者非惟不償,又行行常自若,且語人曰:「我未嘗有纖毫假貸於他。」此言一達,豈不招怨怒。

親舊貧者隨力周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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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不若隨力給與之。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冤主」反怒曰:「我欲償之,以其不當頻索,則姑已之。」方其不索,則又曰:「彼不下氣問我,我何為而強還之!」故索亦不償,不索亦不償,終於交怨而後已。蓋貧人之假貸,初無肯償之意,縱有肯償之意,亦由何得償?或假貸作經營,又多以命窮計絀而折閱。方其始借之時,禮甚恭,言甚遜,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為誓。至他日責償之時,恨不以兵刃相加。凡親戚故舊,因財成怨者多矣。俗謂「不孝怨父母,欠債怨財主。」不若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舉以與之。則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

子孫常宜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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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有過,為父祖者多不自知,貴官尤甚。蓋子孫有過,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竊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於鄉曲貴宦,人之進見有時,稱道盛德之不暇,豈敢言其子孫之非!況又自以子孫為賢,而以人言為誣,故子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也。間有家訓稍嚴,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子孫不肖,不過耽酒、好色、賭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貴宦之子孫不止此也。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陵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己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論,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求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其隨侍也,私令市賈買物,私令吏人買物,私託場務買物……皆不償其直;吏人補名,吏人免罪,吏人有優潤,皆必責其報;典買婢妾,限以抵價,而使他人填賠;或同院子遊狎,或干場務放稅……

其他妄有求覓亦非一端,不恤誤其父祖陷於刑辟也。凡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關防,更常詢訪,或庶幾焉。

子弟貪繆勿使仕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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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有愚繆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謂「治獄多陰德,子孫當有興者」。謂「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福。」令其愚繆,必以獄訟事悉委胥輩改易事情,庇惡陷善,豈不與陰德相反!古人又謂「我多陰謀,道家所忌」,謂「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禍」。今其貪污,必與胥輩同謀,貨鬻公事,以曲為直,人受其冤無所告訴,豈不謂之陰謀!士大夫試厲數鄉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自存者僅有幾家?皆前事所致也。有遠識者必信此言。

家業興替系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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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父兄子弟善惡賢否相半,若頑很刻薄不惜家業之人先死,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長厚勤謹之人先死,則其家不可救矣。諺云:「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養子長幼宜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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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者養他人之子當於幼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其心;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今世之富人養他人之子,多以為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有爭訟。若取於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見,苟能溫淳守己,必能事所養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興訟也。

子多不可輕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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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固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須俟其稍長,見其溫淳守己,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繈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歸宗,往往興訟,又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養異姓子有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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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異姓之子,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數世之後,必與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嚴,人多冒之,至啟爭訟。設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豈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養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養之姓冠於其上,若復姓者,雖於經律無見,亦知惡其無別如此。

立嗣擇昭穆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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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之子,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鴻雁微物,猶不亂行,人乃不然!

至於叔拜侄,於理安乎,況啟爭端!設不得已,養弟,養侄、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子,以其財產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如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

庶孽遺腹宜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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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宅子、遺腹子宜及早收養教訓,免致身後論訟。或已為愚下之人方欲歸宗,尤難處也。女亦然,或與雜濫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不於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後有求歸宗而暗昧不明,子孫被其害者。

三代不可借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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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有養孤遺子者,及長,使為僧、道,乃從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家而借用有蔭人三代,此雖無甚利害,然有還俗求歸宗者,官以文書為驗,則不可斷,以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收養義子當絕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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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德之人見族人及外親子弟之貧,多收於其家,衣食教撫如己子,而薄俗乃有貪其財產,於其身後,強欲承重,以為「某人嘗以我為嗣矣」。故高義之事使人病於難行。惟當於平昔別其居處,明其名稱。若己嗣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長,尤不可不明嫌疑於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於眾,明之於官,以絕爭端。若義子有勞於家,亦宜早有所酬。義兄弟有勞有恩,亦宜割財產與之,不可拘文而盡廢恩義也。

孤女財產隨嫁分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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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有分,必隨力厚嫁;合得田產,必依條分給。若吝於目前,必致嫁後有所陳訴。

孤女宜早議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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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戚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

再娶宜擇賢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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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以後喪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無與之撫存,飲食衣服,凡閨門之事無與之料理,則難於不娶。娶在室之人,則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後之人所能禦。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親生之子,豈免二心!故中年再娶為尤難。然婦人賢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為無人,特難值耳。

婦人不必預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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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不預外事者,蓋謂夫與子既賢,外事自不必預。若夫與子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遊蕩、賭博,至於鬻田園,甚至於鬻其所居,妻猶不覺。然則夫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益也!子之鬻產必同其母而偽書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貸而兼併之人,不憚於論訟,貸茶、鹽以轉貸,而官司責其必償,為母者終不能制。然則子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益也!此乃婦人之大不幸,為之奈何?苟為夫能念其妻之可憐,為子能念其母之可憐,頓然悔悟,豈不甚善!

寡婦治生難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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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破家蕩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賢,托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識書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不然,鮮不破家。

男女不可幼議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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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男女,不可於幼小之時便議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論目前,悔必在後。蓋富貴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賢否,須年長乃可見。若早議婚姻,事無變易固為甚善,或昔富而今貧,或昔貴而今賤,或所議之婿流蕩不肖,或所議之女很戾不檢。從其前約則難保家,背其前約則為薄義,而爭訟由之以興,可不戒哉!

議親貴人物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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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議親,不可貪其閥閱之高,資產之厚。苟人物不相當,則子女終身抱恨,況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嫁娶當父母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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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男雖欲擇婦,有女雖欲擇婿,又須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癡庸下,若娶美婦,豈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醜拙很妒,若嫁美婿,萬一不和,卒為其棄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審之罪也。

媒妁之言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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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復。給女家則曰:「男富。」給男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給女家則曰:「男家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給男家則厚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因親結親尤當盡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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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議親,多要因親及親,以示不相忘,此最風俗好處。然其間婦女無遠識,多因相熟而相簡,至於相忽。遂至於相爭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識而驟議親者。故凡因親議親,最不可托熟闕其禮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極於責備,則兩家周致,無他患矣。故有侄女嫁於姑家,獨為姑氏所惡;甥女嫁於舅家,獨為舅妻所惡;姨女嫁於姨家,獨為姨氏所惡,皆由玩易於其初,禮薄而怨生,又有不審於其初之過者。

女子可憐宜加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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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為他人,不以分給。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託女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婦人年老尤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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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為其倏忽易過。而命窮之人晚景最不易過,大率五十歲前過二十年如十年,五十歲後過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婦人之享高年者,尤為難過。大率婦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後,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孫。故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也。凡其親戚,所宜矜念。

收養親戚當慮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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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又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卻妄經官司,稱其人因饑寒而死,或稱其人有遺下囊篋之物。官中受其牒,必為追證,不免有擾。須於生前令白之於眾,質之於官,稱身外無餘物,則免他患。大抵要為高義之事,須令無後患。

分給財產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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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祖高年,怠於管幹,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遊蕩,則均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緣有前母后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於其中暗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內有不肖之人,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穀,不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人皆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覽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遺囑公平維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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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所以興訟破家也。

遺囑之文宜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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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不知風燭不常,因循不決,至於疾病危篤,雖心中尚瞭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況有神識昏亂者乎!

置義莊不若置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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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眾,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濟饑寒。

或為一醉之適,或為一擲之娛……致有以其合得券曆預質於人,而所得不其半者,此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擾暴鄉曲,紊煩官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義學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為儒者擇師訓之,既為之食,且有以周其乏。質不美者,無田可養,無業可守,則度以為僧。非惟不至失所狼狽,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擾人,紊煩官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