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開發區條例

西安市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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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安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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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開發區條例

(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2月2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開發區的建設,促進開發區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開發區及其所屬園區。

  第四條 西安市人民政府設立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開發區行使市級經濟事務和部分社會事務管理職權。

  第五條 鼓勵國(境)內外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第六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七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創新、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應當為開發區內的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開發區管理規定;

(三)領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對開發區的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協調和服務。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開發區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

(二)按照規定權限審批開發區內的企業及項目;

(三)負責組織、協調、管理開發區的科技創新、科技企業孵化及經國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區;

  (四)負責開發區內的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屋、市容、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的管理;

  (五)負責開發區內發展和改革、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物價、商務等工作的管理;

(六)負責開發區內的民政、社區、計劃生育等工作的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職權,應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

主管部門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開發區內的農村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公開有關審批事項的條件、標準、時限和程序,公開開發區的政務和服務承諾及信息。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引入風險投資、金融、電信、郵政、物流、設備租賃、中介等配套服務方面,為企業提供方便條件,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投訴。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於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管轄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十六條 國(境)內外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的項目外,對經營範圍不作核定。

第十七條 投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技術成果作價入

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應遵守國家稅收、物價、統計、會計等法律、法規,按規定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並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實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定期覆核制度。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對經覆核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由批准部門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和技術合同的認定,科技成果和產品的鑑定,各類科技產業計劃等項目的申報、審查,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進行。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國(境)內外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開發區工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工作、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學提供便利,對需要辦理常住戶口的優先辦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國(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開展風險投資業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興辦創業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初創科技企業提供創業服務。

  鼓勵國(境)內外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開發區興辦大學科技園,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及其所屬園區內的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促進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實行決策聽證制度。有關開發區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涉及開發區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的,決策者應當舉行聽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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