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

西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6月6日
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以「神聖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為主題的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牧業全面升級、農牧區全面進步、農牧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牧業農牧區現代化,實現各民族共同富裕,建設美麗幸福西藏,共圓偉大復興夢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為總要求,圍繞穩定、發展、生態、強邊四件大事,着力推進「四個創建」,統籌推進農牧區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深入推進邊境振興,全面建設富裕鄉村、美麗鄉村、文明鄉村、和諧鄉村、戍邊鄉村。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堅持農牧業農牧區優先發展,堅持農牧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引領、遵循規律、循序漸進。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充分尊重農牧民意願,保障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牧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牧民根本利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立足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堅持人口適度規模集中原則,科學合理安排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工作,注重保持鄉土風貌,編制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

第六條 自治區全面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確保過渡期政策的連續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七條 促進鄉村振興實行自治區負總責、地(市)縣(區)鄉(鎮)抓落實,各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農牧民參與鄉村振興。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編輯

第九條 自治區全面創建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依託當地特色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推進農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經營主體,優化一產、壯大二產、提升三產。引導形成以農牧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確保農牧民收入穩定增長,建設富裕鄉村。

鞏固拓展扶貧產業項目,完善項目管理和監督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產業項目清產核資,明晰產權關係,提升項目效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加強糧食生產考核,穩步提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高原特色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

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保障青稞、牛羊肉等重要農畜產品穩產保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種業提升工程,圍繞高原特色種質資源,堅持保護利用高原特色品種和探索引進優質品種並重,加強高原特色種質資源收集保護與利用,完善良種繁育推廣體系,提高種業監管治理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壯大,推進發展現代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畜產品加工業,建設區域內綜合性產業園區,發展高原特色農牧業全產業鏈。加大品牌保護宣傳推介力度,依託地球第三極等區域公共品牌,推動鄉村特色優勢產業可持續發展。

因地制宜推進鄉村康養、旅遊、電子商務、休閒農牧業、民族手工業等產業發展,拓寬農牧民增收渠道。

第十三條 自治區應當大力扶持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持續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保障農牧民從集體經營中受益。

支持鼓勵發展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充分發揮其服務帶動作用。

支持小農戶之間、小農戶與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之間開展合作與聯合,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牧業發展有機銜接,完善利益聯結和市場運作機制。

支持鼓勵農牧區各類經營主體積極參與世界旅遊目的地、清潔能源基地等國家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自治區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耕地質量提升長效機制,推進農牧區土地整理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高效節水灌溉等技術,建設保護高標準農田。

第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推進農牧業科技創新,促進科技與產業深度融合,提升農牧業、農畜產品生產和加工機械裝備水平,推進智慧農牧業、設施農牧業、農牧產品加工、綠色農牧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立健全各類創新主體協調互動、各種創新資源高效配置的高原特色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強化農牧業應用基礎研究,促進青稞、氂牛、藏藥材、林下資源、有機茶等高原特色農牧業快速發展。

自治區保障農牧業科研經費,加大科技創新成果應用轉化力度,提升科技對農牧業發展的支撐和保障能力。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農牧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牧業科技人員等各類主體開展農牧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農牧區商貿物流行業發展,構建覆蓋所有村鎮、線上線下融合、快速便捷高效的現代物流體系,暢通工業品下鄉和農畜產品進城的雙向流通渠道。加快大型農畜產品流通骨幹基礎設施和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實現城鄉生產與消費多層次對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綠色農產品產業鏈,支持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建立健全農產品品牌目錄、扶貧產品目錄等制度。

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追溯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三章生態宜居第十八條自治區全面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實施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加強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優化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三章 生態宜居 編輯

第十八條 自治區全面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實施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加強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優化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環境監管和治理,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牧區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向農牧業農牧區轉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牧業,支持農牧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消費低碳化,引導農牧區形成生態環境友好、資源循環利用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和冰川資源保護制度,開展重點區域國土綠化和條件適宜鄉村「四旁」植樹行動,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實施農牧區人居環境整治計劃,實行人畜分離,推進村莊清潔和綠化行動。加強農牧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逐步推行自來水入戶項目建設,全面提升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持續完善垃圾污水處理等公共基礎設施,逐步建立符合實際的污水治理模式,因地制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推廣適應地域特點、經濟環保的戶用衛生廁所,加強公共廁所的維護及運營管理,推進農牧區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持續推進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禁止可能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灌溉、施肥和固體廢物堆存行為。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禁用限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加強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監控、回收利用,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和排查,持續推進極高海拔生態搬遷,做好後續服務保障工作。

加強農牧區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引導鼓勵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新型環保建材,推廣裝配式建築,鼓勵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環境協調、具有地域特點和民族特色的宜居住房。

第四章 鄉風文明 編輯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全面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團結統一,堅定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不斷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自治區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農牧區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實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設工程,弘揚「兩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青藏鐵路精神,開展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西藏地方與祖國關係史教育,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開展群眾教育實踐活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引領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推進移風易俗,倡導勤儉節約、誠實守信,抵制攀比炫富、鋪張浪費,不斷提高群眾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教育引導信教群眾理性對待宗教,淡化宗教消極影響,過好幸福生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和運行機制,推動鄉村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推進文化惠民工程,拓展「美麗西藏、可愛家鄉」優秀文化產品鄉村供給工程內涵,組織文化藝術團體創作反映新時代農牧區風貌的文學、藝術作品,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全民藝術普及活動。

培育積極健康的社會文化形態,支持農牧區群眾開展春節、藏曆新年、中國農民豐收節、望果節、賽馬節等節日民俗活動。加強民間藝術團體和基層文藝演出隊伍建設,創作反映新時代農牧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滿足鄉村文化需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充分挖掘保護利用中央有效治理西藏歷史遺蹟、革命歷史遺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民族團結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新舊西藏對比展覽、村史館等資源,用好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讀本,引導各族群眾樹牢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意識,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加強格薩爾、藏戲、藏醫藥、唐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傳承保護、開發利用。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他文化遺產持有人開展保護、傳承、創作活動,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反映時代精神。

第五章 鄉村治理 編輯

第二十八條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建設和諧鄉村。

第二十九條 充分發揮農牧區基層黨組織全面領導作用,村(居)民委員會、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健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服務群眾、民主管理、維護穩定、推動發展等工作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支持農牧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務公開、村務監督、村級議事協商制度。鄉村建設規劃、重大項目建設、重要事項決策、重大資金使用應當充分尊重農牧民意願,接受農牧民監督。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保護生態環境納入村民自治章程、鄉規民約,引導農牧民有序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充分發揮農牧民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作用。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保護生態環境列入學習培訓計劃,納入寺規僧約,開展「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教育和「遵行四條標準、爭做先進僧尼」教育實踐活動。

第三十條 自治區加強鄉村幹部隊伍建設,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鞏固全員黨員型村(居)「兩委」班子。按法定程序重點推選鄉村振興專干、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致富能人中的優秀黨員進入村(居)「兩委」班子。鼓勵黨員大學生到村(居)「兩委」任職。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運營,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處置等相關制度,嚴禁非法侵吞、私分、變賣集體資產。創新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着力培養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提高自我發展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統籌推進農牧區行政執法、公共服務等機構改革,科學設置鄉鎮綜合性服務機構,整合鄉鎮服務資源,健全農牧區基層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鎮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建設,推進鄉村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式辦理,提高服務智能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推進政務服務網格化,逐步設立政務服務巡迴服務點。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引導全社會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建設,鼓勵配備村居法律顧問。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村民調解組織建設,強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牧區治安管理機制,鞏固完善雙聯戶管理制度,開展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提升治安管理水平。

加強縣(區)、鄉(鎮)、村(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做好對自然災害、安全生產、消防救援、交通運輸、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等領域重大事件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隱患排查、應急處置。

第六章 邊境建設 編輯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全面創建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範區,積極打造邊境地區新的經濟增長帶、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帶,構建邊民生活有保障、致富有渠道、守邊有動力、發展有支撐的新格局,確保邊境地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水平提升。強化軍地統籌協調推進強邊固邊,促進邊疆發展,確保邊防鞏固邊境安全,推動邊境鄉村振興,建設戍邊鄉村。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邊境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邊境地區鄉(鎮)、村(居)建設規劃,優化村鎮布局,提升村鎮功能,培育新生村鎮,建設興邊富民示範村鎮、少數民族特色村鎮和邊境村鎮,構建以邊境縣城為核心,口岸和重點城鎮為節點的邊境村鎮廊帶。

邊境縣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加強與國家對口幫扶部委聯繫,協商對接幫扶措施,保障幫扶政策、資金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落實國家邊防建設和邊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加強邊境基礎設施建設,實施邊境公路、鐵路、機場、電網、信息化等工程建設,提高邊境地區公共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邊境地區資源稟賦,研究制定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品牌建設、融資擔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構建以溝域生態經濟區、河谷流域經濟走廊、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特色旅遊鄉村為重點的邊境產業發展格局。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實施邊境人才專項計劃,加強邊境鄉鎮公務員隊伍建設,充實教育、文化、衛生、農牧科技、工程技術等人員力量,優先培養使用邊境一線幹部,統籌充實護邊員、巡邊員等崗位,鼓勵邊境地區高校畢業生返鄉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口岸建設,規範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打造邊境重點開發試驗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構建覆蓋邊境地區村鎮的商貿物流、電子商務、供銷合作社等經營服務體系,發展邊境貿易。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落實邊境村鎮優惠政策,優先保障邊境鄉鎮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促進邊民就業,加強邊境搬遷群眾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邊民生產生活條件,完善邊民補助動態調整機制,確保邊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全區平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外來物種入侵以及各類災害在邊境傳入傳播蔓延。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加強國防教育,實施邊境黨建紅色長廊工程,深化「五共五固」活動,廣泛宣傳愛國守邊先進典型,增強公民的國家意識、國門意識、國防意識。支持軍地合力組織開展聯防聯控,引導各族群眾深入開展反蠶食、反分裂鬥爭。鼓勵和支持邊民在邊境生產生活,自覺做神聖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編輯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謀劃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農牧業農牧區發展活力。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完善農牧區水、電、路、氣、通信、廣播電視、物流等基礎設施,推進城鄉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教育、就業、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科技、養老、托幼、技能培訓等資源向農牧區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教育工作統籌,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持續推動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均衡發展,落實義務教育政策,提高農牧區基礎教育質量。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牧區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農牧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等社會救助水平,逐步完善農牧區婦女、老年人、困境兒童和殘疾人關愛保護服務體系。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領導體系、組織機構、設施平台和運行機制,完善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牧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政策,建立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創業機制和人力資源市場,統籌推進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就地創業。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

第八章 人才支撐 編輯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內育與外引相結合的方式,加強鄉村振興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農牧業生產經營、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科技創新等人才。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多渠道鼓勵和引導人才流入鄉村,流向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完善扶持政策,對長期在鄉村工作的教育等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支持力度,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培育鄉村實用人才,壯大鄉村民族手工業、民間文藝等鄉土人才隊伍,為鄉村振興提供人才支撐。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優先補充鄉村教師,提高鄉村教師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牧區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醫療衛生人員職業發展機制,改善農牧區醫療衛生人員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牧區基層工作,提升農牧區慢性病、重大傳染病和大骨節病、白內障、先天性心臟病等地方病的防治能力。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業科研和技術推廣人才隊伍建設,完善農牧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實施基層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加強科技特派員技術技能培訓,改善科技人員待遇。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專業人才和退役軍人等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就業,支持引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鄉村振興促進活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編輯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加大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產業發展的投入,確保資金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自治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財政資金納入預算,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持續增長機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大財政資金支農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牧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鄉村振興的比例。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健全適合農牧業農牧區特點的金融服務體系,完善涉農貼息貸款政策,支持各類銀行服務網點建設,服務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金融服務機構提高農牧業農牧區服務水平,穩步提高農牧產業信貸規模,開發特色金融產品支持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

完善農牧業支持保護政策,建設多層次、普惠性、定向性相結合的農牧業保險體系,支持擴大農牧業保險覆蓋面、發展地方特色險種、提高保險保障水平,提升農牧業防災抗災能力。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大數據監測平台,加強部門數據共享和幫扶協作,實現易返貧致貧人口的快速發現和響應幫扶,實施監測幫扶對象動態管理、動態清零。

持續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提升安置點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農牧區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牧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益,深化農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引導農牧區集體林權、耕地草場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依法有序推進農牧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開展閒置土地整治,統籌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保障鄉村產業發展、村鎮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牧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並公開有序分配。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振興受援工作機制,統籌援藏人才、資金、項目、技術向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傾斜,持續推進醫療和教育人才組團式援藏服務農牧區。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和轉移支付力度。

第六十三條 自治區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章 監督考核 編輯

第六十四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內容。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同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報告。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績效等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編輯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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