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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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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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

(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努力化解執行難問題,維護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西藏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切實增強履職盡責意識。依法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區各級各部門應當堅持為發展穩定大局服務的思想,切實增強責任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執行職能,鞏固和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協作配合的執行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民事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大民事執行工作力度。全區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完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體制,創新工作思路,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執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區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各中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統一指揮、調度轄區內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裝備,確保執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建立健全立案、審判、執行兼顧制度,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依法及時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促進當事人當庭履行和自動履行。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提高調解自動履行率,推進和解執行,加大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調解力度。建立執行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執行工作的時效性。探索懸賞執行、審計執行等方式方法,懸賞舉報的獎金、委託審計的有關費用在執行財產中優先支付。認真做好委託執行和受委託執行工作,加強委託執行案件的監控、管理,提高委託執行工作效率。對可能釀成群體性事件、造成不穩定因素的執行案件,要認真分析研判,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穩妥的執行方案,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加強民事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執行效能考核、過錯問責、執行聽證等制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建立完善規避執行反制機制,規範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工作。

三、不斷提升民事執行能力。全區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公正司法、執法為民,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要健全執行機構,配齊配強執行人員。要加強執行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能力培訓和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強化藏、漢「雙語」辦案,努力建設公正、高效、廉潔、為民的執行隊伍,不斷提高執行工作能力。要完善執行審查、執行實施和執行監督分權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提高執行的公信力。

四、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堅決防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要建立健全由檢察、公安、監察、人社、國土、建設、工商、稅務、房管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招投標管理等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參加的執行聯動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會議,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作用,共同推進民事執行工作中困難和問題的解決。聯席會議決定的重大執行事項,交由相關部門負責落實,落實情況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積極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防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融資、投資、經營、置產、工程招投標、資質審批、項目管理、權屬登記等事項,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制約措施,促使其自動履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查詢、凍結、扣劃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依法辦理房屋、土地、車輛等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的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轉移等手續,依法負有協助義務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配合和協助,不得干涉、推諉、拖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等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五、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自治區、各市(地)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密切協作、專業分工的徵信工作機制,通過媒體登載和錄入企業、個人信用徵信系統等途徑,定期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實現執行信息與建設、工商、銀行等部門信用信息的共享。要建立健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被執行人財產懸賞舉報、執行信息錄入信用徵信系統、被執行人執行信息曝光、限制被執行人承接政府投資項目、貸款和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等制度,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加強民事執行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支持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執行裝備,加強執行保障。重視對特困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工作,按照財政撥款與社會籌集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設立執行救助基金,實行動態增長,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適當救助,並逐步將執行救助納入社會救助範圍和社會保障體系。

七、營造良好執行工作氛圍。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新聞媒體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對民事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努力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法律意識,為執行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環境。

八、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法適用限制出境、罰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對拒不執行、拒不協助執行、妨礙執行、暴力抗拒執行、惡意訴訟對抗執行等行為的懲處力度。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人民法院查控被執行人,並與建設、工商、銀行等部門聯合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加大對被執行人及財產強制執行力度,反制規避執行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停止或者暫緩辦理被執行人出境手續或者限制其出境。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對有關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徇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開展、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及案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執行案件的重要證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衝擊執行現場或者圍攻、毆打執行人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執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九、增強民事執行監督實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有計劃地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情況報告,有重點地檢查、視察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加強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監督,促進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民事執行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加強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法律監督。

十、完善民事執行工作制度。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或者分別制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開展民事執行工作的相關規定。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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