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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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2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五年計劃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當年計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和當年計劃草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五、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年度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審查的重點是:編制的指導方針是否符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以及長遠規劃;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經濟跨越式發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強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安排好自治區重點建設,切實增加農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匯報。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計劃安排的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專題匯報,進行監督。
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視察。
九、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需作部分調整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計劃的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七月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劃執行情況。
十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材料,並派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材料,並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二、拉薩市、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可以參照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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