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

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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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8年1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

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

(1988年1月23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正當全區各族人民在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齊心協力,團結奮鬥,致力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西藏的時候,一九八七年九月,達賴喇嘛在美國國會眾議院人權小組委員會上發表了公然鼓吹「西藏獨立」的「五點計劃」,區內少數分裂主義分子與其遙相呼應,於九、十月間在拉薩製造騷亂事件,打出「雪山獅子旗」,發表反動演說,呼喊「西藏獨立」等反動口號,煽動脅迫群眾,毆打公安幹警,搶奪槍支,焚燒派出所,砸燒值勤車輛,衝擊自治區領導機關,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這是達賴集團和區內少數分裂主義分子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地策劃和煽動的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嚴重政治事件,是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犯罪行為。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為了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特作如下決議:

一、西藏是我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自治區,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是包括美國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國政府公認的歷史事實。少數分裂主義分子妄圖依靠外國反華勢力的支持和在區內製造騷亂等手段把西藏從祖國分裂出去,恢復封建農奴制度,使西藏人民重新處於被壓迫、被剝削、被奴役的境地。這是我區二百萬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絕對不能允許的,也是永遠不能得逞的。任何有關西藏的問題,完全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其他任何國家、集團和個人都無權干涉。美國國會無視國際關係準則,一再就所謂「西藏問題」做出損害中美兩國關係的事,粗暴干涉我國內政,對此我們表示極大憤慨和強烈譴責,並堅決擁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和我國有關部門發表的嚴正聲明。

二、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新中國建立三十多年來,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確立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我區和平解放以來,經過民主改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項建設事業有了很大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特別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為我區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全區人民忠實地執行中央的政策,並在全國各族人民的支援下,團結奮鬥,各項建設事業有了更大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少數分裂主義分子歪曲和否認西藏發生的巨大變化,妄圖破壞藏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的和睦團結,這是違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是不能容忍的。我們堅決反對他們這種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進一步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三、憲法莊嚴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區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地方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社會的各項事務,行使了當家作主的權力;同時,也享有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等自由和民主權利,廣大群眾和僧尼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到了保護,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了保障廣大人民合法的民主自由權利,憲法又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防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少數分裂主義分子踐踏國家憲法和法律,製造騷亂事件,嚴重損害了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嚴重侵犯了其他公民的自由、民主權利。事件發生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拉薩市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果斷措施,迅速平息了騷亂,這是順民心合民意的,是完全正確的。

四、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我國刑法規定:「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以反革命為目的的」;「煽動群眾抵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都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都要追究法律責任。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對於破壞國家統一,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民主和權利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懲處。

會議號召,全區各族人民在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進一步清除「左」的影響,排除來自「左」的和右的兩方面的干擾;高舉愛國、團結、進步的旗幟,繼續忠實地貫徹執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為西藏制定的各項特殊政策;堅持「兩個離不開」的思想;自覺履行憲法規定的「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行為作鬥爭,保障我區改革和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藏族內部和各民族的團結,為建設團結、富裕、文明的新西藏而奮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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