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王鈞詔
作者:元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8

國之設法,本以閑邪,苟無所施,雖立安用。朕以寡昧,纘承丕業,夙夜怵惕,恐不克勝。馭朽徒知其所危,涉川罔知其所濟。是用寤寐永歎,常思罪己。冕旒不欲見其臧否,黈纊不欲聞其是非,隱忍含容,十載於茲矣。不能使令行禁止,訟息刑清,家習禮讓之教,人興廉恥之節,此朕之不德也。河南府雒陽縣主簿王鈞,貪殘其性,暴虐其心,輕侮我章程,殘剝我黎獻,處事不遵乎法理,黷貨不知其紀極。此而可恕,孰不可容,且輦轂之下,事猶如此,想於遠處,人何以堪。然而當發生之時,屬陽和之月,朕情存惡殺,不加殊死,且從杖罪,以肅朝端,可與朝堂集眾決殺。自今已後,內外官有犯賄至解免以上,縱使逢恩獲免,並宜勿齒終身。御史憲司,職當推劾,不存糾舉,多有顏情,綱紀不施,誰任其咎?又府縣寮寀,上下相承,犯法公然,無聞按詰。若或知而故縱,即是職務不舉,各自思審,何以當官?自今已後,所進擬御史,皆須曆職清白,眾所推者,不得虛相引進,僥幸祈榮。凡厥朝臣,宜悉朕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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