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令常參官舉人自代及縣令犯罪坐舉主狀(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請令常參官舉人自代及縣令犯罪坐舉主狀(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4

準建中元年敕,常參官授上說,三日內上表讓一人以自代者。伏以人臣拜識,皆有謝章。晉太尉劉實著《崇讓論》,請因謝章,便有所讓。令主者掌此讓文,類其被舉最多者,有官闕據此選用,如此則事不專於宰府,材須選於眾人。唐虞僉諧,義實由此。臣請自今常參官舉人後,便選擇進具所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如官闕要人,先於所舉人中選擇進擬。臣又聞周之群仆,委於伯冏;漢之多士,辟於有司。故凡稱大寮,皆得進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寮舉知,四海蒙福。然薦延相繼,沮勸示行,苟或容私,則慮害政。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後,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下考。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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