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別宅婦女入宮第二表

論別宅婦女入宮第二表
作者:張廷珪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269

臣廷珪言:檢貞觀、永徽故事,婦人犯私,並無入宮之例;準天授二年有敕,京師神都婦女犯奸,先決杖六十,配入掖庭,至太極修格,已從除削,唯決杖六十,仍依法科罪。今不依貞觀、永徽典故,又舍太極憲章,而依天授之法,臣愚竊謂未便。且法令者,與天下共之者也,君不可失之於上,臣不可違之於下。如或失之於上,則無以禦下矣;如或違之於下,則無以事上矣。所以古之聖人,垂範作式,縣諸象魏,銘於景鍾,昭示萬方,斯於畫一。由是法有定禁,時無濫刑,化致雝和,俗登仁壽,鸞鳳巢閣,麒麟在郊,膏露浮甘,卿雲布彩。方今聖道包於天地,仁恩洽於品物,明無不燭,聰無不聽,時康俗泰,遠肅邇安,豈可昇平之朝,而行末令之罰?臣之愚鄙,伏深疑懼,無任懇迫之極。謹昧死重連正敕奏聞,特乞天恩,曲垂矜鑒,得令別宅婦女各準法處分,率土蒼生幸甚。如允臣所請,仍望便停令敕內宣降進止。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