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役法狀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臣聞方今政有害於民者無甚於役法使民歲出傭錢
以資應募之人夫應募之人者莫非游手墮農之輩違
慢作過又不足以集事兼出錢人戶非是樂輸行之數
年民力已困上等厚有貲力之家猶可出備自餘中産
以下多是農民惟以薄業為生別無營入能自足於衣
食者蓋有數矣今來戶戶率緡既有定額無由蠲免歲
時輸入官司敦迫穀益賤而錢益貴常有逋負督責之
憂不幸遇歲凶荒一有不足則不免於饑莩流亡之患
此大略可見矣若此法不更必恐天下等第之民日益
困敝轉致失所此不得不慮也如欲更之則莫若且因
今來新定簿役之法復為五等依舊差役除衙前重難
及州縣自來號為重役為民深害者即官與僱人以酒
場河渡等充錢為傭直其諸色役並從差糾之法如願
僱人代役者亦聽仍乞伊司農寺條貫諸係公之人因
役人勾當公事及投名公參入直之類取受財物者依
常平乞取法及依熙寜編勅官員不得差出三百里外
勾當私事條約施行如此等第被役之人差使至經年
別無勞費莫不出力願為而無憚矣此可為不易之良
法也謹具狀奏聞伏候勅㫖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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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宋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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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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