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3年10月18日
有效期:200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條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在人事部、信息產業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辦公室(設在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考試大綱的編寫、命題、建立考試試題庫。

  具體考務工作由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原中國計算機軟件考試中心)負責。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和信息產業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舉行。

  第四條 根據《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劃分為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網絡、計算機應用技術、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5個專業類別,並在各專業類別中分設了高、中、初級專業資格考試,詳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業類別、資格名稱和級別層次對應表》(附後)。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將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考生可根據本人情況選擇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專業資格(水平)參加考試。

  第五條 高級資格設:綜合知識、案例分析和論文3個科目;中級、初級資格均設: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術2個科目。

  第六條 各級別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

  高級資格綜合知識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為1.5小時、論文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

  初級和中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第七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根據各級別、各專業特點,採取紙筆、上機或網絡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領取准考證。憑準考證、身份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與考試有關的培訓。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大綱由信息產業部編寫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信息產業部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二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由信息產業部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培訓的機構,應具備師資、場地、設備等條件。

  第十三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登記、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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