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安部關於勞改單位營房、監舍和警戒設施折舊問題的規定

財政部、公安部關於勞改單位營房、監舍和警戒設施折舊問題的規定
〔1964〕財農王字第261號
〔1964〕公發(勞)字2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安部
1964年5月6日
文件

  為了加強營房、監舍和警戒設施的管理,統一核算口徑,現對這一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營房、監舍和警戒設施的範圍問題

  1.營房的範圍。包括看押部隊的宿舍、辦公室、廚房、俱樂部等。

  2.監舍的範圍。包括犯人宿舍、禁閉室、接見室、廚房、生活物資倉庫和專為犯人設立的閱覽室、理髮室、浴室、洗衣室、醫療室等。

  3.警戒設施的範圍。包括圍牆、壕溝、崗樓、刺網、電網和照明、通訊設備等。

  二、關於折舊問題

  1.勞改單位的監舍和營房只提取基本折舊基金,不提取大修理折舊。

  2.勞改單位的警戒設施,不論是由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或勞改業務費撥款修建的,一律不提取大修理折舊和基本折舊基金。

  三、關於管理問題

  勞改單位的營房、監舍和警戒設施都是固定資產的一部分,必須切實加強管理,保證使用年限,嚴防毀損。由勞改業務費增設的警戒設施,也應該列入固定資產內統一管理。

  上述規定自196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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