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
財社〔2009〕66號
2009年7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規定,現就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優化資源配置。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具有可行性、客觀性、前瞻性和相對穩定的區域衛生規劃,在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基本建設投資、大型檢查治療設備購置、人力資源配置等方面統籌考慮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的存量和增量,對醫療衛生資源從地理、功能和學科布局上進行整合,合理規劃,避免重複浪費。對於醫療衛生資源供過於求的地區,要對資源閒置、功能重疊、布局不合理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規範化調整;對於醫療衛生資源供不應求的地區,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舉辦,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網絡。

  (二)增加投入,多方籌集資金。科學界定政府和市場在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責任,確定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籌資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特需醫療服務由個人直接付費或通過商業保險支付。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滿足人民群眾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既可由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也可由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同時,隨着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醫療衛生需求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衛生投入,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居民個人基本醫療衛生費用負擔有效減輕。

  (三)兼顧供需,保障重點領域。政府衛生投入要緊緊圍繞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兼顧供給方和需求方,支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醫療保障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政府衛生投入要重點用於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障,鼓勵在以上各個方面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

  (四)明確責任,分級負擔投入。在科學界定政府間醫療衛生事權的基礎上,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醫療衛生投入責任,形成職責明確、分級負擔、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地方政府承擔主要的醫療衛生投入責任,中央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

  (五)轉變機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直接補助需方等多種形式的政府衛生投入方式,促進醫療衛生服務機制轉變和效率提高。同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進行量化考評,並將考核結果與政府投入相結合,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明確政府衛生投入的範圍和方式

  (一)健全公共衛生經費保障機制。

  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建立健全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使城鄉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對於包括社會力量舉辦在內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需經費,由政府根據其服務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和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核定政府補助。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突出公共衛生問題,逐步增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

  根據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和財力可能,合理安排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所需資金。

  根據城鄉居民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合理劃分各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職能的要求,在探索整合、優化人員和設備配置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衛生、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所需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公共衛生事業發展需要足額安排,所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根據人員編制、經費標準、服務任務完成及考核情況由政府預算全額安排。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公立醫院補助政策。

  1.補助範圍。

  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在嚴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制、核定收支範圍和標準、轉變運行機制的同時,政府負責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和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

  在推進公立醫院改革的同時,加大政府對公立醫院投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扶持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政策性虧損補貼、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補助等方面。

  2.補助方式。

  (1)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方式。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在核定任務方面,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在核定經常性收入方面,醫療服務收入根據前幾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情況,並綜合考慮影響醫療服務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根據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核定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核定。在核定經常性支出方面,可以按人員、業務經費分項定額核定,即:人員經費按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資水平要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業務經費根據核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剔除人力成本)等綜合核定。也可以根據核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及單位綜合服務成本,綜合考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和有關特殊因素,分別核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預算額度。藥品支出和收入根據藥品採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等額核定。其他支出和收入根據以前年度水平並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核定經常性收支時要充分考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消藥品加成後減少的收入等合理的收支增減因素。在補償渠道方面,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對其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服務成本核定補助。對核定的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核定的經常性支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差額部分由政府在預算中予以足額安排,並在對其任務完成情況、患者滿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狀況等進行綜合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採取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撥付。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常性支出由財政核定並全額安排。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有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用,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由財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補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按相關規定執行。

  (2)政府對公立醫院的補助方式。

  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經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批准和專家論證後,建立政府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庫,由政府根據輕重緩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資金。政府對包括公立醫院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任務給予專項補助,按服務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公共服務經費。公立醫院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由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對於中醫院(民族醫院)、傳染病院、精神病院、職業病防治院、婦產醫院、兒童醫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公立醫院的政策性虧損,按規定動用藥品收支結餘彌補後仍有差額的,由同級政府核定補助。

  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的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用,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由財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補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按相關規定執行。

  3.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政府在保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適度規模的同時,要在平等、公開、規範、有序的基礎上,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部分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重組改制或者直接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為不同層次的患者提供更多的選擇空間。對於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除了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承擔政府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可以按照規定獲得政府補償外,地方政府還可以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養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扶持。

  在支付方式上,各地可探索公共衛生經費和醫療保障經費總額預付等多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三)落實基本醫療保障補助政策。

  繼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和完善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政策,並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政府補助標準。通過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企業集團或主管部門幫助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籌資,幫助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落實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排。繼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進一步增加投入,加大救助力度。對於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開展工作所需必要經費和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同級政府安排。

  (四)支持建立藥品供應保障體系。

  支持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修訂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的建立和完善。加大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投入,支持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加大醫學教育和醫學科研投入,推進醫學教育和醫藥衛生科技進步。

  三、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之間的衛生投入責任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公共衛生支出責任。各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所需發展建設支出和日常運轉所需經常性支出,主要由同級政府負擔,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對困難地區公共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給予適當補助。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省級政府要承擔建立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的主要責任,中央政府根據服務人口和績效考核情況等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地方政府對於轄區內重大傳染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承擔主要投入責任,中央政府對於跨地區的重大傳染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給予補助。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以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用由中央政府承擔,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用由地方政府承擔。地方政府要結合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保障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相關冷鏈系統的建設、運轉和預防接種等工作經費,中央政府對困難地區給予必要支持。對於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經費,以地方政府投入為主,中央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對醫療服務機構的補助責任。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要承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投入的主要責任,中央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等予以補助。公立醫院發展建設支出、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主要由同級政府安排。省級政府對轄區內困難地區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給予適當補助。中央政府對困難地區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予以補助。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支持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級負擔。對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所需補助資金,按照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規定對困難地區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給予適當補助。對城鄉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由市、縣級財政負擔,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合理分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經費。地方政府按規定合理安排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正常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中央政府對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制訂等以及困難地區監管能力建設予以補助。

  四、加強對政府衛生投入的管理監督

  (一)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落實政府衛生投入政策,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合理安排資金。

  (二)政府衛生投入資金應依據合法、科學、公開、公正、規範、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並依法接受人大、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三)各級財政、發展改革、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中醫、藥監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衛生投入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社會中介組織的審計監督作用。建立健全監測評估制度,採取績效考評等方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考評結果要及時公開,接受監督。

  (四)政府專項補助支出應按照國家關於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專款專用。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加快項目資金使用進度並對資金流向進行監控。項目所需設備和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醫院重點學科建設項目,應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採購方式確定。

  (五)有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險機構、藥品監督機構新建、改擴建工程建設和限額以上的大中型醫療設備購置項目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要求,按分級管理原則,經項目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審批後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嚴格禁止基層醫療機構的貸款行為,限制公立醫療機構的貸款行為。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也要納入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保證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正。工程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規模、標準和內容建設,並按有關規定實施項目建設稽查、審計、竣工驗收等制度。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規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六)加強對醫療衛生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管,監督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確保應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的資金及時應繳盡繳。

  (七)對擠占挪用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資金、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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