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荊州地區鹽業公司動用儲備鹽要求減征鹽稅問題的批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荊州地區 鹽業公司動用儲備鹽要求減征鹽稅問題的批覆 財稅資〔1987〕30號 1987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文件 |
湖北省稅務局:
你局[87]鄂稅字第295號文《關於荊州地區鹽業公司動用儲備鹽要求減征鹽稅的報告》收悉。荊州鹽業公司要求減免一九八七年動用儲備鹽應繳的鹽稅,用作儲備鹽的更新換代所需費用。關於國家儲備鹽儲存保管中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86)財稅字第333號文規定:「凡經批准動用的儲備鹽,其應上繳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及主管部門不能以收抵支或提取一定比例的鹽稅來解決建倉資金和日常維修、保管等方面的費用開支。建倉計劃請報國家計委審批。」因此,對你省荊州地區鹽業公司在一九八七年度動用的儲備鹽銷售應納的鹽稅不能給予減征照顧,應按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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