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代用品、廢棄果木釀酒徵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代用品、廢棄果木釀酒徵稅問題的通知
1957年8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接食品工業部、城市服務部1957年7月18日關於代用品釀酒銷售價格、專賣利率和生產利潤問題的規定的聯合通知抄件,為了節約糧食並增加酒源,以緩和供求矛盾,從而增加國家和社會財富,決定發展代用品和利用廢棄果木釀酒,並要求稅收配合問題。經我部考慮,為了配合這一措施,同意在稅收方面予以照顧,茲規定如下:

  一、凡在1956年7月以後(包括今後)投入生產的純代用品、純廢棄果木釀酒,自文到之日起暫一律減按20%稅率徵收,文到日以前巳徵稅款不予退稅。在此兩項釀酒中的個別品種,如減按20%稅率徵收仍有困難的,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減按15%的稅率徵收。

  二、凡在1956年7月以前投入生產的純代用品、純廢棄果木釀酒,仍應按照原規定稅率35%徵收,一般不作變動。個別的如果目前生產仍有困難,企業發生虧損,或銷路不好須要降價出售,而利潤不能彌補甚至虧損的,可由稅局、企業共同提出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也可按照20%的稅率徵收。

  三、上項釀酒屬於攙兌酒精、白酒、漏水酒製成的酒徵稅問題,仍應按照規定分別徵稅。為了簡化手續,對全能廠產制的,可分別計算合併徵收。

  四、上項釀酒屬於裝瓶銷售的計稅問題,除其成品為白酒、黃酒、土甜酒的可按淨酒徵收外,其他酒仍應連同瓶裝計稅。

  五、關於代用品、廢棄果木的範圍,根據現有材料,暫作如下解釋,希再與有關部門結合具體情況研究掌握。(一)代用品指野生植物;(二)廢棄果木指死角果、次果、爛果、落樹果、廢橘辦(如四川用廣柑做陳皮剩下的廣柑辦)、廢果木汁(如湖南做橘餅榨出的橘汁)、果皮、果心(做罐頭剩下的)。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附抄食品工業部、城市服務部原聯合通知,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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