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開展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9〕11號
2019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櫃檯業務開辦機構:

為拓寬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券)發行渠道,滿足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需求,豐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櫃檯市場)業務品種,根據地方債券管理和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現就開展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地方債券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公開發行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可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在本地區範圍內(計劃單列市政府債券在本省範圍內)發行,並在發行通知中明確櫃檯最大發行額度、發行方式和分銷期安排等。

地方政府應當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重點發行專項債券,更好發揮專項債券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作用,增強投資者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參與度和獲得感。

二、按照積極穩妥、分步推進的原則, 由省級財政部門分批實施地方債券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業務。財政部綜合考慮市場需求、債券期限、債券品種、項目收益、發行節奏等情況加強政策指導。

三、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的地方債券,發行利率(或價格)按照首場公開發行利率(或價格)確定,發行額度面向櫃檯業務開辦機構通過數量招標方式確定。

四、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的地方債券,分銷期一般為招標日次日起3個工作日。分銷結束後,未售出的發行額由櫃檯開辦機構包銷。

五、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的地方債券,繳款日和起息日為招標日(T日)後第四個工作日(即T+4日)(續發行地方債券的起息日與之前發行的同期地方債券相同),債權登記日為招標日後第五個工作日(即T+5日),上市日為招標日後第六個工作日(即T+6日)。

六、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櫃檯業務開辦機構簽訂分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七、地方財政部門原則上按照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櫃檯中標額度的千分之四向其支付分銷費用。

八、櫃檯業務開辦機構開展地方債券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業務前,應當告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配合開辦業務。

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提交地方債券櫃檯業務統計分析報告。

十、地方財政部門、櫃檯業務開辦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社會認知,促進地方債券櫃檯業務平穩有序開展。

十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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