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進一步簡化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照證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簡化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照證的通知
1957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文件

  關於簡化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的照證制度問題,1957年2月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長會議時曾進行了討論,認為除雪茄煙、煙絲、焚化品、鞭炮、原竹五個品目還須暫時保留外,其餘土煙葉、肥皂、香皂等12個品目,擬一律不再使用完稅照分運照、完稅證、查驗證。本部同意這一意見。為了便於各地貫徹執行,特作規定如下:

  一、對土煙葉、肥皂、香皂、化妝品、蛤蜊油、表、茶葉、蠶絲、土布、水產品、甲乙類紙、毛製品中的氈帽、氈鞋、氈襪、氈呢等12個品目,一律不再使用原規定的完稅照(分運照)、完稅證、查驗證;在甲乙類紙四周加蓋驗戳和土布每匹的一端加蓋土布專用戳的規定,也一併取消。

  二、對雪茄煙、煙絲、焚化品、鞭炮、原竹五個品目,仍暫時保留原規定的完稅照(分運照)、完稅證、查驗證。

  三、對上述統一規定的停用或者暫時保留照證的品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執行中,仍可根據稅源控制條件,在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考慮保留照證或者簡化照證;但運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境以外時,應當按照統一規定執行。同時應當加強專管人員的源泉控制的工作,特別注意到各地區自由市場的上市商品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定出必要的管理辦法。

  四、對上項暫時保留照證制度的五個品目,自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停止使用商業企業商標及監製、包銷以後,除了私營企業經營的仍應照章辦理照證手續以外,所有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公私合營企業經營的,在規定貼證的大小包件上,如果標明企業名稱及共經濟性質(例如公私合營上海××雪茄煙廠)的,都可以免貼完稅證或查驗證;否則無法區分仍應照貼。運出縣、市境以外,除了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經營的仍可持憑其自開的撥貨單證運行以外,其餘公私合營企業、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經營的,仍應向當地稅務機關頒憑完稅照或分運照運行。

  五、稅務總局應當指示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對自由市場的管理,關於自由市場管理的通則,速與有關部門研究確定下達執行。

  以上各項,自1957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至於所有作廢的照證,應由稅務總局進行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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