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庫〔2016〕8號 2016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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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適應預算單位支付結算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公務卡制度體系,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選擇江蘇省和深圳市作為試點地區。現將《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單位公務卡試點工作的意義
我國自2007年開始推行公務卡制度改革,有效解決了預算單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現金行為難以有效監管問題。目前公務卡制度已成為規範公務消費支出、打造「陽光財政」的一項基礎性財政財務管理制度。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基於個人信用且授信額度有限的個人公務卡已不能完全滿足預算單位支付結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單位作為承債主體並能滿足大額支付需要的單位公務卡。建立單位公務卡制度,是對現行公務卡制度的豐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務卡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試點地區要充分認識開展單位公務卡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安排,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二、紮實有序做好試點準備工作
試點地區應制定試點工作的時間表,按計劃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包括確定試點單位、確定發卡銀行、確定卡樣、制定單位公務卡服務協議、組織辦卡、指導試點單位制定內部管理細則、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完善有關財務報銷制度、進行政策宣傳培訓等。單位公務卡試點工作環節多、涉及面廣,試點地區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性,在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確保2016年單位公務卡試點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三、加強與有關方面協調配合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強與當地中國銀聯分支機構、發卡銀行、預算單位、收單機構、商戶等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將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2016年,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季向財政部(國庫司)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並抄送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財 政 部
人民銀行
2016年1月4日
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
編輯第一條 為適應預算單位支付結算管理需要,進一步豐富公務卡品種,健全公務卡制度體系,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卡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公務卡,是指預算單位指定工作人員持有,僅用於公務支出與財務報銷,以單位為還款責任主體的信用卡。
公務卡包括單位公務卡和個人公務卡兩類。個人公務卡是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於公務支出與財務報銷,並與個人信用記錄相關聯的信用卡。
第三條 單位公務卡採用發卡行標識代碼(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為「628」開頭的人民幣單幣種銀聯標準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標識「單位公務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標識持卡人個人姓名(漢語拼音或英文字母)。單位公務卡統一採用符合PBOC3.0標準的IC芯片介質,禁止發行純磁條卡。
第四條 預算單位在公務卡代理銀行範圍內,自行選擇一家銀行作為單位公務卡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
第五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公務支出實際情況,指定少數特定人員持有單位公務卡,每單位一般不超過4人。特殊情況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8人。
第六條 單位公務卡的持卡人應為預算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許一人持有多張單位公務卡。
持卡人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時,預算單位應及時辦理銷卡手續。持卡人發生變更,單位應註銷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標準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辦理和使用單位公務卡。
第七條 單位公務卡賬戶信用額度由預算單位向發卡銀行提出申請,由發卡銀行予以核定。
每個預算單位的多張單位公務卡共享一個賬戶信用總額度,試點期間總額度上限暫定為50萬元人民幣。超過50萬元人民幣總額上限的,應經單位主管部門核准。核准結果應提供給發卡銀行。
預算單位可在總額度內,協商發卡銀行調劑分配各張卡的卡片信用額度。賬戶總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臨時需要時,預算單位可向發卡銀行申請臨時調額。臨時調額有關情況要報單位主管部門備案。臨時調額期限屆滿,發卡銀行應及時恢復其原有額度。
第八條 單位公務卡由預算單位承擔還款責任。
第九條 單位公務卡只能用於公務支出,禁止用於個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現金,不產生積分或發卡銀行用卡紅利返還。
第十條 單位公務卡和個人公務卡都適用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所規定的結算項目。發行單位公務卡後,個人公務卡主要用於結算差旅費支出項目,單位公務卡主要用於結算差旅費之外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十一條 單位公務卡和個人公務卡均可在線下、線上渠道(網上購買商品或服務等)支付結算。單位公務卡用於線下交易必須採用「密碼+簽名」方式進行核驗。線下交易的銷售點終端(Point of Sale,POS)簽購單、線上交易的記錄憑據等,可作為輔助報銷憑證。商戶發票為必備報銷憑證。
第十二條 單位公務卡使用現行代理銀行公務卡支持系統(或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系統的公務卡模塊)進行報銷,並納入財政部門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範圍。報銷和動態監控有關規定參照個人公務卡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應在單位公務卡免息還款期內完成報銷還款工作,逾期產生的利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均由單位承擔。但持卡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請辦理單位公務卡報銷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公務卡被盜或遺失,持卡人應及時聯繫發卡銀行辦理掛失,並向單位報告。掛失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應積極配合發卡銀行加強單位公務卡風險控制,嚴格制定有關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明確與持卡人在保管、使用、報銷,以及卡片發生遺失盜刷等情況下的責任關係。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單位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單位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組織管理單位公務卡試點和推廣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發卡銀行按照單位公務卡服務協議,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三)管理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對單位公務卡的消費支出和報銷事項進行監控管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和核查處理。
(四)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單位公務卡實施中的有關政策銜接問題,並協同推動改善公務卡受理環境。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單位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單位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共同推動單位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單位公務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引導發卡銀行、收單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不斷加強公務卡應用、受理環境建設。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在單位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擇單位公務卡發卡銀行,簽訂單位公務卡服務協議。
(二)確定本單位單位公務卡的持卡人,組織統一辦理單位公務卡,合理分配信用額度,並做好離職、變更等情況下的單位公務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單位公務卡內部管理規定,加強對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培訓和管理,防範持卡用卡風險。
(四)及時辦理單位公務卡報銷還款和資金退回等業務,做好有關賬務處理及對賬工作。
(五)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單位公務卡監督管理和業務數據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 發卡銀行在單位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動向中國銀聯申請單位公務卡專用卡BIN,確保單位公務卡與個人公務卡的卡BIN分離管理。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及與預算單位簽訂的單位公務卡服務協議,為單位及持卡人提供辦卡、使用、掛失、註銷、資金信息反饋等方面的服務。
(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政策要求,加強與單位公務卡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建設,及時反饋動態監控所需信息,並確保信息傳送的準確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有關單位公務卡業務的數據統計和報送工作。
(五)加強對員工的公務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公務卡服務水平。積極擴大線下、線上商戶範圍,不斷改善公務卡受理環境。
第二十條 銀行卡清算機構在單位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單位公務卡BIN的分配管理和發卡銀行卡面設計的審核。
(二)確保轉接清算系統的平穩運行。
(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有關單位公務卡業務的數據統計和報送工作。
(四)配合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卡銀行開展單位公務卡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在單位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持有單位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
(二)嚴格執行單位公務卡有關使用規定,規範用卡行為,防範支付風險。
(三)按照單位有關內部管理規定,及時申請辦理單位公務卡報銷業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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