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關稅〔2011〕27號
2011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為促進我國動漫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增強動漫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編輯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中對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一)符合《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中動漫企業的基本認定標準。(二)具備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的資質和能力。(三)企業註冊資本金達到8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三、本規定所稱動漫直接產品包括:

(一)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

(二)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製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技、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

(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為主要傳播平台,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絡表情、手機動漫等。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款條件的企業於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動漫企業的免稅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動漫企業名單,並在已取得的「動漫企業證書」中對該企業是否享受本規定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標註。

對經認定獲得進口免稅資格的動漫企業實行年審制度。進口免稅資格的年審由文化部直接負責,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在證書上加蓋年審專用章。不提出年審申請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企業,其動漫企業進口免稅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五、經認定獲得進口免稅資格的動漫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動漫企業證書」及證書上標註的享受本規定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手續。動漫企業在本年度有效期內進口《動漫企業免稅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清單》(附件)範圍內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該清單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內配套產業發展能力的提高及動漫企業的需求變化適時調整。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以《動漫企業免稅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清單》所列的產品名稱和技術指標為準。

六、經認定的動漫企業應在每年的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實際免稅進口的商品、數量、免稅金額及所用於的項目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並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匯總後報財政部關稅司,抄送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七、對用於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免稅進口的商品,未經海關核准,不得抵押、質押、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處置。如經查實,獲得免稅資格的動漫企業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非法轉讓免稅物資、偷稅、騙稅等違法經營行為,將被撤銷進口免稅資格,並予以公布。

八、本規定執行時間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動漫企業免稅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清單(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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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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