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178號 2021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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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178號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我們對《[[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11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文件,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以下簡稱重點研發計劃)由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組成,重點專項採取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全鏈條一體化的組織實施方式。重點專項下設項目,項目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下設課題。重點專項實行概預算管理,重點專項項目實行預算管理。
第三條 重點研發計劃資金實行多元化投入,資金來源分為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其他來源資金包括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後補助,具體支持方式在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規範中央財政安排的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重點研發計劃資金,後補助方式支持的資金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後補助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使用管理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在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中,實施「揭榜掛帥」、「賽馬」等新型組織機制的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採取包幹制等資金管理方式。
第五條 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重點研發計劃資金聚焦重點專項研發任務,重點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科技活動。注重加強統籌規劃,避免資金安排分散重複。
(二)明晰權責,放管結合。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稱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充分賦予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以下稱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承擔單位應當落實法人責任,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三)遵循規律,注重績效。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科研活動規律,體現重點專項和項目組織實施特點。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制度要求,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堅持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重點研發計劃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財政部、科技部負責研究制定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重點專項概算編制和評估。財政部按照資金管理制度,核定批覆重點專項概預算。財政部、科技部、審計署、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對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專業機構是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申報、評審、下達和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組織開展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二章 重點專項概預算管理
第七條 重點專項概算是指對專項實施周期內,專項任務實施所需總費用的事前估算,是重點專項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重點專項概算包括總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八條 專業機構根據重點專項的目標和任務,依據專項實施方案和相關要求編報重點專項概算,報財政部、科技部。
第九條 重點專項概算應當同時編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確保收支平衡。
重點專項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概算和其他來源資金概算。
重點專項支出概算包括支出總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專業機構應當在充分論證、科學合理分解重點專項任務基礎上,根據任務相關性、配置適當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按照任務級次和不同研發階段編列支出概算。
第十條 財政部、科技部委託相關機構對重點專項概算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結合財力可能,財政部核定並批覆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一般不予調整。重點專項任務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等導致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確需調整的,專業機構在履行相關任務調整審批程序後,提出調整申請,經科技部審核後,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批。總概算不變,重點專項年度間重大任務調整等導致年度概算需要調整的,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科技部審核後,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專業機構根據核定的概算,結合項目任務部署、組織實施進度和預算執行等情況,提出年度重點專項預算安排建議,按部門預算申報程序報財政部。無部門預算申報渠道的專業機構,通過科技部報送。重點專項各年安排的預算總和不得超過總概算。加強預算安排與任務實施進度銜接,在總概算和概算周期不變的前提下,重點專項任務部署完成後,年度預算安排可延後不超過2年。
第十三條 財政部結合科技部意見,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向專業機構下達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不含具體項目預算),並抄送科技部。
第十四條 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預算一般不予調劑,因概算變化等確需調劑的,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按程序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五條 在重點專項實施周期內,由於年度任務調整等導致專業機構當年未下達給項目牽頭單位的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由於重點專項因故終止等原因,專業機構尚未下達的資金,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六條 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四章 項目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九條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匯總形成。
(一)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對於其他來源資金,應當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並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二)支出預算應當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
第二十條 重點專項年度申報指南中可公布本批任務的概算。
項目實行兩輪申報的,預申報環節時,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所需資金預算總額;正式申報環節時,專業機構綜合考慮重點專項概算、項目任務設置、預申報情況以及專家建議等,組織指導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預算。
項目實行一輪申報的,按照正式申報環節要求組織編報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對儀器設備購置、參與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並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二十二條 結合承擔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課題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三)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第二十三條 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課題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預算評審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以及課題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滿足相關迴避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重點專項項目和預算安排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專業機構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重點專項預算和科技部對項目安排建議的審核意見,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重點專項項目預算,並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含預算)。
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是項目和課題預算執行、綜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應以項目申報書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括其他來源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經費包幹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五章 項目預算執行與調劑
第二十九條 重點研發計劃資金實行財政授權支付。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向項目牽頭單位撥付首筆項目資金。首筆資金撥付比例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結合重點專項年度預算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資金。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研究進度,及時向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逐級撥付資金時,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於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可採取約談、暫停項目後續撥款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三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每個課題應當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科研財務助理應當熟悉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擔單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將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用於本項目支出。
第三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三十五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諮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三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幹制。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三十七條 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中央財政資金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範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劑,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課題間預算調劑,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由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逐級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審核評估後,按有關規定批准。
(二)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報專業機構備案;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四)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課題承擔單位與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課題間接費用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調劑的,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對於項目其他來源資金總額不變、不同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自行審批實施,報專業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規定於每年11月底前將匯總審核後的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含財務執行情況)報送專業機構。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賬表一致。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年度一併上報。
第四十條 實行包幹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範有效使用。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資金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經費使用。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項目資金決算,經承擔單位審核後報專業機構。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四十二條 項目或課題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組織清查處理,確認並回收結餘資金,統籌用於重點研發計劃後續支出。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課題承擔單位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課題資金決算。
第四十四條 專業機構應當嚴格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五條 課題實施期滿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課題結題財務審計。結題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承擔單位按程序認定後,可不再開展結題財務審計,其出具的項目資金決算報表,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承擔單位對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專業機構適時組織抽查。
第四十六條 項目牽頭單位組織課題承擔單位完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的準備工作後,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七條 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核定各課題的中央財政資金結餘,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其中,資金使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給予取消項目評優資格、收回項目或課題資金、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通過等處理。
第四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完成後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課題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課題未完成任務目標,或項目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結餘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統籌用於重點研發計劃後續支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科技部、審計署、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五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應當根據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監督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通過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對專業機構內部管理、重點專項資金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
第五十一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重點專項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財政部、科技部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監督。對監督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承擔單位,採取警示、指導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承擔單位的事前風險預警和防控。專業機構應當在每年末總結當年的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情況,納入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科技部。
第五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安全。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加強對課題承擔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等出現第三十七條有關情形的,科技部、財政部、專業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收回項目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限制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反饋科技部、財政部。
第五十五條 經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六條 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財政部、科技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點專項概預算審核下達,專業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點專項項目資金分配等環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在結題審計和評審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參與資金管理使用的行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並加強對信用結果的應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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