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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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建立並保持有關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的質量控制制度,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使用本準則時,需要結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和保持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其他執業準則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對特定類型業務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責任,例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規定了財務報表審計的質量控制程序。
第四條 質量控制制度包括為實現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目標而制定的政策,以及為執行政策和監督政策的遵守情況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條 本準則適用於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質和範圍,取決於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運行特徵以及是否是網絡的一部分等諸多因素。
第六條 本準則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遵守本準則時應實現的目標,以及旨在使會計師事務所實現該目標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條 本準則的目標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礎,旨在幫助會計師事務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確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條 本準則的應用指南對本準則的要求提供了進一步解釋,並為如何執行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特別是,應用指南可以更為清楚地解釋本準則要求的確切含義或所針對的情形,並舉例說明適合具體情況的政策和程序。
儘管應用指南本身並不對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要求,但與恰當運用本準則的要求是相關的。應用指南提供本準則所涉及的事項的背景信息,並包括與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特殊考慮(如適用)。這些特殊考慮有助於會計師事務所運用本準則的要求,但並不限制或減輕其運用和遵守本準則要求的責任。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九條 職業準則,是指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鑑證業務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第十條 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是指項目組和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通常是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十一條 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員工。
第十二條 合伙人,是指在執行專業服務業務方面有權代表會計師事務所的個人。
第十三條 員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專業人員,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專家。
第十四條 項目合伙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並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報告上簽字的合伙人。
如果項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註冊會計師在報告上簽字,本準則對項目合伙人作出的規定也適用於該簽字註冊會計師。
第十五條 項目組,是指執行某項業務的所有合伙人和員工,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聘請的為該項業務實施程序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聘請的外部專家。
第十六條 網絡事務所,是指屬於某一網絡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實體。
第十七條 網絡,是指由多個實體組成,旨在通過合作實現下列一個或多個目的的聯合體:
(一)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
(二)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
(三)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經營戰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
第十八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是指在報告日或報告日之前,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適用於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上市實體,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債券在法律法規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報價或掛牌,或在法律法規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類似機構的監管下進行交易的實體。
第二十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是指項目組成員以外的,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權限,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人員、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由這類人員組成的小組。
第二十一條 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具有擔任項目合伙人的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的個人,如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註冊會計師協會或提供相關質量控制服務的組織中具有適當經驗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業務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執行的工作、獲取的結果和得出的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 報告日,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出具的報告上簽署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監控,是指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進行持續考慮和評價的過程,包括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合理保證其質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 檢查,是指實施程序以獲取證據,確定項目組在已完成的業務中是否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 合理保證,是指一種高度但非絕對的保證。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目標是建立並保持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運用和遵守相關要求
編輯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負責建立並保持質量控制制度的人員應當了解本準則及應用指南的全部內容,以理解本準則的目標並恰當遵守其要求。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準則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情況下,本準則的某項要求與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不相關。
第三十條 本準則的要求旨在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實現本準則設定的目標。正確運用這些要求預期可以為實現目標提供充分的依據,但由於實際情況變化很大,且無法預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是否存在特殊事項或情況,要求其制定除本準則要求外的政策和程序,以實現本準則設定的目標。
第二節 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編輯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並保持質量控制制度。
質量控制制度包括針對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三)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四)人力資源;
(五)業務執行;
(六)監控。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
面文件,並傳達到全體人員。
第三節 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編輯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使受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委派負責質量控制制度運作的人員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權限以履行其責任。
第四節 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編輯第三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和其他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包括網絡事務所的人員),保持相關職業道德要求規定的獨立性。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
(一)向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及其他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傳達獨立性要求;
(二)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並採取適當的行動消除這些不利影響;或通過採取防範措施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如果認為適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準則第三十六條提及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一)項目合伙人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與客戶委託業務相關的信
息(包括服務範圍),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評價這些信息對保持獨立性的總體影響;
(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以便會計師事務所採取適當行動;
(三)會計師事務所收集相關信息,並向適當人員傳達。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適當人員傳達收集的相關信息,以便: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能夠容易地確定自身是否滿足獨立性要求;
(二)會計師事務所能夠保持和更新與獨立性相關的記錄;
(三)會計師事務所能夠針對識別出的、對獨立性產生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響採取適當的行動。
第三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獲知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並能夠採取適當行動予以解決。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一)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將注意到的、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立即報告會計師事務所;
(二)會計師事務所將識別出的違反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況,立即傳達給需要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處理這些情況的項目合伙人、需要採取適當行動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及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
(三)項目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及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在必要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他們為解決有關問題而採取的行動,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決定是否應當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保持獨立性的人員獲取其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書面確認函。
第四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一)明確標準,以確定長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級員工執行某項鑑證業務時,是否需要採取防範措施,將因密切關係產生的不利影響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對所有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按照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屆滿時輪換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以及受輪換要求約束的其他人員。
第五節 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編輯第四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
(一)能夠勝任該項業務,並具有執行該項業務必要的素質、時間和資源;
(二)能夠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三)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
第四十二條 本準則第四十一條提及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一)在接受新客戶的業務前,或者決定是否保持現有業務和考慮接受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具體情況獲取必要信息;
(二)在接受新客戶或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如果識別出潛在的利益衝突,會計師事務所確定接受該業務是否適當;
(三)當識別出問題而又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係或具體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記錄問題是如何得到解決的。
第四十三條 如果在接受業務後獲知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接受業務,會計師事務所
應當針對這種情況制定保持具體業務和客戶關係的政策和程序。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考慮下列方面:
(一)適用於這種情況的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包括是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向委託人報告或在某些情況下向監管機構報告;
(二)解除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業務約定和客戶關係的可能性。
第六節 人力資源
編輯第四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並承諾遵守職業道德要求的人員,以使:
(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能夠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合伙人,並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下列要求:
(一)將項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二)項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職責所要求的適當的勝任能力、必要素質和權限;
(三)清楚界定項目合伙人的職責,並告知該項目合伙人。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勝任能力和素質的適當人員,以便:
(一)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能夠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第七節 業務執行
編輯第四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能夠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
(一)與保持業務執行質量一致性相關的事項;
(二)監督責任;
(三)覆核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安排覆核工作時,應當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覆核經驗較少的人員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這一原則,確定有關覆核責任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
(一)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
(二)能夠獲取充分的資源進行適當諮詢;
(三)諮詢的性質和範圍以及諮詢形成的結論得以記錄,並經過諮詢者和被諮詢者的認可;
(四)諮詢形成的結論得到執行。
第五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以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一)要求對所有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二)明確標準,據此評價所有其他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三)要求對所有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提及標準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第五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確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只有完成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才可以簽署業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包括下列工作:
(一)就重大事項與項目合伙人進行討論;
(二)覆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擬出具的報告;
(三)覆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業務工作底稿;
(四)評價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並考慮擬出具報告的恰當性。
第五十三條 針對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實施的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一)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二)項目組是否已就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或者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諮詢得出的結論;
(三)選取的用於覆核的業務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第五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解決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委派問題,明確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資格要求,
包括:
(一)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二)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能夠提供業務諮詢的程度。
第五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保持客觀性。
第五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規定,在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客觀實施覆核的能力可能受到損害時,替換該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項目質量控制覆核記錄的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
(一)會計師事務所有關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實施;
(二)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在報告日或報告日之前已完成;
(三)覆核人員沒有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不適當。
第五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處理和解決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諮詢者之間以及項目合伙人與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
第五十九條 本準則第五十八條提及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一)得出的結論已得到記錄和執行;
(二)只有問題得到解決,才可以簽署業務報告。
第六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後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
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業務報告日後六十天內。
第六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業務工作底稿並對業務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於使用和檢索業務工作底稿。
第六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業務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滿足會計師事務所的需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業務報告日起對業務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組成部分業務報告日早於集團業務報告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集團業務報告日起對組成部分業務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節 監控
編輯第六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控制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並正在有效運行。
監控過程應當包括:
(一)持續考慮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二)要求委派一個或多個合伙人,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權限的其他人員負責監控過程;
(三)要求執行業務或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人員不參與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持續考慮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包括:
(一)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在每個周期內,對每個項目合伙人,至少檢查一項已完成的業務。
第六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在監控過程中注意到的缺陷的影響,並確定缺陷是否屬於下列情況之一:
(一)該缺陷並不必然表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二)該缺陷是系統性的、反覆出現的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實施監控程序注意到的缺陷以及建議採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合伙人及其他適當人員。
第六十六條 針對注意到的缺陷,建議採取的適當補救措施應當包括:
(一)採取與某項業務或某個人員相關的適當補救措施;
(二)將發現的缺陷告知負責培訓和職業發展的人員;
(三)改進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對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員,尤其是對反覆違規的人員實施懲戒。
第六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應對下列兩種情況:
(一)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
(二)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實施的程序。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確定採取哪些進一步行動以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考慮是否徵詢法律意見。
第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結果,向項目合伙人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適當人員通報。這種通報應當足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能夠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採取適當的行動。
通報的信息應當包括:
(一)對已實施的監控程序的描述;
(二)實施監控程序得出的結論;
(三)如果相關,對系統性的、反覆出現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第六十九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是網絡的一部分,可能實施以網絡為基礎的某些監控程序,以保持在同一網絡內實施的監控程序的一致性。
如果網絡內部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符合本準則要求的共同的監控政策和程序下運行,並且這些會計師事務所信賴該監控制度,為了網絡內部的項目合伙人信賴網絡內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一)每年至少一次就監控過程的總體範圍、程度和結果,向網絡事務所的適當人員通報;
(二)立即將識別出的質量控制制度缺陷,向相關網絡事務所的適當人員通報,以便使其採取必要的行動。
第七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適當處理下列事項:
(一)投訴和指控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工作未能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指控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作為處理投訴和指控過程的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明確投訴和指控渠道,以使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能夠沒有顧慮地提出關注的問題。
第七十一條 如果在調查投訴和指控的過程中識別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缺陷,或存在違反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
第九節 對質量控制制度的記錄
編輯第七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適當的工作記錄,以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每項要素的運行情況提供證據。
第七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工作記錄保管足夠的期限,以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會計師事務所遵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
第七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投訴、指控以及應對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七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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