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2016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工作和建設的指導。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工作經費和代表活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1.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

    議,每次會期不少於1天;有選舉等重要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以及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審議上一年代表意見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進行選舉等。第二次會議一般在第三季度舉行,聽取和審議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選舉或者其他事項。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會議文件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日前送達代表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會議。

經主席團決定,可以邀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財政審查、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工作。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財政審查小組,在主席團的領導下,承擔財政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召開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財政、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名單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每年第一次會議舉行前召開的預備會議,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年度內主席團成員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上補選。

第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的每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時,由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並經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應當認真審議各項報告,充分發表意見。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組織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並認真研究辦理。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選舉產生後,負責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內各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

第十五條 主席團一般由7人或者9人組成,人口較多的鄉、民族鄉、鎮可以增加至11人,具體人數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應當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第十六條 主席團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主席團會議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召開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十七條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擇關係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檢查、監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作部分調整的情況報告,決定是否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五)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六)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和有關工作開展視察、調研、進行工作評議等活動;

(七)檢查、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八)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依法組建代表小組,指導代表小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開展代表聯繫選民、接待選民、選民評議代表等活動;

(九)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大代表;

(十)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事項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根據代表大會的安排,就本地區重大問題和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召開有部分代表參加的專題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提出建議。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主席團應當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對代表在履職中遇到的困難及時協調解決。

第四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體行政工作。

第二十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一)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二)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三)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檢查和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託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專職辦事人員(代表聯絡人員)協助主席、副主席開展工作。

第五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每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其代表資格被確認開始,到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二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由主席團組織的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定期走訪選民,聽取群眾呼聲,並通過代表聯絡站(室)、網站等,及時匯總反饋群眾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培訓工作一般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每屆培訓不少於1次,培訓時間不少於3天。主席團也可以組織代表培訓。

第二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定期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由原選區選民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對選民評議不合格的代表,主席團可以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二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閉會期間參加由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應得的工資和其他待遇;對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組織選民進行補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街道人大工作機構負責聯繫本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學習、視察、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設立該工作機構的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