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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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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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

建議辦理條例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權利,做好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議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本條例所稱建議,是指代表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辦理議案、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選舉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工作提供服務保障,推行議案、建議網上辦理。

第二章 議案和建議的提出

  1. 議案的提出

第四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活動,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出:

(一)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的事項;

(二)對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的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議案提出: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應當由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七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有具體內容。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名;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

第八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的議案專用紙,並親筆簽名。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議案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截止時間後提出的,作為建議處理。議案內容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處理。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

  1. 建議的提出

第十條 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

(一)不屬於本省有關機關和組織職權範圍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

(四)代轉信件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向代表說明情況後,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為代表來信處理。

第十二條 代表提出建議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建議可以1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1人提出和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確認建議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製的建議專用紙,並親筆簽名。代表提出建議時,應當在建議專用紙上註明對公開建議有關情況的意見。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建議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

第十四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受理。

第三章 議案的審查和建議的交辦

第一節 議案的審查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議案的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六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可以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列席議案審查會議,列席單位可以就代表議案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建議作為代表建議辦理。

第十八條 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交省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印發代表。

  1. 建議的交辦

第十九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按照內容審核後,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議,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分辦,並負責具體協調工作。

第二十條 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會辦單位研究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後,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建議,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經交辦機構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

第四章 議案和建議的辦理

  1. 議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交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決定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6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告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建議的辦理

第二十八條 辦理建議,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對能夠及時解決的,應當及時予以解決;對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及時解決的,應當列入工作計劃、規劃,逐步解決;對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向代表作出解釋。

第二十九條 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納入各承辦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承辦機構和人員,安排必要的辦理工作經費,落實辦理責任。

第三十條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答覆確有困難的,經交辦機構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一條 對建議的答覆,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並加蓋公章,以公文形式答覆代表,同時附上《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對建議的答覆後,填寫《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對辦理態度和辦理結果提出意見,並及時寄回交辦機構。

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並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

第三十二條 代表對建議的答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辦理並答覆,重新辦理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辦理復文,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主動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應當分別答覆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後,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對建議的答覆,應當同時抄送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和選舉該代表的選舉單位的代表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時,應當為代表查詢建議辦理工作情況提供便利。

第五章 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建議辦理的監督,督促辦理工作的落實,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從代表所提建議中選取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難點問題建議若干件,作為省人大常委會重點督辦建議。重點督辦建議分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件和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件。

第三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件由主任會議成員分別牽頭,採取專題視察、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督辦。

第三十九條 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件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組織部分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專題匯報、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督辦,及時了解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 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承辦單位以及代表的聯繫與溝通,督促建議的辦理。

第四十一條 每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聽取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件、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件督促落實情況的匯報。

第四十二條 代表可以就所提建議辦理情況書面提出約見省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匯報情況並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將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綜合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將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承辦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辦理結果;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單位不重視建議辦理工作,無領導分管、無專人負責的;

(二)承辦單位對建議辦理工作敷衍塞責、相互推諉、逾期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承辦單位貽誤建議辦理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承辦單位對提出建議的代表進行刁難、無理指責和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省以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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