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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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貴州省
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1996年8月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2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現行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執行情況以及我省經濟發展的水平,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和貴陽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為: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三、確有必要超出上述限額的,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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